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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Loser (金屬製品)》之銘言: : 一些書中主張這個判例的意思就是說 如果不動產買賣 假若只有登記沒有交付 買受人 : 是否可主張767 ? 而這個判例給的答案是不行 因依373 應以交付為斷, 也就是沒有交付, : 就自始未占有 既然沒占有過 又何來的767"返還"? 這與占有無關,而是出賣人係有權占有,所以買受人不得行使767 民373之反面解釋:買賣標的物之利益(Ex:收益權),交付前,由出賣人享有 故出賣人之占有權源為民373,而其占有因有法律上的原因,故為有權占有 買受人不得行使767,因767之要件為無權占有 : 那麼重點就在於沒交付沒767來返還 就是書所寫的 : 但真正的判例的意思是"收益權" 這邊我留下一個疑問 : 如果經過登記 那麼依照758 是具有生效性質, 但又按照759-1屬於"推定" : 那麼我是否可以推論為 若有登記 但是沒交付 因此就可以推翻759-1的推定? : 因此意思假若沒被交付的話 就是沒有所有權? : 或是仍然具有所有權 只是沒...."收益權" : ok 這是一個疑問 如果看不懂我上面的推論的話 可以簡而言之 -> : 這個疑問就是 有登記 沒交付 買受人是否具有所有權? : 既然物權不得創設 那麼判例說的"收益權" 應該就是本於所有權的固有權 而非屬債權或 : 物權. 買受人依758因登記而取得所有權,未交付不得推翻759-1的推定,因交付並非 不動產物權生效的要件 未交付但其已移轉登記,其所有權當然的移轉於他方 所有權 不等於 收益權;收益權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並非指收益權就是所有 權的一種,沒有收益權,仍不失其為所有權之特性 有登記 沒交付 買受人當然具有所有權 你會覺得奇怪是因為:收益權 與 所有權 的分離,你一直覺得收益權=所有權 所以才會一直困惑,但事實是收益權只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所有權不是使用 、收益、占有、處分各種權能的總合,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也就是說,你有 所有權,並不代表你有使用收益之權。 而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在未交付之前,收益權歸屬於出賣人,並非指所有權歸 屬於出賣人,不可不辨 : 但既然大多數書都以這個判例來說明沒交付沒767 那麼我就先假定就是有所有權 但是不 : 能依照767主張返還(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 既然如此 那767做什麼用的) 不管如何 : 反正就先依照判例說的 他並沒否定具所有權 不過否定具有"收益權" : 現在問題來了, 關於於債權相對性 如果現在有另一個相反的例子 意思就是有交付但是 : 並沒有登記 因為基於債權的原因關係 所以具有"正當權源" 因此出賣土地的人不能夠 : 基於所有權而主張返還 : 所以如果賣主把土地再賣給另一個人 假設那個人的名字叫做"機歪人" 因為債權不像 : 物權具有優先排他性 所以賣主賣給機歪人,也有效 簡而言之就是一物兩賣 : 不過機歪人並不會愧於他的名號 精明能幹 他比先於他的買家聰明的是, 他請求登記且 : 成功了... 所以機歪人基於所有人的地位 向買家主張767 買家想要力挽狂瀾 在法庭上 : 主張抗辯他自己跟賣家的債權有效 但只見對方律師輕描淡寫的說了一句"債權相對性" : 也就是買家不能主張他的債權能夠像物權一樣對世性, 對抗機歪人... : 所以法院判決買家敗訴... : 這時候問題來了 既然大家都認為我標題所說的判例是對的的話 也就是沒被交付 不能 : 主張767 那麼這個例子為什麼就可以? 土地自始自終都在憨厚的原買家上 機歪人並 : 未占有土地過 又何來主張767"返還"?(參閱敝文的第三段) : 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這是很奇怪的邏輯... 一物二賣,因機歪人因登記而取得所有權,當然得對第三人主張767 而原買家雖然占有土地,但卻是無權占有,原買家雖會主張他與賣家的債權關係可作 為法律上之原因,但依債權相對性,不得對抗機歪人,所以原買家還是無權占有 : 另一個例子也很怪 那例子是基於我最原先說的例子引申的 也就是如果只登記沒交付 : 但是聰明的買家把他賣給其他人 其他人居然可以基於767來向賣家返還... : 也就是賣家的抗辯不能對第三人主張.... : 如果要硬要上面那幾個例子都合理的話 唯一的方式就是把"交付"債權化 也就是交付 : 的抗辯只能基於相對的當事人... 所以這樣一來: : 1.只登記沒交付 聰明的買家把土地賣給他人,聰明的買家雖不能主張767 : 因為未占有過, 但最後的第三人可以因為主張交付相對性 賣家不能基於"未交付給第三人 : ,所以第三人沒有受益權 不能主張767" 因為賣家的交付抗辯只僅於相對人 : 2.只交付沒登記 然後機歪人搶先買了土地並登記之後 機歪人一樣基於交付相對性 : 憨厚的買家不能依據"未交付給機歪人,所以機歪人沒有受益權 不能主張767" 因此機歪人 : 能夠成功的767抗辯.... : 如果不把"交付"的事實行為債權化的話 那就只能否定那個判例, 也就是不管有沒有 : 交付 只要登記就能夠基於所有人之地位主張767 這樣一來上面那兩個例子才不致於矛盾 交付是取得動產物權的要件之一,並非債權的要件 交付是事實行為,與債權的中心思想相互矛盾,不可能 "交付債權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61.41
bedevil:推這篇。 09/02 20:06
wk8208:解釋的很清楚,推! 09/02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