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哀,請你再把87條立法理由看清楚點吧
: 我們在討論92條,你舉87條給我幹什麼?
原來有人看不懂這句話
即對於第三人亦當然無效,惟此無效,不得與善意第三人對抗
92II本來就是絕對無效原則的例外規定啊
而不在這例外範疇之內容的行為不就回到原則
: : ??????
: : 我舉的第二個例子不就回答過您了
: : ok,我知道你在說什麼了
: : 我可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這種情況
: : 同樣是甲乙買賣並移轉A物所有權,但乙將A物無償贈與予丙
: : 則甲主張脅迫撤銷其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時,依據92II項反面推論可以對抗丙
: 無效就是無效,不用92II項反面推論
: 撤銷後直接對抗丙不就好了?為什麼還要主張「92II項反面推論」?
噗~
我以為這是基本邏輯概念ㄟ
如您所所說的,無效就是絕對無效
在沒有92II當然可以如此解釋
但是就是因為有了92II的例外規定
所以才需要進一步討論這個撤銷是否在92II範疇之內
如果排除在92II的範疇之外才有絕對無效原則之適用
不然你以為那麼多學者花費大量時間在討論92II是在討論什麼?
: 可否請你說明清楚,脅迫的情況下,主張「92II項反面推論」有何意義?
原來有人看不懂原則=>例外=>例外的例外推論喔
: : 但丙同時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 : 但因為甲同時也撤銷了與乙間之債權行為意思表示
: : 所以甲得對乙主張不得利,但因為乙已將該物贈與丙,並由丙善意取得
: : 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而無法返還,故甲即得依183之規定請求轉得人丙返還A物
: : 丙不得再主張甲乙間債權行為意思表示撤銷對丙不生效力(92II反面推論)
: : 此一過程中同時有92II與801+948之適用
: : 可見其並無衝突之處
: : 第 183 條 (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 :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 物權行為有無償讓與這個概念嗎?
: 科科,那這裡到此為止,因為我覺得這個問題實在太基本了,連爭議的價值都沒有。
: 因為我學到的,183的「讓與」是「處分行為」
: 你學到的183的「讓與」是「債權行為」
: 不過你要繼續我也是歡迎,科科。
原來你的處分行為(物權行為)還有分有償和無償喔
這可真是大創見ㄟ
建議您可以投稿到各學術期刊發表你的大發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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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01.1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00:3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1.19 (09/11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