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引述《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之銘言:
: : 這裡是說詐欺不能對抗第三人,而沒有提到脅迫的問題
: : 無效就是無效,對於第三人也是無效,
: : 所以主張無效對抗第三人,根本不用規定,因為那是當然的
: 哀,請你再把87條立法理由看清楚點吧
我們在討論92條,你舉87條給我幹什麼?
: : 請不要離開真正的核心問題:
: : 請問,在脅迫的情況下,有沒有92條第2項的「適用」或是「反面解釋」?
: : 依你的說法,脅迫的意思表示撤銷後,根本就用不到92條第2項,不是嗎?
: ??????
: 我舉的第二個例子不就回答過您了
: ok,我知道你在說什麼了
: 我可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這種情況
: 同樣是甲乙買賣並移轉A物所有權,但乙將A物無償贈與予丙
: 則甲主張脅迫撤銷其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時,依據92II項反面推論可以對抗丙
無效就是無效,不用92II項反面推論
撤銷後直接對抗丙不就好了?為什麼還要主張「92II項反面推論」?
可否請你說明清楚,脅迫的情況下,主張「92II項反面推論」有何意義?
: 但丙同時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 但因為甲同時也撤銷了與乙間之債權行為意思表示
: 所以甲得對乙主張不得利,但因為乙已將該物贈與丙,並由丙善意取得
: 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而無法返還,故甲即得依183之規定請求轉得人丙返還A物
: 丙不得再主張甲乙間債權行為意思表示撤銷對丙不生效力(92II反面推論)
: 此一過程中同時有92II與801+948之適用
: 可見其並無衝突之處
: : 183的「讓與」是債權行為?科科
: : 如果你的意思不是如此,請告訴我,你所謂的
: : 「這裡讓與是指債權行為而不是物權行為」
: : 「這裡」是指那裡?
: 第 183 條 (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物權行為有無償讓與這個概念嗎?
科科,那這裡到此為止,因為我覺得這個問題實在太基本了,連爭議的價值都沒有。
因為我學到的,183的「讓與」是「處分行為」
你學到的183的「讓與」是「債權行為」
不過你要繼續我也是歡迎,科科。
: : 民法本來就可以類推適用,而且你舉的例子還是183類推適用的「典型」--無償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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