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昨天有位當事人來法律諮詢 案情很簡單 兒子被人傷害,也遭檢察官起訴 法院以簡易判決判刑之後,兒子因傷勢過重死了 就整個事實來看 加害人因傷害故意+過失致死而成立結果加重犯 應該要論以277第2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 刑度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較於法院簡易判決所判傷害罪之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說是天壤之別 依照實務的見解最高院65年第7次刑庭庭推決議(一) 因為死亡之情形係在判決確定之後才發生 不論是死亡之事實或是證據均是在原確定判決時所無 所以不符合實務從法院設立以來的鐵律,新證據必須於"確定判決前已存在" 所以本案之情形無其他救濟之法 但是大家不會覺得這樣的結果就加害人的犯行來說,是罪行不相當嗎 完全不合於法的和平性之要求 對於被害人家屬來說,更是情何以堪 林鈺雄老師的書上是有對這個實務見解批評 不過好像也很少老師有類似的言論 有跟來諮詢的人說,這樣的情形提再審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會被駁回 不知道有沒有哪位前輩有院方針對這個問題有不同見解的資料 或是有沒有人提過大法官解釋 有去查了不受理決議,好像沒有看到類似的問題 聲請釋憲會有贏面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