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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osin (繁花落盡)》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Shanghai Girl)》之銘言: :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為拆除房屋為事實上處分 : : 依民法819II規定必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 : 無土地法34-1之適用 : : 故必須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方具當事人適格 : : 40 裁判字號: 86年台上字第 1474 號 :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事件 : :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 : 裁判要旨: 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此觀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之 : : 規定自明。故訴請共有人除去共有物,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始 : : 為適格,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 : 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全體即屬必須合一確定。 : 感謝回答 : 不過這題乙丙是「公同共有」A屋 : 涉及的部分不是應該是民§828第2項或是第3項的問題嗎? : 再者,依該條適用順序而言,第2項是應優先於第3項 : 雖然民§828準用之§821,所指的是公同共有人起訴問題 : 但是可否以依「法理」,而認為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在擔當被告之際 : 也可以單獨被訴呢? 1.事實上處分與法律上處分不同,821不能作為事實上處分之當事人適格依據,而依最 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2035 號判例要旨反面推論,此時仍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或 得全體公有人之同意代表應訴,方具有當事人適格 2.依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416 號判例要旨,其可以 (1)得其他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代表應訴(新法828III) (2)選定當事人制度應訴 (3)以非法人(如未依祭祀公業條例21條辦理法人登記)或法人團體應訴(已依祭祀公 業條例21條辦理法人登記)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1416 號 要  旨: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其他共有人之 同意行使權利而起訴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選定一人為全 體起訴不同,前者不以文書證之為必要,不論以任何方法,凡能證明公同 共有人已為同意即可。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2035 號 要  旨: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者,係指對公 同共有物之處分或對公同共有物其他權利之行使而言,然公同共有物之管 理權與公同共有物本身之權利有別,確認管理權之有無,並非公同共有物 之處分行為,亦非對公同共有物之其他權利行使行為,應無民法第八百二 十八條第二項之適用,而被上訴人未得其他派下同意而提起本件確認管理 權之訴,仍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並無欠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54.131 (06/13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