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eatshiau (百P)》之銘言:
: 褚劍鴻老師也是反對實務見解,可以去找找看
我記得褚劍鴻老師在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的地方好像見解變更過
而是贊同實務見解,認為不能聲請再審的...
反對實務見解是在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的部份
: 另外還有民國6年大理院統字第689號解釋:被害人於第二審判確定後始因傷身死若合於再
: 理編之各條件得聲請再審
: 不過年代久遠XD,應該是沒救了,除非打法官解釋,實務見解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 希望道長能開第一槍
基本上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制度,已經被不只一個學者認為是違憲
像林鈺雄教授這樣的見解實在是少數說,
而且,在保護被告利益的世界潮流下可能會更趨勢微
雖然實務認為
證據僅限於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之證據
這對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是一大傷害,但是
對於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來說,卻是一大保障
因此有不少學者認為上述實務見解用在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而言是正確的
其實,選擇哪個立場都蠻為難的
沒有一個人希望自己車禍撞傷人,那人後來因此死掉之後自己還要再進一次審判程序
但是也沒有一個人希望自己家屬被人家撞傷,之後因此死掉,行為人卻只判傷害罪
所以,實務一貫的立場是不是真的如原原Po所說有違法和平性的要求
我是覺得可以再好好想想
不過可以附帶說明的是,根據王兆鵬老師文章的介紹
這樣類似的情況在美國叫做"犯罪未完成例外"(Uncompleted Offense Exception)
根據文章的說法,在美國檢察官是可以再行起訴的,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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