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上民法課時,在講義中一題例題,老師只給了答案,卻要同學自己去求計算式,
雖然作了之後符合老師給的答案,可是題目中的自由處分金不知道該擺在哪裡,
所以po上來,請板友幫忙解決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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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有原有財產一百萬元,
負債二十萬元,乙有原有財產四十萬元,化妝品等個人用品三十萬元。婚後甲至大陸經
商,乙亦外出工作。甲至大陸後,與丙女有不正常關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及九十一
年八月分別贈與丙婚後薪水十萬元及二十萬元。
乙女知悉甲丙通姦該事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以婚後薪水八十萬元向好友丁購買一幅
十萬元的畫,以減少自己的剩餘財產,丁亦知其詳情。民國九十一年九月,甲乙以書面
協議,由甲給予乙自由處分金十萬元。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時甲死亡,留下三百六十萬
元財產,婚前債務已經清償,而乙有二百萬元財產,及自由處分金十萬元。
問:甲的遺產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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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提供的法條為民法第1030-1、1030-2、1030-3、1020-1、1018-1,
而給的答案是:甲的遺產為315萬元。
我做的計算式:
(一)事實整理:
甲:(1)婚前:原有財產100萬、負債20萬
(2)婚後:A.於85.2、91.8 分別贈丙10萬及20萬(共30萬)
B.91.9以書面協議給乙自由處分金10萬
C.91.12 死亡,留下360萬,婚前債務已償清
乙:(1)婚前:原有財產40萬、個人用品30萬
(2)婚後:A.於91.7以侵害剩餘財產為目的,以婚後薪水80萬向丁買10萬的畫,
丁明知。
B.91.12甲死亡時,有財產200萬,及自由處分金10萬
(二)婚後財產計算:
甲:死亡時財產360萬-(原有財產100萬-負債20萬)+贈丙之30萬=310萬
乙:甲亡時財產200萬-(原有財產40萬+個人用品30萬)+70萬(與丁有償行為之差額)
=200萬
(三)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310萬-200萬)/2=55萬
(四)甲遺產之計算:
死亡時財產360萬-婚前負債20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55萬+贈丙30萬=315萬
→符合老師給的答案
然後....那個自由處分金10萬咧!!!!!!是我哪裡計算出錯了嗎!!??
麻煩板友幫我看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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