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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Loser (金屬製品)》之銘言: : 這幾天念國私的時候一直被這幾個概念搞得暈頭轉腦的....因為書選的不好 : 而且作者可能自己概念也不太通 所以講得很抽象(很像是直接複製貼上的感覺) 涉民法今年大改不要隨便選書 馬漢寶老師的書要到9月才會改版,就等吧 : 想請教這幾個概念通的先進: : 定性這個動作 到底是要決定什麼? 是要決定國外國內法院管轄 或是決定該行為為 定性是指決定該法律行為的性質 確定法律行為的性質,自然會影響準據法和法院管轄權 例如中華民國法院認定某行為是侵權行為,自然依照涉民法25條尋找準據法 如果中華民國法院認定某行為是身分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概念一定是只有 中華民國法院才有管轄權,就算外國法院逕行裁判,中華民國法院也不承認 必須要講的是準據法和法院管轄權不一定會是同一國家,兩者是不同概念 準據法要從涉民法找,法院管轄權要從民事訴訟法1~22條找 有時候準據法應該要依照我國法律,可是我國法院沒有管轄權 例如 日本人和台灣人簽定一個買賣契約,約定日本人要在台灣付款,後來發生糾紛,台灣人在 台灣法院告日本人 依照涉民法20條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但是在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的概念裡面 台灣法院並沒有管轄權,所以要請台灣人去日本告日本人 : 何種法律行為 還是決定適用的是國內法還是國外法(決定準據法)? : 搞混的原因就是因為涉外民法都已經大略規定侵權親屬物權法行...等等的準據法了 : 如果定性的動作是"決定準據法" 那麼我們法院早就決定管了這個差事,而使用涉外民法 : 來去決定要安插哪國國家的法律 : 我的意思是 法院對某件事情是否下判決 一定要有這個優先順序 : 1.決定管轄(國外或國內) 2.決定為我國管轄之後 決定適用的法律 是否要安插國外法 : 但以2來說 決定的方法當然是使用涉外民法(先不考慮第一條的情形) : 那麼既然如此 定性到底是決定1還是2 : 另外又有個概念就是法庭地說以及本案準據法說 請問這兩個概念是使用在1還是2? : 如果是2的話那很奇怪 因為都有涉外民法來決定準據法了 又何來的法庭地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4
phantomli:我想原PO的問題是:都已經說涉外法是「選法規則」了,為 08/11 17:59
ilove56:好聞 u大進步好多 可以當司法官了 08/11 18:00
phantomli:什麼還「先用」中華民國法來定性~?^.< 08/11 18:00
我可以跟你說我也不知道嗎XD 定性衝突有四種學說 1,法院地法說 2,本案準據法說 3,4非通說我就不說了 一般來說,關於行為能力和在法院地的財產一定採法院地法說這大概沒有異議 這是國際慣例,全世界所有的國家都是這樣 至於其他事件應採法院地法說還是會陷入循環論斷的本案準據說 依照馬漢寶老師的說法 內國法院解釋外國法時,要用外國法院的解釋原則做解釋 所以原則上應採本案準據法說 涉民法並無明文規定採那說,還要靠判例補充 依照台灣涉外民事判例這麼少的情況下 要出現這樣的最高法院判決不知道要等到民國幾年...... ※ 編輯: ulycess 來自: 218.174.254.54 (08/11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