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What The Fuck <WTF>)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期待可能性"並非"無罪"的要素?
時間Thu Dec 30 18:33:37 2010
林山田黑白書八版p159
『...假如不具罪責者,亦不可稱為犯罪行為,至多只能稱為刑事違法行為。』
※ 引述《ewqqwe (ewqqwe)》之銘言:
: 其實我覺得這在刑法中很重要
: 甲5歲殺了人 阻卻罪責所以不罰
: 乙20歲正當防衛殺了人 阻卻違法所以無罪
: 兩人都不會被處分 但意義上有很大的分別
: 雖然甲5歲 但是你可以認同[年齡]小就可以殺人嗎
: 我想不行吧 因此 刑法不認同他的行為 是[不法]行為
: 由於他才5歲刑法對他無期待可能性 所以不罰
: 他做錯事但不處罰 不罰不代表無罪
這是我國法條用語造成的一個小問題,用了許多「不罰」
但是這些不罰,實際上根本是在三階理論跑成立與否時的要素
而非犯罪成立後免除刑罰的要素
例如刑12的不罰
欠缺主觀構成要件故意=>不罰
其實除了過失犯的規定之外,欠缺故意根本就是無罪
: 乙正當防衛 刑法認同他在危急時刻可以自我保護
: 認為他不是[不法]侵害 所以[無罪]
: 簡單來說 無罪 是指不能說你做錯
: 不罰 是指情有可原
刑21~24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法條用語也是不罰
: 基本觀念我覺得還滿重要的
: 如果以上有誤 請予以更正
在我國刑法
構成要件階段用不罰
違法性階段用不罰
罪責階段也用不罰
而三階段理論是犯罪成立與否的要素
從這裡來看
我國刑法條文的不罰,指的並非是有罪但是不處罰
而是看該不罰規定在體系的架構
分為非違法(非不法)的無罪
或是違法(不法)但是欠缺罪責的無罪
至於有罪但是不處罰的狀況
我國刑法條文用語是採「免除其刑」
是以上例5歲小孩的行為
是違法/不法行為
但是不成立犯罪(也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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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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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234.63
→ Eventis:順便補充,刑訴299I但 vs. 刑訴301I就很清楚了. 12/30 18:57
推 dormg:CM說的我都同意~但在讀黑白書時,林對無期待可能性的"減免"罪 12/31 22:58
→ dormg:責混在一起講~所以難道要如某網友所言,無期待可能性的範圍橫 12/31 22:58
→ dormg:跨無罪(因免罪責)到有罪(因僅減少罪責)的免刑~減刑?屬我所問 12/31 23:00
→ dormg:因無期待可能性之"減免"罪責不似"阻卻"(違法or罪責)那麼明確 12/31 23:03
→ dormg:判斷阻卻與否的區別明顯~故請CM大,Ev大就我所困惑者不吝指點 12/31 23:04
→ dormg:無期待可能性之減/免罪責..至犯罪vs刑事不法行為,我尚能掌握 12/31 23:06
→ CrazyMarc:期待可能性是程度問題,故有減輕責任與免除責任之分 01/01 21:26
→ CrazyMarc:分則中有的罪責減輕即屬於期待可能性較低的減輕,例如生 01/01 21:27
→ CrazyMarc:母殺嬰罪,此外,在防衛/避難過當也是減或免(林山田黑白 01/01 21:29
→ CrazyMarc:書上p386、PD師94年講義p367) 01/01 21:31
→ CrazyMarc:判斷標準上,有三說:行為人標準說、平均人說、國家標準 01/01 21:32
→ CrazyMarc:說。依PD師說法,實務喜歡用較模糊的平均人說,高點方律 01/01 21:34
→ CrazyMarc:師刑總也列平均人說為多數說 01/01 21:34
→ CrazyMarc:很模糊,何程度減何程度免其實莫衷一是 01/01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