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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有土地於91.10.10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水道, 於91.11.10死亡,該土地於91.12.10回復原狀(浮覆地) (一)如原有之所有權登記未曾註銷,甲於土地回復原狀 後未為所有權回復登記,請問甲可否本諸所有權,訴 請無權佔有人交還土地? (二)甲之繼承人乙可否請求回復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 (三)乙應如何請求? 拜託幫我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07.73 > -------------------------------------------------------------------------- < 作者: askaryu (只想把握現在)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我想請問一個題目... 時間: Tue Oct 21 15:55:31 2003 ※ 引述《King15 (.........)》之銘言: : 甲所有土地於91.10.10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水道, : 於91.11.10死亡,該土地於91.12.10回復原狀(浮覆地) : (一)如原有之所有權登記未曾註銷,甲於土地回復原狀 : 後未為所有權回復登記,請問甲可否本諸所有權,訴 : 請無權佔有人交還土地? : (二)甲之繼承人乙可否請求回復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 : (三)乙應如何請求? : 拜託幫我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 (一)的部分: 於此,最重要的關鍵是在於甲是否為該不動產之「所有人」? 依題意,甲本為所有人,但因該地改做水道使用,故所有權之 歸屬者應變更為國有財產局(若不做此解釋,則題意之間會有 衝突的情形)。倘若該地之所有權登記尚未塗銷,則該該地之 所有人仍為國有財產局,而非某甲。 因此,得向該不動產之占有人主張交還土地者,應為國有財產 局,而非某甲。因此某甲不得請求該占有人交還土地。 (二)的部分: 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權利,性質上為財產權,因此並不具有一 身專屬性。依此而言,甲之繼承人乙,自可行使此項權利。 但這裡有一個問題是(其實前面就可以說),除非當事人(甲、 國家機關)間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存在,若否,則甲有何依據可 向國有財產局主張塗銷該不動產之登記?目前我找不到一個正當 的理由可以支持甲可以做出如此主張的依據。而且,如果這個問 題不能先予解決,也會影響到(三)的解答(甚至是這個問題存 在的必要性)。 提出不完整的想法如上 -- 故鄉是心中最懼怕的來處 卻也是成功後最想到的去處~~<名揚四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8.126
didadi:之前讀國有財產法好像.... 推140.112.203.201 10/21
askaryu:高人出手~定要重新思考^^|| 推218.167.178.126 10/21
didadi:出手~~前腳來~~~握手握手 好乖好乖 推140.112.203.201 10/21
> -------------------------------------------------------------------------- < 作者: runeplayer (don't be fool)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我想請問一個題目... 時間: Tue Oct 21 18:42:47 2003 ※ 引述《askaryu (只想把握現在)》之銘言: : ※ 引述《King15 (.........)》之銘言: : : 甲所有土地於91.10.10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水道, : : 於91.11.10死亡,該土地於91.12.10回復原狀(浮覆地) : : (一)如原有之所有權登記未曾註銷,甲於土地回復原狀 : : 後未為所有權回復登記,請問甲可否本諸所有權,訴 : : 請無權佔有人交還土地? : : (二)甲之繼承人乙可否請求回復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 : : (三)乙應如何請求? : : 拜託幫我解答一下 感激不盡...^^ : (一)的部分: : 於此,最重要的關鍵是在於甲是否為該不動產之「所有人」? : 依題意,甲本為所有人,但因該地改做水道使用,故所有權之 : 歸屬者應變更為國有財產局(若不做此解釋,則題意之間會有 : 衝突的情形)。倘若該地之所有權登記尚未塗銷,則該該地之 : 所有人仍為國有財產局,而非某甲。 : 因此,得向該不動產之占有人主張交還土地者,應為國有財產 : 局,而非某甲。因此某甲不得請求該占有人交還土地。 既然題目一開始說「甲所有土地於...」 因此在土地天然變遷為可通運之水道之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甲應為當然之解釋。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法12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土地法10Ⅱ) 因此縱令甲未為塗消之登記,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於91.10.10後已屬國有。 甲既已尚失土地之所有權,當無本於原所有權而請求反還之立場。(此處應假設甲於土地 浮覆後仍未死亡,否則系爭土地仍為國有之土地,更無討論之必要。) 天然變遷之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土地法12 Ⅱ) 因此甲仍可於申請回復所有權之登記後本於所有權訴請排除無權佔有之情形。 : (二)的部分: : 民法第767條所規定之權利,性質上為財產權,因此並不具有一 : 身專屬性。依此而言,甲之繼承人乙,自可行使此項權利。 : 但這裡有一個問題是(其實前面就可以說),除非當事人(甲、 : 國家機關)間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存在,若否,則甲有何依據可 : 向國有財產局主張塗銷該不動產之登記?目前我找不到一個正當 : 的理由可以支持甲可以做出如此主張的依據。而且,如果這個問 : 題不能先予解決,也會影響到(三)的解答(甚至是這個問題存 : 在的必要性)。 : 提出不完整的想法如上 原土地所有權人固得申請回復所有權之登記,躺系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申請回復所有 權登記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略 2.原土地所有權人係於土地流失後浮覆前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繼承其請求回復之權利 。 3.略 (內政部86.2.12台內地字第8678442號函) 故依本題之提示,乙無回復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之權利。 感謝版友的建議...我再把第二點整理一下好了 根據題意系爭土地於91.10.10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 甲於91.11.10死亡 該土地於91.12.10回復原狀(浮覆地) 甲為本案例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其死亡之時間介於土地流失後浮覆前。 因此本案例中甲之繼承人乙不得繼承甲請求回復之權利。 ps.至於從略的部分在此解釋一下,這三點是以甲之死亡時間為分類,第一點和第三點分別 是說明甲於土地變遷之前死亡及土地浮覆並請求回復登記後死亡的情形,由於並不符合本 案例之要求因此沒有提出來討論,不過對於結論應該沒有影響。 第三題就是...無法請求了... 以上答題僅供參考,答錯不負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37.164
askaryu:你後面省略太多~難以理解結論所由何來 推218.167.178.126 10/21
askaryu:如果能把(二)的部分整理一下會更好~^^" 推218.167.178.126 10/21
LUDWIN:高手啊>"<拜 推 61.64.177.232 10/21
※ 編輯: runeplayer 來自: 203.204.137.164 (10/21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