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DWIN:這個案好眼熟...我同學兩年前也是這樣被婊 推 61.64.110.218 11/24
→ alstonfju:跟政大那次有點像... 推 61.64.89.1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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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nband (好)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想請教一下有關大學自治的相關問題
時間: Mon Nov 24 19:04:59 2003
※ 引述《BabySatan (小惡魔)》之銘言:
(恕刪)
:
: 我想問的是
: 大學是個自治的組織
: 大學內部的事務基本上由學校內部自行訂定實施
: 但是上限在哪
所訂定的規則不能牴觸大學自治法或其相關法規
: 如果今天學校只是因為片面認定你有某某嫌疑
: 光這樣就就把你定罪,然後把你做某些處分
: 就像上述那位學弟一樣
: 只因為文章提及連署,換來申誡1個
: 作為學生的我們能有什麼方法來保護自己?
校內無申訴途徑嗎?
: 難道真的是學校說了算...學生看著辦?
: 如果那位學弟決定訴諸法律來 "討回公道" 之類的話有用嗎?
: 感謝耐心看完的網友^^
: 以及提供解答的網友們^^
: 謝謝^^
我覺得就算訴諸法律成功機會很小 幾乎不可能
除非這個申誡決定過程明顯違法或違反其程序規定
--
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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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5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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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generate (半糖主義)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想請教一下有關大學自治的相關問題
時間: Mon Nov 24 19:42:09 2003
※ 引述《deenband (好)》之銘言:
: ※ 引述《BabySatan (小惡魔)》之銘言:
: (恕刪)
: : 我想問的是
: : 大學是個自治的組織
: : 大學內部的事務基本上由學校內部自行訂定實施
: : 但是上限在哪
: 所訂定的規則不能牴觸大學自治法或其相關法規
: : 如果今天學校只是因為片面認定你有某某嫌疑
: : 光這樣就就把你定罪,然後把你做某些處分
: : 就像上述那位學弟一樣
: : 只因為文章提及連署,換來申誡1個
: : 作為學生的我們能有什麼方法來保護自己?
: 校內無申訴途徑嗎?
應該不可能。如果有也是淪於球員兼裁判吧?
是不是可以考慮向你們學校的上級機關(教育部?)申訴陳情?
: : 難道真的是學校說了算...學生看著辦?
: : 如果那位學弟決定訴諸法律來 "討回公道" 之類的話有用嗎?
: : 感謝耐心看完的網友^^
: : 以及提供解答的網友們^^
: : 謝謝^^
: 我覺得就算訴諸法律成功機會很小 幾乎不可能
: 除非這個申誡決定過程明顯違法或違反其程序規定
我在想.....這是特別權力關係的黑森林嗎?
只要學校不是讓該名學生從此自學校消失掉就無從救濟了?
而且我覺得校方很聰明,只記個不痛不癢的申誡殺雞儆猴一下。
此外,針對貴校的撈什子鳥辦法規則的第七條第一款,
所謂「言行欠檢或不誠實」,這個東西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吧?
就算這是機關的裁量,我實在看不出來哪裡欠檢,哪裡不誠實?
人民都有集會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
學生連個連署學校停車場事項的自由都沒有?
會不會太黑了點?都什麼時代了。
笑話,學校怎麼不去把那些老是以問候人家老母當口頭禪的人抓起來約談,
那些人不是更加言行欠檢?OOXXGGYY。
就算訴諸法律的成功率很小,我覺得人善被人欺是千古不變的道理;
這隻申誡如果最後就是要記在這些人頭上,還不如就跟拼了爭到底,
一方面讓學校知道不是這樣殺幾隻雞就能了事,
二方面也可以讓其他學校,甚至法律界檢討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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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煩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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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47.147
※ 編輯: regenerate 來自: 61.223.47.147 (11/24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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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ctavianus (累死了....)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想請教一下有關大學自治的相關問題
時間: Mon Nov 24 20:54:16 2003
※ 引述《regenerate (半糖主義)》之銘言:
: 我在想.....這是特別權力關係的黑森林嗎?
這和特別權利關係並沒有密切的關聯,過去的見解會從特別權利
關係來說明為什麼學生沒有申訴的機會,現在的觀點比較會從大學自
治的角度來看待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基本上大學自治的觀點是對的,
畢竟該怎麼樣獎懲自己的學生應該是學校自己的事情,但是問題是這
個處罰的過程會不會涉及到一些重要基本權利被侵害?比如說,如果
校內完全的沒有救濟的管道,或是說沒有「公正獨立」的救濟管道,
那麼對當事人程序權的確是有所侵害的。
更重要的是,這個案子已經涉及了言論自由,在沒有誹謗或侮辱
的字眼之下還是被記過,的確是有點冤。應該要先尋求校內的救濟管
道。至於用盡校內救濟管道之後,依現在的實務見解,應該是沒有爭
執的餘地了。
很久沒唸憲法了,回答的不算完整,請見諒。
: 只要學校不是讓該名學生從此自學校消失掉就無從救濟了?
: 而且我覺得校方很聰明,只記個不痛不癢的申誡殺雞儆猴一下。
: 此外,針對貴校的撈什子鳥辦法規則的第七條第一款,
: 所謂「言行欠檢或不誠實」,這個東西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吧?
: 就算這是機關的裁量,我實在看不出來哪裡欠檢,哪裡不誠實?
: 人民都有集會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
: 學生連個連署學校停車場事項的自由都沒有?
: 會不會太黑了點?都什麼時代了。
: 笑話,學校怎麼不去把那些老是以問候人家老母當口頭禪的人抓起來約談,
: 那些人不是更加言行欠檢?OOXXGGYY。
: 就算訴諸法律的成功率很小,我覺得人善被人欺是千古不變的道理;
: 這隻申誡如果最後就是要記在這些人頭上,還不如就跟拼了爭到底,
: 一方面讓學校知道不是這樣殺幾隻雞就能了事,
: 二方面也可以讓其他學校,甚至法律界檢討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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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子衿,悠悠我心,
但為君故,沉吟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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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90
→ ArrowSmith:人情推XD 推 218.161.9.185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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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mon (我是素食寶寶)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想請教一下有關大學自治的相關問題
時間: Tue Nov 25 16:46:04 2003
我不是法律系 不過我曾經幫一位台大的同學
從原本獎懲會處以兩大過 最後申訴成功
撤銷原處分 就我一點心得與你分享
此案例學生若欲走校內合法申訴管道
在申訴書中應從 校規之 程序 與 實質
兩部分來探討
舉例來說 大學法於民83年修正後
各大學校內所有法規 上至組織規程
下至 學生獎懲條例 皆應在新修正之大學法架構下
制定各校組織規程 修訂各項法規
而其中有關學生權益之法規修訂也應有學生參加
使其有表達意見之機會
以上皆是大學法所保障
你若決定以合法管道先在校內申訴
應當先檢查貴校之相關法規是否於大學法修正後
有全盤修訂 修訂過程是否符合大學法及貴校組織規程之程序
是否給予學生參加修法之機會(學生代表之有無)
若處分所引用之法條 有程序上之問題
則申訴應該有望 即使遭校方申訴委員會駁回
仍可再向教育部提出陳情或訴願
當然這部分的申訴書之撰寫就相當重要
若能證明校方確有程序違法 勝訴有望
再就實質面談
各大學之學生獎懲規定多數為年久失修之法律
且給予校方很大之行政裁量權
依該案實質言論觀之 實不構成處分之要件
因此申訴書之內容也應就校內法規應具有之明確性
法律保留等原則加以申論之
總之 若你的申訴書能旁徵博引
又能掌握校方法規程序上的缺失 仍有勝訴之可能
國內如政大 董保成 淡大 周志宏 等教授皆有相關著作
教育部網站也可參考
附帶一提的是 我當初就是在申訴書中
指出 台大在大學法修正後雖制定了臺灣大學組織規程
且於其中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設「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事務規章研修小組
但有關學生獎懲事務等法規 確並未依此一組織加以重新修訂檢討
因此台大逕自援用大學法修正前之法規 對學生所為之處分
於程序上顯然違法 嚴重漠視大學法與台大組織規程之規定
台大校方雖未於申訴決定書中回應本人上述意見
但立即於民國89年依相關法規重新修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事務規章研修小組組織辦法
而於 民國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申誡一次 雖不構成影響學生身分受教權之侵害
但若校方適用之法規違反大學法之規定 教育部仍不會坐視不管
再者 大學法的修正與大法官釋憲所保障學生受教權
也是經由前人不滿校方之作為所爭取而來的
如果你有心 說不定也能幫學生爭取到更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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