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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那麼,92條第2項的規定有什麼實際的作用嗎? : : 沒有,在通說之下就是92條第2項沒有存在的必要,那是沒有作用的條文 : : 少數說則認為,92條第2項的存在,就是要排除善意受讓的的規定 : : 脅迫的狀況下,表意人不只可以以其無效對抗第三人,也可以對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 不對喔,請您看87條規定以及其立法理由 : 再回過頭來看92條之立法理由 :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八十五條理由謂意思表示,所以生法律上之效力,應以其意思之自 : 由為限。若表意人受詐欺或受脅迫,而表示其意思,並非出於自由,則其意思提示, : 使得撤銷之,以保護表意人之利益。又因詐欺之意思表示,是使相對人受領之意囚表 : 示,若行其詐欺者,為第三人,則以相對人惡意為限,始許其撤銷,此為保護相對人 : 之利益而設。若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全非出於表意人之自由,而因被脅迫所致者,則不 : 問其脅迫,屬於何人,亦不問相對人之是否惡意,均得撤銷,蓋以此種情形,實無保 : 護相對人理由之可言,此條第一項所由設也。因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若使之得與善 : 意第三人對抗,既有害於善意第三人之利益,且於交易上亦不安全,此第二項所由設 : 也。 : 少數說的解釋顯然背離立法本旨,而構成超越文義的擴張解釋了 這裡是說詐欺不能對抗第三人,而沒有提到脅迫的問題 無效就是無效,對於第三人也是無效, 所以主張無效對抗第三人,根本不用規定,因為那是當然的 請不要離開真正的核心問題: 請問,在脅迫的情況下,有沒有92條第2項的「適用」或是「反面解釋」? 依你的說法,脅迫的意思表示撤銷後,根本就用不到92條第2項,不是嗎? : : 直接適用? : : 第183條 :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 :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 請注意「讓與」二字,是基於「受領人與第三人的讓與行為」才有183的「適用」 : : 只要不是基於該「讓與」的行為,其他都只能「類推適用」 : : 在你原來的題中,丙是因為「善意受讓」取得,而不是「受領人與第三人的讓與行為」 : ??????????? : 照您這樣講「受領人與第三人的讓與行為」就可使丙取得A物嗎? : 您不覺這樣的邏輯很矛盾嗎? : 這裡讓與是指債權行為而不是物權行為 183的「讓與」是債權行為?科科 如果你的意思不是如此,請告訴我,你所謂的 「這裡讓與是指債權行為而不是物權行為」 「這裡」是指那裡? : : 所以沒有183的「適用」 : 同樣的,請看183之立法理由 :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理由謂本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以原則論,僅有對人之效 : 力,祇能對於受領人主張之。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讓 : 與第三人,而不索報償時,受領人得免返還義務之全部或一部, (參照前條) 第三人 : 亦無返還之責。然似此辦理,不足以保護債權人,故本法以第三人為無直接法律上原 : 因而由債務人受利益之人,仍使其負返還之責,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 : 也。 : 跟您講的是天差地遠喔 : 本條之規定就是擴張不當得利債權對第三人之效力啊,怎麼還會有類推適用之問題呢? 民法本來就可以類推適用,而且你舉的例子還是183類推適用的「典型」--無償無權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59.13 ※ 編輯: sorrows 來自: 218.167.59.13 (09/11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