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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念國私的時候一直被這幾個概念搞得暈頭轉腦的....因為書選的不好 而且作者可能自己概念也不太通 所以講得很抽象(很像是直接複製貼上的感覺) 想請教這幾個概念通的先進: 定性這個動作 到底是要決定什麼? 是要決定國外國內法院管轄 或是決定該行為為 何種法律行為 還是決定適用的是國內法還是國外法(決定準據法)? 搞混的原因就是因為涉外民法都已經大略規定侵權親屬物權法行...等等的準據法了 如果定性的動作是"決定準據法" 那麼我們法院早就決定管了這個差事,而使用涉外民法 來去決定要安插哪國國家的法律 我的意思是 法院對某件事情是否下判決 一定要有這個優先順序 1.決定管轄(國外或國內) 2.決定為我國管轄之後 決定適用的法律 是否要安插國外法 但以2來說 決定的方法當然是使用涉外民法(先不考慮第一條的情形) 那麼既然如此 定性到底是決定1還是2 另外又有個概念就是法庭地說以及本案準據法說 請問這兩個概念是使用在1還是2? 如果是2的話那很奇怪 因為都有涉外民法來決定準據法了 又何來的法庭地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63.203
ilove56:定性是決定法律行為 08/11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