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cya:是否可向第三人要回的問題,關於詐欺和脅迫的不同,是在民法 09/07 20:27
→ hcya:92條,而不是801、948條喔~ 09/07 20:28
→ hcya:至於受脅迫而為之處分,是否可向善意第三人要回,要適用92條 09/07 20:29
→ hcya:第2項,還是801、948善意取得的規定,則是一個爭點,但一般認 09/07 20:29
→ hcya:為後者(善意取得制度)應是前者(92條)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09/07 20:30
推 CrazyMarc:同樓上,王澤鑑民總:善意取得優先適用之 09/07 20:37
→ polarbear5:是的 我前面的步驟比較省略掉 但聽到他這另外一種說法 09/07 20:42
→ polarbear5:讓我不知道他這樣解釋到底正確與否@@ 09/07 20:43
推 CrazyMarc:也是有學者這樣主張,認為92是特別規定,善意取得是一般 09/07 20:48
→ CrazyMarc:規定,但是考試還是用通說吧 09/07 20:49
→ Eventis:不過構成要件各自不同,效力上本來就可以分別評價,而且總則 09/11 03:23
→ Eventis: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範圍較廣(意思表示);效力上善意取得 09/11 03:24
→ Eventis: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究否要執 09/11 03:27
→ Eventis:此對抗,仍有意思決定的空間;要件,範圍,效果都各自不同,在 09/11 03:29
→ Eventis:同時成立時優先適用善意取得好處是可以避免適用上相互矛盾 09/11 03:29
→ Eventis:的情況,也可以避免由無權處分的當事人主張相對人的善意受 09/11 03:31
→ Eventis:讓這種莫名其妙的現象Orz 09/11 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