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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 一個人的刑事不法行為,可以主張無期待可能性而無罪嗎? : 「無期待可能性」,依照我自己讀教科書的心得,書上提到是「減免『罪責』」的要素; : 可是我會多想一些,想說:若是減也就罷了,「免(除)」罪責豈不相當於「無」罪責? : 而無罪責的話豈不是無罪了?這是我疑惑之處。 : 否則,我自己是打算理解成,無期待可能性的當事人,依然應該有罪,但頂多法官酌予判 : 「免『刑』(之執行)」。....但這種理解我不太有把握。 : 由於我相關體系還不清楚,所以有上述疑問;懇請高手指點... 其實我覺得這在刑法中很重要 甲5歲殺了人 阻卻罪責所以不罰 乙20歲正當防衛殺了人 阻卻違法所以無罪 兩人都不會被處分 但意義上有很大的分別 雖然甲5歲 但是你可以認同[年齡]小就可以殺人嗎 我想不行吧 因此 刑法不認同他的行為 是[不法]行為 由於他才5歲刑法對他無期待可能性 所以不罰 他做錯事但不處罰 不罰不代表無罪 乙正當防衛 刑法認同他在危急時刻可以自我保護 認為他不是[不法]侵害 所以[無罪] 簡單來說 無罪 是指不能說你做錯 不罰 是指情有可原 基本觀念我覺得還滿重要的 如果以上有誤 請予以更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37.33
jzn:...法學先熟讀文本理解通用詞彙,比自己憑空推理來的有意義 12/30 23:45
jzn:尤其「不法」、「罪責、「犯罪」這些最基本的詞彙 12/30 23:48
tyoukensen:犯罪必定要不法加罪責才會成立(其實還有應刑罰性),故 12/31 22:45
tyoukensen:五歲小孩犯罪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少了罪責。SO無罪 12/31 22:46
tyoukensen:請參閱林山田老師刑法通論(上)第171頁。 12/31 22:49
tyoukensen:頂多只能說他做了侵害法益的行為,但不構成犯罪。 12/31 22:54
tyoukensen:說得不是很順,應該看得懂,請見諒~沒有檢查 12/31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