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當事人來法律諮詢
案情很簡單
兒子被人傷害,也遭檢察官起訴
法院以簡易判決判刑之後,兒子因傷勢過重死了
就整個事實來看
加害人因傷害故意+過失致死而成立結果加重犯
應該要論以277第2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 刑度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較於法院簡易判決所判傷害罪之刑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說是天壤之別
依照實務的見解最高院65年第7次刑庭庭推決議(一)
因為死亡之情形係在判決確定之後才發生
不論是死亡之事實或是證據均是在原確定判決時所無
所以不符合實務從法院設立以來的鐵律,新證據必須於"確定判決前已存在"
所以本案之情形無其他救濟之法
但是大家不會覺得這樣的結果就加害人的犯行來說,是罪行不相當嗎
完全不合於法的和平性之要求
對於被害人家屬來說,更是情何以堪
林鈺雄老師的書上是有對這個實務見解批評
不過好像也很少老師有類似的言論
有跟來諮詢的人說,這樣的情形提再審可以說幾乎百分之百會被駁回
不知道有沒有哪位前輩有院方針對這個問題有不同見解的資料
或是有沒有人提過大法官解釋
有去查了不受理決議,好像沒有看到類似的問題
聲請釋憲會有贏面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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