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最高33上604號違反債權相對性?
時間Fri Sep 2 17:35:42 2011
※ 引述《DreamLoser (金屬製品)》之銘言:
: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在下很不熟 非本科系 讀過兩年法律書
: : 是塵世間一迷途國考生
: : 試著回答看看
: : 不是這樣吧 很好奇你看哪本書? 第一次聽到這種說法
: : 不能請求返還的原因是因為 出賣人因373有占有的正當權源
: 看的是張律師的債編,參考書一枚
: 其實我也有想過是因為正當權源 因為事實上這個例子正好跟相反的例子成為對稱
: 只有交付沒有登記 買收人具有正當權源 (最高85台上389) 不管有無時效消滅 皆是如此
: (題外話:因為時效消滅僅是對方取得抗辯權 非為請求權消滅)
: 如果先不管負擔行為好了 僅看處分行為 以這個85台上389的判例來說 雖具有物上請求權
: 但若對方是因為取得占有而有所謂的"正當權源" 難以用767去對抗正當權源
: 假若是這樣 亦也形成邏輯之反誤
: 因為我真正的問題非為此表面方向 而是藉由這個表面的論裡來反證矛盾
: 我們把"因373的占有而為正當權源可對抗物上請求權人" 簡寫成A
: 那麼接下來來看一下
: 如果此物上請求權人因為接受了律師的建議 採用"債權相對性"的方法
: 也就是 物上請求權人買賣土地並且登記成功給一個人 假設他叫"凱子"
: 理論上來說 凱子可以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767 向最初不交付土地的地主請求返還土地(Or
: 精確的說, 請求除去所有權的妨害)
: 但是問題來了 不論凱子用的767到底是第一句還是第二句還是第三, 都是767的物上請求
: 權, 但如果我們把剛剛的A套用進去 咦! 原本的物上請求權人 本來就是被地主
: 的373的"正當權源"給抗辯了 導致原本的物上請求權人無法領得土地, 也就是從未占有過
: 那既然如此 凱子也不可能會占有過土地 又何來的"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767 向地主而為
這個觀念是錯的..
沒有占有過還是可以主張767I
所有權人曾占有過所有物 並非767I的要件
把這個錯誤觀念忘記你會恍然大悟
: 請求?" 那既然如此 地主豈非能夠再次的用A的理由來抗辯囉?
地主本來就可以用A抗辯阿
: 那既然如此 律師的那招"債權相對性" 一點用都沒有! 因為基於地主的"正當權源" 不管
: 對手換了再換 都能夠基於A這招打片天下無敵手不是嗎?
你是說地主可以一賣再賣嗎?
但已經將登記移轉給凱子..
只有凱子才是所有權人
對於其他人 地主根本不需要用到A抗辯 只要說 地又不是你的就可以
: 但是以一般實務或是學說的經驗 似乎都沒想過這一點 只是了解"凱子可以基於所有權
: 人的地位767而為請求" 就結案了....
: 我相信王老先生的天龍八部的債權也必定有這個例子來舉例債權相對性 而且我相信
: 結果一定也是"凱子可以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767而為請求"
: : 83年台上字第1948號
: : 惟按不動產之出賣人固負有交付其不動產於買受人之義務,
: : 但在未交付前,出賣人繼續占有該買賣標的物,究難指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雖因買
: : 賣而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但被上訴人尚未將之交付上訴人,此為上訴人承認之事
: : 實。是則被上訴人繼續占有系爭土地,即難指為無權占有。從而上訴人本於無權占有
: :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自屬不應准許
: : 。
看來你是被書本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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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1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210.69.124.21 (09/02 17:46)
推 DreamLoser:請回去看我revised的這篇原文 我不知道你的"對"的概念 09/02 18:09
→ DreamLoser:是從哪邊來的 09/02 18:09
→ DreamLoser:同我18071的推文 09/02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