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民法第873-2條第2項
時間Wed Oct 20 19:50:36 2010
※ 引述《modestly (Bonne chance!)》之銘言:
: 有關民法物權編第873-2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
: 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
: 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立法理由表示此為例外之「承受主義」。
: 想請問的是,例外不消滅抵押權對「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究竟有什麼好處呢?
就抵押權 在強制執行係採塗銷主義
不管抵押權之債權屆清償期沒
強制執行時都會強制清償抵押權人的債權
會使的有些尚未到清償期的抵押權人 喪失可以繼續收取利息的機會
所以才會生出此款
另一方面 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可以簡便的取得貸款
還有就是不用在標下拍賣物或是承受該標的物的當下
需要繳出巨額的價款
透過貸款可以分期清償
如雙方同意 對當事人雙方都是有利的
而當初抵押權採塗銷主義就是為了使拍定人等取得無負擔的標的物
也刺激拍定人等標下此標的物的意願
既然拍定人等無此顧慮
那法律自無須做不必要的限制
所以才會有此例外採承受主義的出現~
有錯孩勞煩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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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25.32
※ 編輯: darimgh 來自: 114.39.25.32 (10/20 19:52)
推 modestly:也就是說一方面讓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繼續收利息,二方面 10/21 10:00
→ modestly:也讓拍定人或承受人抵押物債權人得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抵 10/21 10:01
→ modestly:押物,是嗎?意見十分寶貴,謝謝喔。 10/21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