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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了廣大的鄉民同胞著想,暫借本案為例,說明論壇之進入警語得否防免 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 [設例] 若某文章有涉及性交易內容,而發表人在文章開頭處打上: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18歲以下不宜觀看,請自行退離本主題, 本人已盡告知讀者之義務,且並無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 請讀者自重!!」 或 於有性交易訊息之網站入口以明顯圖文加註警示:「未滿十八歲禁止入內!」 並設有帳號登入檢驗年齡是否滿十八歲之機制。 上揭二例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條文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茲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號判決之見解,看實務對此類行為之處理: 一、是否須有性交易行為始構成本罪? (1)對於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乃在藉依法取締促使人為 性交易之訊息,從根本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故凡促使人為性交 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具有使兒童 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 交易為必要。 (2)非對於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 內容,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 致被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 少年,是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 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參釋字623號解釋理由書)。 二、入口加註警語,並以登入驗證是否不構成本罪? 聊天室之首頁,形式上雖有未滿十八歲者謝絕進入瀏覽之警語,進入者亦 輸入年齡但實質上並無若何管控之措施,任何人均得以虛擬之資料輕 易進入,事實上根本無從判斷或查核使用者之真實身分、年齡,未滿十八 歲者自亦能隨意登入使用。......應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 十九條之罪。 ===================================================================== [結論] 準此,本件設例不論用何種警語(入口加註,或文章加註)若非能於「事實上」 達到過濾、禁止兒童及少年接收此類性交易訊息,實務上仍該當本條之罪。 請三思慎行~!! Remember do always think twice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2.240.15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11.82.240.156 (09/09 23:49)
Eventis:如果這麼簡單就躲掉,兒少法就不會一直被喊萬惡了Orz 09/10 01:10
MarcoLou:如果加入會員須繳交會費審核身分,是否算有效過濾? 09/10 08:43
MarcoLou:還是就算有過濾也算犯法? 09/10 08:44
phantomli:要看能不能「事實上」過濾掉不該看到的人~(以現在坊間 09/10 09:29
phantomli:有錢就可以過認證的浮濫,很難~~) 09/10 09:31
MarcoLou:恩~感謝 09/10 09:31
MarcoLou:不知到有沒有人知道小女人論壇的判決... 09/10 09:36
depravity:起訴沒都還是問題誰會知道判決啊 @@" 09/10 10:00
meblessme:那我應該可以檢舉PTT站方違反29條了 09/10 11:26
MarcoLou:西斯板? 09/10 11:36
WaterPisces:ptt本來就很多版不能存在了 09/10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