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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上民法課時,在講義中一題例題,老師只給了答案,卻要同學自己去求計算式, 雖然作了之後符合老師給的答案,可是題目中的自由處分金不知道該擺在哪裡, 所以po上來,請板友幫忙解決一下,謝謝。 ------------------- 題目: 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有原有財產一百萬元, 負債二十萬元,乙有原有財產四十萬元,化妝品等個人用品三十萬元。婚後甲至大陸經 商,乙亦外出工作。甲至大陸後,與丙女有不正常關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及九十一 年八月分別贈與丙婚後薪水十萬元及二十萬元。 乙女知悉甲丙通姦該事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以婚後薪水八十萬元向好友丁購買一幅 十萬元的畫,以減少自己的剩餘財產,丁亦知其詳情。民國九十一年九月,甲乙以書面 協議,由甲給予乙自由處分金十萬元。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時甲死亡,留下三百六十萬 元財產,婚前債務已經清償,而乙有二百萬元財產,及自由處分金十萬元。 問:甲的遺產為多少? ------------------- 老師提供的法條為民法第1030-1、1030-2、1030-3、1020-1、1018-1, 而給的答案是:甲的遺產為315萬元。 我做的計算式: (一)事實整理: 甲:(1)婚前:原有財產100萬、負債20萬 (2)婚後:A.於85.2、91.8 分別贈丙10萬及20萬(共30萬) B.91.9以書面協議給乙自由處分金10萬 C.91.12 死亡,留下360萬,婚前債務已償清 乙:(1)婚前:原有財產40萬、個人用品30萬 (2)婚後:A.於91.7以侵害剩餘財產為目的,以婚後薪水80萬向丁買10萬的畫,        丁明知。        B.91.12甲死亡時,有財產200萬,及自由處分金10萬 (二)婚後財產計算: 甲:死亡時財產360萬-(原有財產100萬-負債20萬)+贈丙之30萬=310萬 乙:甲亡時財產200萬-(原有財產40萬+個人用品30萬)+70萬(與丁有償行為之差額)   =200萬 (三)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310萬-200萬)/2=55萬 (四)甲遺產之計算: 死亡時財產360萬-婚前負債20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55萬+贈丙30萬=315萬 →符合老師給的答案 然後....那個自由處分金10萬咧!!!!!!是我哪裡計算出錯了嗎!!?? 麻煩板友幫我看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