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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引述《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之銘言: : : 這裡是說詐欺不能對抗第三人,而沒有提到脅迫的問題 : : 無效就是無效,對於第三人也是無效, : : 所以主張無效對抗第三人,根本不用規定,因為那是當然的 : 哀,請你再把87條立法理由看清楚點吧 我們在討論92條,你舉87條給我幹什麼? : : 請不要離開真正的核心問題: : : 請問,在脅迫的情況下,有沒有92條第2項的「適用」或是「反面解釋」? : : 依你的說法,脅迫的意思表示撤銷後,根本就用不到92條第2項,不是嗎? : ?????? : 我舉的第二個例子不就回答過您了 : ok,我知道你在說什麼了 : 我可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這種情況 : 同樣是甲乙買賣並移轉A物所有權,但乙將A物無償贈與予丙 : 則甲主張脅迫撤銷其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時,依據92II項反面推論可以對抗丙 無效就是無效,不用92II項反面推論 撤銷後直接對抗丙不就好了?為什麼還要主張「92II項反面推論」? 可否請你說明清楚,脅迫的情況下,主張「92II項反面推論」有何意義? : 但丙同時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 但因為甲同時也撤銷了與乙間之債權行為意思表示 : 所以甲得對乙主張不得利,但因為乙已將該物贈與丙,並由丙善意取得 : 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而無法返還,故甲即得依183之規定請求轉得人丙返還A物 : 丙不得再主張甲乙間債權行為意思表示撤銷對丙不生效力(92II反面推論) : 此一過程中同時有92II與801+948之適用 : 可見其並無衝突之處 : : 183的「讓與」是債權行為?科科 : : 如果你的意思不是如此,請告訴我,你所謂的 : : 「這裡讓與是指債權行為而不是物權行為」 : : 「這裡」是指那裡? : 第 183 條 (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物權行為有無償讓與這個概念嗎? 科科,那這裡到此為止,因為我覺得這個問題實在太基本了,連爭議的價值都沒有。 因為我學到的,183的「讓與」是「處分行為」 你學到的183的「讓與」是「債權行為」 不過你要繼續我也是歡迎,科科。 : : 民法本來就可以類推適用,而且你舉的例子還是183類推適用的「典型」--無償無權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