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eamLoser (金屬製品)》之銘言:
: 另外又有個概念就是法庭地說以及本案準據法說 請問這兩個概念是使用在1還是2?
: 如果是2的話那很奇怪 因為都有涉外民法來決定準據法了 又何來的法庭地說?
補充一下好了
法庭地法說和本案準據法說是來自於如何解決定性衝突的學說
所謂的定性衝突是指準據法和法庭地法認定的法律行為性質發生衝突
例如:
A,B為法國人,有一子C,在中華民國有財產
A死後,B向中華民國法院提出1.夫妻財產分割,2.和C平均繼承A的剩餘財產訴訟
依照涉民法兩者準據法為法國法
C向法院提出抗辯
既然法院以法國法為準據法,依法國法定其行為性質只發生繼承關係,並無夫妻財產分割
所以C請求法院和B平均繼承A,B的全部財產
如果依照法庭地法說就是按照B的說法分為1,2兩部分
如果依照本案準據法說就是照C的說法平均繼承A,B財產
兩種學說各有其缺點
法庭地法說並不符和當事人期待,尤其是當事人合意選擇準據法
已經有受該國法律管轄之意,包含依該國法律定該行為性質
法院卻還是依照法庭地法做出和當事人期待不同的性質,有違契約自由原則
本案準據法說就是陷入循環論斷
以如果法院採C的抗辯,訂行為性質要依照法國法決定
A就會說因為財產在中華民國,所以依照法國法要依中華民國法定該行為的性質
所以又回到要依中華民國法訂性質,中華民國法又要依法國法訂性質
最後就會變成無限循環,這叫做循環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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