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oughtu:謝謝:) 推 210.85.53.50 11/26
若嫖客在完事之後沒有付錢,那麼女方有何請求權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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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總覺得自己是一個很快樂的人
一個很特別的人
一個不喜歡胡思亂想的人
只不過,我總是碰到太多不如意的事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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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edecease (其實不想走)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白嫖
時間: Wed Nov 26 01:05:51 2003
※ 引述《thoughtu (示弱)》之銘言:
: 若嫖客在完事之後沒有付錢,那麼女方有何請求權基礎呢?
依刑法觀點來看 甘添貴老師的書有說:
白嫖 分為二類 :一為偽稱支付代價,而使婦女為性交易
二為使性交易後,使施詐免付代價之行為
第一類: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或詐欺得利罪
學說有兩說
肯定說認為:性交易之行為,雖屬不法,為就身體勞動之價值,依經濟財產說亦屬
財產上之利益,因此,偽稱支付代價,而使婦女為性交易,亦得成立
詐欺得利罪
否定說認為:因性交易,並非財物,且縱以金錢價值換算,其本身也不是財產上之利益
自非處分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既不成立詐欺取財,亦不成立詐欺得利罪
甘老師認為宜採肯定說
第二類:為使性交易後,使施詐免付代價之行為
學說亦有二說
否定說認為:性交易行為,有背公序良俗,且在民法上亦無對價請求權
不能成立詐欺得利罪
肯定說認為:詐欺所保護之財產,不以民法上所保護為必要,
行為人因詐欺之結果,而免負性交易之代價,亦屬獲得財產上之利益
應得成立詐欺得利罪
甘老師認為:
不法原因之給付物仍得為詐欺得利罪之客體
性交易之代價亦屬不法原因之給付物
,非不得為本罪之客體,如行為人於使婦女性交後
使施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免除代價之給付或延遲給付者
仍應成立詐欺得利罪 惟如使用偽計逃逸者,因為並非
使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為交付或取得財產上之利益,
自不成立詐欺得利罪
民法方面呢 我比較不清楚ㄝ 我只記得 民法180條第四項
給付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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