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f65 (我比某個人更孤單)》之銘言:
: 房屋仲介公司員甲女帶顧客乙男去看a屋時
: 因a屋昏暗,乙男自告奮勇先行入至開燈
: 結果乙男掉入a屋室內未加蓋之地下室入口而死
: 甲女刑責為何?
: 這題是在考不作為犯嗎?
: 甲女到底有沒有保證人地位呀
: 我想好久…
: 如果要答題的話
: 要怎麼寫滿一頁呀
: 把不作為犯的要件都寫出來嗎?
: 另外
: 想請問不作為犯的要件
: 1、不作為
: 2、結果有無既遂
: 3、準因果
: 4、客觀上有無防果可能性
: 5、保證人地位
: 6、不作為與作為等價
: 請問審題的順序如何?
: 每個要件都要考慮到嗎?
: 非常感謝
首先應該先判斷, 個案中是否存在一個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社會行為論)
包含作為與不作為, 不作為以有作為義務為前提。(討論保證人地位)
若存在一個行為, 接下來才繼續討論該行為與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 是否客觀上可歸責。
若具有條件關係, 客觀上亦可歸責, 那行為人至少有過失責任。
其次討論是否存在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
本題爭點應該會落在客觀歸責的討論,
包含可容許風險、風險實現以及被害人自我負責之內涵。
以上拙見, 請板上先進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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