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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nsg546 (冰MMNBNB)》之銘言: : 1.甲侵入乙家後發現地上有一支螺絲起子,於是把它拿去撬開乙家倉庫的門,這個構成 : 刑法321條第三款攜帶凶器而犯之者嗎? 實務上認為螺絲起子具有殺傷性,對人體具有威脅,自然為第三款所言凶器(79台上5253) 而且不問攜帶之初是否有據以為凶器之意圖(62台上2489) 通說認為應以客觀來看器械是否具有凶器的一般功能,認定是否為凶器 所以實務上成立,通說上不成立 : 2.甲違規停車,車子被拖吊,利用夜間侵入把車開走,隔天又去跟拖吊場要車,經調查錄影帶,得知甲是利用夜間侵入開走車 : 甲成立何罪?答案寫詐欺罪,不成立竊盜罪,不知道老師您認為呢? 我是老師,不過我是教國小的XD 竊盜罪為侵害他人監督權 從甲的主觀來看,車子的所有權還是甲,故甲沒有侵害他人對財產監督權意圖 因此不成立竊盜罪(台中地檢處59,8) : 3.甲看已很不爽,於是把它的鉛筆盒藏起來,請問有何罪? : 這個竊盜罪有成立嗎? 甲沒有據為己有之意圖,故不成立竊盜罪(屏東地檢處60,6) 附帶一題,也不成立302的妨害自由罪 : 4.甲為了報復乙老是報錯誤明牌,於是拿石塊砸乙的窗戶,沒想到竟救了乙全家,乙家剛好瓦斯外洩。隔壁的丙正在剪花,聽到聲響,手拿剪刀跑過來,一探究竟。甲以為是要抓他,於是甲放出他養的狗把丙咬傷?後面甲對丙的行為是算勿想防衛。還是要寫對於甲從事違法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 : 請麻煩大家幫忙依下 甲對乙不成立緊急避難就不提了 甲對丙應無誤想防衛 誤想防衛是指對阻卻違法的事實有所誤認 即使甲無誤認,丙真的是要抓甲,甲縱狗咬傷丙亦無從免除傷害罪責任 故並非誤想防衛 甲對丙可能有容許錯誤的發生 1,甲認為丙要抓他,他縱狗咬傷丙屬於正當防衛 2,甲可能認為縱然自己是現行犯,反抗他人逮捕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內 依通說視甲是否可避免 甲可避免則減輕或免除其刑 甲不可避免則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實務上依16條 均成立犯罪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9
greatshiau:第四題應該是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德國通說認為結果非 05/17 22:25
greatshiau:價,效果為未遂,我國通說似乎認為還是既遂 05/17 22:25
ChrisBear:實務認定兇器很白爛 只要客觀上有殺傷力就可以 05/18 02:59
ChrisBear:不過有個例外 就是石頭 實務認為這不是兇器 05/18 03:00
newrulin:說真格的,筷子可以戳瞎眼睛,我帶筷子行兇算不算凶器?? 05/18 14:30
hoboks:每次提到這個話題 我都會聯想到我褲檔裡那個最危險的兇器.. 05/18 16:10
newrulin:西施化...... 05/18 16:30
Eventis:說真的每次我看到螺絲起子都會很恨那則判例Orz 05/19 01:32
Eventis:因為上次看到一庭它螺絲起子是直接從現場機車旁邊取用的, 05/19 01:33
Eventis:一樣援用那則判例被認為該當加重,在旁邊看了有點心酸. 05/19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