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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蘇珊。 第一題,個人認為要先區別討論, 首先定義什麼是凶器,這點與u大相同,成立。 再來是攜帶,在乙宅撿到的凶器算不算攜帶?? 實務見解認為是成立的,誠如u大所述,通說我是不知道, 但至少可以區分2說,肯定說,這是基於立法目的著重凶器的危險性,所以應該算攜帶。 否定,以文義上來看,攜帶,應是從a地帶到b地,才會是攜帶,怎麼在b地撿到算攜帶?? 端視需求選用。 第二題, 答案成立詐欺,是因為他有向保管場要錢, 至於竊盜成立與否,要區分本權說或占有(持有)說。 如果採占有說,破壞他人合法占有權源,成立竊盜。 反之本權說,即如u大所述不成立。 第三題,本人沒什麼意見。 第四題, 對乙是偶然防衛(避難),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區分二階三階,二階認為主觀不法成立,但不具備客觀不法。 三階認為,構成要件該當,但違法性客觀要件具備,主觀不具備。 至於處理方式...我忘了。二階應是未遂,三階,有請高人指點。 對丙似乎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二階處理,成立客觀不法,主觀不法不成立,這是過失犯,我記得... 三階分很多說,故意理論、罪責理論,罪責理論又區分很多說, 通說是限縮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誠如u大所說,端視可否避免, 不可避免,欠缺不法意識,減輕罪責,可避免就糟糕了。 以上有誤請先進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5.96
greatshiau:第四題對乙才是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吧 05/17 23:51
greatshiau:原PO好像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和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05/17 23:52
greatshiau:弄相反了 05/17 23:52
jerry1214:對乙的部分,三階就是不鳥他,讓他故意既遂 05/17 23:53
greatshiau:而且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中的限縮法律效果理論其理論是主 05/17 23:54
greatshiau:張欠缺故意罪責,成立過失犯 05/17 23:55
greatshiau:對乙的部分依德國通說是未遂,毀損不罰未遂故不罰 05/17 23:56
jerry1214:依我國的話就是故意既遂 05/18 00:00
greatshiau:我國通說似乎如樓上講的是故意既遂,不過好像最近蠻多 05/18 00:01
greatshiau:學者都是主張未遂說,供參考 05/18 00:01
newrulin:謝謝,g大及傑瑞大指正 05/18 00:05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5.96 (05/18 00:06)
ChrisBear:第四題好像談論有點錯誤 怎麼看起來像誤想避難 05/18 03:02
ChrisBear:oh 已經修了 05/18 03:03
ChrisBear:第四題如上所述屬於偶然避難(反面容許T錯誤) 05/18 03:05
ChrisBear:三階認為構成要件該當 不阻卻違法 成立既遂 05/18 03:05
ChrisBear:僅生量刑之問題(57) 二階....我不會.= = 05/18 03:06
hoboks:二階我也不會 05/18 03:13
ulycess:第一題攜帶部分我用類推解釋,62台上2489不問攜帶之初是否 05/18 08:06
ulycess:有據以為兇之意圖,也就是A地不為凶器,到B地臨時起意為兇 05/18 08:07
ulycess:器,應可類推A地沒帶凶器,到B地撿到凶器臨時起意行竊 05/18 08:08
ulycess:行為人侵入到別人家中時意圖撬開他人倉庫,所以行為人侵入 05/18 08:10
ulycess:他人家中時應該尚未到竊盜罪的著手階段(目視搜尋財物),只 05/18 08:11
ulycess:成立侵入他人住宅罪而已,有錯誤請指教 05/18 08:12
lemondrink:第一題可用90年台上1261號:所謂攜帶凶器,祇須以行竊 05/18 23:06
lemondrink: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該兇器不必原屬行竊者 05/18 23:07
lemondrink:本人所有,亦不以自他處攜至行竊處所為必要..... 05/18 23:08
newrulin:樓上說的沒錯,但個人認為這論述有瑕疵。 05/18 23:14
lemondrink:其實我懷疑是否構成306耶,因為題目資訊不足,如果倉庫 05/18 23:22
lemondrink:是蓋在獨立於房屋之外呢?真要論的話是不是354比較保險 05/18 23:22
lemondrink:而且我不覺得第一題有那麼複雜,感覺是為90台上1261號 05/18 23:23
lemondrink:而設計的題目,只是要考那個在現場撿兇器的小爭點而已 05/18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