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eamLoser (金屬製品)》之銘言:
: 如題, 其實很久以前在看相對性的時候 一直很好奇為什麼會舉這個例子
: 因為這個判例而言其實是一個違反債權相對性的例子
: 書舉這個例子感覺像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 最近突然想到這個 又思考了一下 感覺還是不太順
: 如果你對這部分概念如果沒這麼熟 腦袋還不太清楚 不建議往下看 因為會看不太懂
: 亂答一通 我到時候又要解釋 很麻煩的XDDD
: ok 是這樣子的
: 一些書中主張這個判例的意思就是說 如果不動產買賣 假若只有登記沒有交付 買收人
: 是否可主張767 ? 而這個判例給的答案是不行 因依373 應以交付為斷, 也就是沒有交付,
: 就自始未占有 既然沒占有過 又何來的767"返還"?
: 那麼重點就在於沒交付沒767來返還 就是書所寫的
767物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1)需所有權人請求
(2)被請求人須為無權占有
在此例所有權移轉但是尚未交付的案例中
最高法院認為出賣人雖然負有將不動產交付的義務
但是在尚未交付前,不能認為出賣人為無權占有
蓋契約僅有相對性,無法約束第三人,而占有具有對世效力
不能因契約而讓原本是有權占有狀態變成無權占有狀態
所以不能依照767請求主張物上請求權
只能依契約要求出賣人交付動產
: 但真正的判例的意思是"收益權" 這邊我留下一個疑問
: 如果經過登記 那麼依照758 是具有生效性質, 但又按照759-1屬於"推定"
: 那麼我是否可以推論為 若有登記 但是沒交付 因此就可以推翻759-1的推定?
推定本來就是拿來推翻用的
縱使買受人經登記後推定有所有權繼而有收益權
若對抗人能證明具有收益權,則受益權自然屬於對抗人所有
例如A租房子給B,A有所有權,B有收益權
總不能因為759-1而認定B沒有收益權吧,這樣子還有誰敢租房子
: 因此意思假若沒被交付的話 就是沒有所有權?
: 或是仍然具有所有權 只是沒...."收益權"
具有所有權
但是因不符合767構成要件所以不能主張物上請求權
像這種情形很多阿
例如A把珠寶拿到B銀行的保險箱保管
B因為不是無權占有(權源是來自於A,B之間的契約,其權源是合法的)
所以A不能用物上請求權B要求返回珠寶
: ok 這是一個疑問 如果看不懂我上面的推論的話 可以簡而言之 ->
: 這個疑問就是 有登記 沒交付 買收人是否具有所有權?
: 既然物權不得創設 那麼判例說的"收益權" 應該就是本於所有權的固有權 而非屬債權或
: 物權.
: 但既然大多數書都以這個判例來說明沒交付沒767 那麼我就先假定就是有所有權 但是不
: 能依照767主張返還(這是一個很奇怪的邏輯, 既然如此 那767做什麼用的) 不管如何
: 反正就先依照判例說的 他並沒否定具所有權 不過否定具有"收益權"
沒有否定阿
只是有些情形剛好不符合767的構成要件
: 現在問題來了, 關於於債權相對性 如果現在有另一個相反的例子 意思就是有交付但是
: 並沒有登記 因為基於債權的原因關係 所以具有"正當權源" 因此出賣土地的人不能夠
: 基於所有權而主張返還
: 所以如果賣主把土地再賣給另一個人 假設那個人的名字叫做"機歪人" 因為債權不像
: 物權具有優先排他性 所以賣主賣給機歪人,也有效 簡而言之就是一物兩賣
: 不過機歪人並不會愧於他的名號 精明能幹 他比先於他的買家聰明的是, 他請求登記且
: 成功了... 所以機歪人基於所有人的地位 向買家主張767 買家想要力挽狂瀾 在法庭上
: 主張抗辯他自己跟賣家的債權有效 但只見對方律師輕描淡寫的說了一句"債權相對性"
: 也就是買家不能主張他的債權能夠像物權一樣對世性, 對抗機歪人...
: 所以法院判決買家敗訴...
這個例子和上面相反
這例子是說契約不能讓占有變成有權占有
上面是說契約不能讓有權占有變成無權占有
換句話說
出賣人賣給買受人,有交付但是沒有登記,買受人並沒有所有權
縱使交付不動產使買受人占有
不能因出賣人跟買受人之間契約而使買受人的占有便成有權占有
蓋因契約只具有相對性,不能約束第三人,而占有具有對世效力
: 這時候問題來了 既然大家都認為我標題所說的判例是對的的話 也就是沒被交付 不能
: 主張767 那麼這個例子為什麼就可以? 土地自始自終都在憨厚的原買家上 機歪人並
: 未占有土地過 又何來主張767"返還"?(參閱敝文的第三段)
: 豈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這是很奇怪的邏輯...
你的問題在於所有權和物上請求權要分開看
具有所有權不代表具有物上請求權
: 另一個例子也很怪 那例子是基於我最原先說的例子引申的 也就是如果只登記沒交付
: 但是聰明的買家把他賣給其他人 其他人居然可以基於767來向賣家返還...
: 也就是賣家的抗辯不能對第三人主張....
: 如果要硬要上面那幾個例子都合理的話 唯一的方式就是把"交付"債權化 也就是交付
: 的抗辯只能基於相對的當事人... 所以這樣一來:
: 1.只登記沒交付 聰明的買家把土地賣給他人,聰明的買家雖不能主張767
: 因為未占有過, 但最後的第三人可以因為主張交付相對性 賣家不能基於"未交付給第三人
: ,所以第三人沒有受益權 不能主張767" 因為賣家的交付抗辯只僅於相對人
以此例來說
雖然不能因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的契約使出賣人從有權占有變成無權占有
但是一但出賣人交付給第三人,使第三人占有
一樣不能因為出賣人和第三人的非法交付契約使第三人從無權占有變成有權占有
所以這時候買受人就可以依照767物上請求權要求第三人返回不動產
: 2.只交付沒登記 然後機歪人搶先買了土地並登記之後 機歪人一樣基於交付相對性
: 憨厚的買家不能依據"未交付給機歪人,所以機歪人沒有受益權 不能主張767" 因此機歪人
: 能夠成功的767抗辯....
我看到快花了......
總之憨厚的買家不能說和出賣人之間的契約而主張自己是有權占有
所以機歪人可以用767主張物上請求權
: 如果不把"交付"的事實行為債權化的話 那就只能否定那個判例, 也就是不管有沒有
: 交付 只要登記就能夠基於所有人之地位主張767 這樣一來上面那兩個例子才不致於矛盾
完全沒有矛盾
請把所有權和物上請求權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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