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reatshiau:第四題對乙才是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吧 05/17 23:51
→ greatshiau:原PO好像把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和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05/17 23:52
→ greatshiau:弄相反了 05/17 23:52
推 jerry1214:對乙的部分,三階就是不鳥他,讓他故意既遂 05/17 23:53
→ greatshiau:而且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中的限縮法律效果理論其理論是主 05/17 23:54
→ greatshiau:張欠缺故意罪責,成立過失犯 05/17 23:55
→ greatshiau:對乙的部分依德國通說是未遂,毀損不罰未遂故不罰 05/17 23:56
推 jerry1214:依我國的話就是故意既遂 05/18 00:00
→ greatshiau:我國通說似乎如樓上講的是故意既遂,不過好像最近蠻多 05/18 00:01
→ greatshiau:學者都是主張未遂說,供參考 05/18 00:01
→ newrulin:謝謝,g大及傑瑞大指正 05/18 00:05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5.96 (05/18 00:06)
推 ChrisBear:第四題好像談論有點錯誤 怎麼看起來像誤想避難 05/18 03:02
→ ChrisBear:oh 已經修了 05/18 03:03
→ ChrisBear:第四題如上所述屬於偶然避難(反面容許T錯誤) 05/18 03:05
→ ChrisBear:三階認為構成要件該當 不阻卻違法 成立既遂 05/18 03:05
→ ChrisBear:僅生量刑之問題(57) 二階....我不會.= = 05/18 03:06
推 hoboks:二階我也不會 05/18 03:13
推 ulycess:第一題攜帶部分我用類推解釋,62台上2489不問攜帶之初是否 05/18 08:06
→ ulycess:有據以為兇之意圖,也就是A地不為凶器,到B地臨時起意為兇 05/18 08:07
→ ulycess:器,應可類推A地沒帶凶器,到B地撿到凶器臨時起意行竊 05/18 08:08
→ ulycess:行為人侵入到別人家中時意圖撬開他人倉庫,所以行為人侵入 05/18 08:10
→ ulycess:他人家中時應該尚未到竊盜罪的著手階段(目視搜尋財物),只 05/18 08:11
→ ulycess:成立侵入他人住宅罪而已,有錯誤請指教 05/18 08:12
→ lemondrink:第一題可用90年台上1261號:所謂攜帶凶器,祇須以行竊 05/18 23:06
→ lemondrink:時攜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該兇器不必原屬行竊者 05/18 23:07
→ lemondrink:本人所有,亦不以自他處攜至行竊處所為必要..... 05/18 23:08
→ newrulin:樓上說的沒錯,但個人認為這論述有瑕疵。 05/18 23:14
→ lemondrink:其實我懷疑是否構成306耶,因為題目資訊不足,如果倉庫 05/18 23:22
→ lemondrink:是蓋在獨立於房屋之外呢?真要論的話是不是354比較保險 05/18 23:22
→ lemondrink:而且我不覺得第一題有那麼複雜,感覺是為90台上1261號 05/18 23:23
→ lemondrink:而設計的題目,只是要考那個在現場撿兇器的小爭點而已 05/18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