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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因為本人無法律基礎 所以這是在讀函授時候遇到問題 然後跟我法律系的同學討論關於脅迫是否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他給我的解釋是民法948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他將這解釋為 如果讓與人有移轉之權 那麼就不能夠用善意受讓這條文 所以脅迫的物權移轉可以撤銷 對我來說比較白話的意思就是被脅迫的東西可以討回來 被詐欺就不行 但是我看這法律條文 我還是覺得很怪 而且也跟函授老師講的有些出入 但我也不知道怎求證 所以就來這問各位法律人的意見 請問這該怎樣解釋才是正確的?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99.136
hcya:是否可向第三人要回的問題,關於詐欺和脅迫的不同,是在民法 09/07 20:27
hcya:92條,而不是801、948條喔~ 09/07 20:28
hcya:至於受脅迫而為之處分,是否可向善意第三人要回,要適用92條 09/07 20:29
hcya:第2項,還是801、948善意取得的規定,則是一個爭點,但一般認 09/07 20:29
hcya:為後者(善意取得制度)應是前者(92條)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09/07 20:30
CrazyMarc:同樓上,王澤鑑民總:善意取得優先適用之 09/07 20:37
polarbear5:是的 我前面的步驟比較省略掉 但聽到他這另外一種說法 09/07 20:42
polarbear5:讓我不知道他這樣解釋到底正確與否@@ 09/07 20:43
CrazyMarc:也是有學者這樣主張,認為92是特別規定,善意取得是一般 09/07 20:48
CrazyMarc:規定,但是考試還是用通說吧 09/07 20:49
Eventis:不過構成要件各自不同,效力上本來就可以分別評價,而且總則 09/11 03:23
Eventis: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範圍較廣(意思表示);效力上善意取得 09/11 03:24
Eventis: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究否要執 09/11 03:27
Eventis:此對抗,仍有意思決定的空間;要件,範圍,效果都各自不同,在 09/11 03:29
Eventis:同時成立時優先適用善意取得好處是可以避免適用上相互矛盾 09/11 03:29
Eventis:的情況,也可以避免由無權處分的當事人主張相對人的善意受 09/11 03:31
Eventis:讓這種莫名其妙的現象Orz 09/11 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