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有關民法物權編第873-2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 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 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表示此為例外之「承受主義」。 想請問的是,例外不消滅抵押權對「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究竟有什麼好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