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引述《sorrows (我,仍猶夷於濛濛的雨中)》之銘言:
: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表意人被相對人脅迫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於相對人,
: : 而後相對人將標的物再移轉給善意第三人
: : 1.
: : 表意人於除斥期間內撤銷與相對人之物權行為
: : 被撤銷的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 : 所以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物權行為無效,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表意人所有
: : 相對人依物權行為將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
: : 但由於相對人已經自始未取得所有權,標的物之所有權仍屬表意人所有,
: : 表意人可以依物上請求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
: ??????
: 你把乙的無權處分效力放到哪裡去了?
這段論述隱含了沒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的一套內涵
就是無權處分
當然,從解題的角度來看,我沒有把這個名詞標出來的確是個錯誤
我也不想說什麼精緻深刻化的法律討論會更有意義,這是在自欺欺人
相反的,我應該更注意名詞的運用才對..
: : 2.這時候表意人與相對人分別主張
: : 第三人主張:善意受讓,原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 : 相對人主張:
: : 依照92 2項的反面解釋
: :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 標的物所有權復歸於己,可以請求返還其占有
: : 也就是說,
: : 第三人依據善意受讓的規定,保有標的物的所有權
: : 表意人依據92 2項的反面解釋,亦仍有標的物的所有權
: : 這就是衝突。
: ??????
: 就是因為甲的意思表示撤銷(債權/物權行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乙才會變成無
: 權處分,而丙才能主張善意取得
: 如果甲的意思表示撤銷(債權/物權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乙就變成有權處分,丙
: 何須主張善意取得?
: 這裡哪裡衝突了?
我把這裡的法條全部解釋一次
第92條
第一項
(本文)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書)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第二項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表意人依第92條本文的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後,
相對人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也沒有得到表意人(即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是事後承認
就是無權處分
不管表意人有沒有行使第2項反面解釋的對抗權,相對人都是無權處分,因為
1.對抗權規定來自於92條第2項反面解釋,
脅迫下意思表示的撤銷權行使,是依第1項本文,與是否行使第2項之對抗權無關
2.92條第2項的對抗權,是在對抗第三人,前提是表意人有撤銷原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存在
但表意人行使與否仍由其自行決定
第一個層面的問題是,表意人有沒有依92條本文撤銷受脅迫的意思表示
第二個層面的問題是,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之後,可不可以再依第2項對第三人行使對抗權
P大,你在這裡的話
「如果甲的意思表示撤銷(債權/物權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乙就變成有權處分」
似乎是把「撤銷原意思表示」、「對抗善意第三人」當成同一個行為
事實上這是二個行為
原來的意思表示被表意人撤銷之後,相對人就是無權處分,
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否要行使對抗權,是另一問題
而不是說,撤銷意思表示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對人就變成有權處分
第二層面的對抗權則會有與與善意取得齟齬的地方,就是
一方面第三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而表意人可以依92條第2項反面解釋對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最後的問題就是,究竟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於誰?第三人或是表意人?
是由第三人以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或是由表意人依92條第2項反面解釋後,對抗、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而仍保有其所有權?
以下p大其實還有一些可能錯誤的地方,
比如說我還沒有讀過「競合併用」這個有趣的名詞,可能要請你介紹一下,
或是說「依183之規定」在解釋上通常指的是「適用183」的意思
但是183條文的規定是「無償讓與」為取得原因,與題示的以「善意受讓」為取得原因
並不一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類推適用183」,而非「依183之規定」
但是斤斤計較這些瑣碎的細節可能沒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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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orrows 來自: 218.167.59.13 (09/10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