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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嫖客在完事之後沒有付錢,那麼女方有何請求權基礎呢? -- 我總覺得自己是一個很快樂的人 一個很特別的人 一個不喜歡胡思亂想的人 只不過,我總是碰到太多不如意的事情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53.50 > -------------------------------------------------------------------------- < 作者: predecease (其實不想走)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白嫖 時間: Wed Nov 26 01:05:51 2003 ※ 引述《thoughtu (示弱)》之銘言: : 若嫖客在完事之後沒有付錢,那麼女方有何請求權基礎呢? 依刑法觀點來看 甘添貴老師的書有說: 白嫖 分為二類 :一為偽稱支付代價,而使婦女為性交易 二為使性交易後,使施詐免付代價之行為 第一類: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或詐欺得利罪 學說有兩說 肯定說認為:性交易之行為,雖屬不法,為就身體勞動之價值,依經濟財產說亦屬 財產上之利益,因此,偽稱支付代價,而使婦女為性交易,亦得成立 詐欺得利罪 否定說認為:因性交易,並非財物,且縱以金錢價值換算,其本身也不是財產上之利益 自非處分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既不成立詐欺取財,亦不成立詐欺得利罪 甘老師認為宜採肯定說 第二類:為使性交易後,使施詐免付代價之行為 學說亦有二說 否定說認為:性交易行為,有背公序良俗,且在民法上亦無對價請求權 不能成立詐欺得利罪 肯定說認為:詐欺所保護之財產,不以民法上所保護為必要, 行為人因詐欺之結果,而免負性交易之代價,亦屬獲得財產上之利益 應得成立詐欺得利罪 甘老師認為: 不法原因之給付物仍得為詐欺得利罪之客體 性交易之代價亦屬不法原因之給付物 ,非不得為本罪之客體,如行為人於使婦女性交後 使施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免除代價之給付或延遲給付者 仍應成立詐欺得利罪 惟如使用偽計逃逸者,因為並非 使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為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之利益, 自不成立詐欺得利罪 民法方面呢 我比較不清楚ㄝ 我只記得 民法180條第四項 給付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 ,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36.166
thoughtu:謝謝:) 推 210.85.53.50 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