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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非法律科系出身,近日研讀證交法看到下面這條條文,有些困惑 證交法181-1條 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 ,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 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PO文前也有搜尋,大略得知 刑法42條為原則,有每日1000 2000 3000元的折算率; 但不懂的是"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服勞役期間的長短(二年之日數) 或 折算比率 是怎麼定或算出來的? 有網友開玩笑說年薪不到兩千萬的人此時會選擇易服勞役,但還是不懂 謝謝大家! ※ 編輯: zzz999 來自: 120.126.114.168 (08/15 18:22)
phantomli:二千萬那個是這樣來的:二年算700天整數比較好算,以一 08/16 08:46
phantomli:天最高折3000來算,700X3000=2,100,000~ 08/16 08:48
phantomli:推完之後才發現,這其實只有200萬~囧 08/16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