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舊)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無期待可能性"並非"無罪"的要素?
時間Sun Jan 2 21:53:44 2011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一個人的刑事不法行為,可以主張無期待可能性而無罪嗎?
: 「無期待可能性」,依照我自己讀教科書的心得,書上提到是「減免『罪責』」的要素;
: 可是我會多想一些,想說:若是減也就罷了,「免(除)」罪責豈不相當於「無」罪責?
: 而無罪責的話豈不是無罪了?這是我疑惑之處。
: 否則,我自己是打算理解成,無期待可能性的當事人,依然應該有罪,但頂多法官酌予判
: 「免『刑』(之執行)」。....但這種理解我不太有把握。
: 由於我相關體系還不清楚,所以有上述疑問;懇請高手指點...
┌阻卻罪責:無罪
德國有力說的責任體系: ┤
│ ┌免除罪責:免除其刑
└寬恕罪責 ┤
│
└減輕罪責:減輕其刑
欠缺期待可能性被放在寬恕罪責,最多只能免除其刑。
採此說的有林山田師、林鈺雄師。
但阻卻與寬恕的區分在德國尚有爭議,
在我國其他老師可未必這麼分,
如此則欠缺期待可能性可能無罪。
重要的例子是:
納粹時期,精神科醫師被迫交出部分精神病患名單,讓納粹安樂死;
倘拒不提供,將會被其他迎合納粹的醫師取代職位,而生更大危害。
採區分阻卻與寬恕的老師會認為:該醫師可以免除其刑,
不區分的老師,則可能會認為無罪,
林東茂師及其他日派老師似可能採此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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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2.171
※ 編輯: jzn 來自: 118.168.22.171 (01/02 21:56)
推 CrazyMarc:我國實務的期待可能性似乎是採寬恕罪責,有見過判決是用 01/02 22:01
→ CrazyMarc:免除其刑 01/02 22:01
→ jzn:且除非法院明白有指出"不能阻卻",否則免除其刑的判決可能是該 01/02 22:19
→ jzn:案情節僅達免除其刑的地步,尚不能說他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效果 01/02 22:20
推 CrazyMarc:我看到的是台東地院87訴145,其他也有判決採無罪,似乎 01/02 22:22
→ CrazyMarc:沒有統一 01/02 22:22
推 CrazyMarc:81廳刑13529『其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應不構成犯罪。』 01/02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