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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f65 (我比某個人更孤單)》之銘言: : 房屋仲介公司員甲女帶顧客乙男去看a屋時 : 因a屋昏暗,乙男自告奮勇先行入至開燈 : 結果乙男掉入a屋室內未加蓋之地下室入口而死 : 甲女刑責為何? : 這題是在考不作為犯嗎? : 甲女到底有沒有保證人地位呀 : 我想好久… : 如果要答題的話 : 要怎麼寫滿一頁呀 : 把不作為犯的要件都寫出來嗎? : 另外 : 想請問不作為犯的要件 : 1、不作為 : 2、結果有無既遂 : 3、準因果 : 4、客觀上有無防果可能性 : 5、保證人地位 : 6、不作為與作為等價 : 請問審題的順序如何? : 每個要件都要考慮到嗎? : 非常感謝 首先應該先判斷, 個案中是否存在一個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社會行為論) 包含作為與不作為, 不作為以有作為義務為前提。(討論保證人地位) 若存在一個行為, 接下來才繼續討論該行為與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 是否客觀上可歸責。 若具有條件關係, 客觀上亦可歸責, 那行為人至少有過失責任。 其次討論是否存在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 本題爭點應該會落在客觀歸責的討論, 包含可容許風險、風險實現以及被害人自我負責之內涵。 以上拙見, 請板上先進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