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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YGO (Distortion) 看板 happyband 標題 現代岳不群之偽君子KB老師 時間 Sat Nov 8 19:04:56 2003 ─────────────────────────────────────── 朋友S 想要學KB 就在A樂器行 買了一台KB1 要價 29000元 也在哪裡找了一個KB老師 以下簡稱T 當S帶著新買的琴去上課時 T便一直批評那個琴不好 極力慫恿S換琴 並且聲稱他可以基於樂器行老師之身分 幫S處理貼錢換琴事宜 S只需略補差價 便可以用低於市價之價格 把剛買的KB1換成KB2(較高階) S不疑有他 便同意委託T代為處理換琴事宜 並將KB1以及T所告知之價差14000元 並交付予T 後來T果然取得一台KB2 並交付予S 事情自此本應告一段落...但 日前 S在好奇心驅使下 想知道"恩師"T換琴時究竟幫他便宜了多少錢 便打電話到A樂器行 詢問KB2之市價 豈知店員回報KB2之定價僅為36000元 且來店購買會有更漂亮之售價 是故.. KB1 29000元 +14000=43000元 KB2 <36000元 兩者之間差價至少有 7000元之多 顯無對價關係 S此時產生合理的懷疑 1.親愛的恩師T可能因為醉心音樂 致力教學創作 以致於連加法減法都生疏了.此乃無心之過也 2.他X的OO!!!我被坑了!!! 綜合所有已知資訊跡象判斷...應該是第2者 後來經S向T質問價差疑雲時 T辯稱其不知情 把責任推給A樂器行 且表示其願意自掏腰包 出個幾千塊彌補S之損失 真可謂有情有義?! 但S不採信T之說辭 (最好是有人會相信拉!!!) 事情至此 許多人可能會認栽了事 幾千就收下吧 總比沒有好 但是S並不想吃這個悶虧 讓T得了便宜還賣乖 裝好人 法律也不會容許這種事情發生 於是S和同學交換意見之後 決定對T下最後通牒: 1.S退還KB2予T T退還KB1及14000元予S 2.T退還全數差價7000元予S 否則將由S之家人出面向A樂器表示關切 必要時不排除向T追究其法律責任(先嚇嚇他 吼~~) (刑事上:背信 民事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T後來果然退還7000元予S 而S對T尚餘一堂KB課 也不屑去了 心術不正 品行低劣 何以稱師!? 事件至此告一段落... 藉由這個不愉快的經驗 希望能給初和樂器行打交道的朋友一些警惕 處處小心謹慎 不要惑於別人的花言巧語 而花了大把冤枉錢仍不自知 -- lose yourself in the music the moment you own and you will never let it g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42.64 ※ 編輯: WEIred 來自: 61.230.242.64 (11/09 17:15) > -------------------------------------------------------------------------- < 作者: askaryu (找尋幸福的彼端) 看板: LAW 標題: Re: [小問題]遇到這種爛人還可以主張哪些!? 時間: Tue Nov 11 12:16:36 2003 首先,必須提出說明的是這一篇(轉錄的)文章本身用語不精確。 「對價關係」並不會因為買東西買貴有差價產生而不成立; 相反地,對價關係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上。 再者,這篇文章中有個地方不太好,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 雖然不失為一個可以達成和解的方法,但是還是不妥當。 其實,買東西一般而言,應該都可以退貨吧,只要跟店家說句 「買錯了」(當然,買方也要有誠意些~不要亂玩後才退), 把KB退還給店家,請求店家退錢,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ps.文章中的「通牒」其實並不是一個很好的作法... 從舉證責任的觀點來看...要證明詐欺是很困難的 (特別是詐欺的故意) 要成立侵權行為很不容易...要件很多 (特別是違法性...這一關的標準是很高的) -- 故鄉是心中最懼怕的來處 卻也是成功後最想到的去處~~<名揚四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4.48 ※ 編輯: askaryu 來自: 218.167.164.48 (11/11 12:43) > -------------------------------------------------------------------------- < 作者: LYGO (Distortion￾N ￾ ￾NI 看板: LAW 標題: Re: [小問題]遇到這種爛人還可以主張哪些!? 時間: Wed Nov 12 09:40:11 2003 ※ 引述《askaryu (找尋幸福的彼端)》之銘言: : 首先,必須提出說明的是這一篇(轉錄的)文章本身用語不精確。 : 「對價關係」並不會因為買東西買貴有差價產生而不成立; : 相反地,對價關係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上。 這點我承認 因為實際上發生於T.S間的不是一個買賣契約 應該是一個無償的委任契約(我認為拉) 假設現在只是單純的ST間買賣契約 依債之本旨 當初兩人之約定為"T以低於樂器行門市價格之售價出賣KB予S" 可否認為S預期中因交易行為可得之利益除KB外 尚包括差價 但實際上S並沒有得到其所預期之利益 再導出給付和對待給付間對價關係已遭破壞呢? : 再者,這篇文章中有個地方不太好,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 : 雖然不失為一個可以達成和解的方法,但是還是不妥當。 這也是不得已的方法 因為對方並非善類 甚至一度還耍起流氓來了 : 其實,買東西一般而言,應該都可以退貨吧,只要跟店家說句 : 「買錯了」(當然,買方也要有誠意些~不要亂玩後才退), : 把KB退還給店家,請求店家退錢,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問題是 現在不是店家和S之間的問題 實際上和店家交涉的是KB老師T 而T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 從中撈了一手 店家收到的錢就只是KB的一般售價 中間差價7000元是T拿走了 若是向店家要求退錢 應該也只限於KB實際上之售價 被污走的那7000店家沒有義務返還 : ps.文章中的「通牒」其實並不是一個很好的作法... : 從舉證責任的觀點來看...要證明詐欺是很困難的 : (特別是詐欺的故意) 是背信....不是詐欺... 不過一樣會遇到舉證的問題 : 要成立侵權行為很不容易...要件很多 : (特別是違法性...這一關的標準是很高的) 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T背信 那侵權行為就好辦了...甚至附帶提起民事賠償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41.242 ※ 編輯: LYGO 來自: 219.68.41.242 (11/12 09:43)
askaryu:抱歉...一時手誤~打錯字了^^" 推 218.167.164.48 11/12
askaryu:我以為是WEIred在問~沒想到竟然是你^^|| 推 218.167.164.48 11/12
LYGO:事情發生在我和他的同學身上 推 219.68.41.242 11/12
LYGO:雖然解決了 但是覺得虛虛的 ^^" 還是PO版뀠 推 219.68.41.242 11/12
LYGO:請教一下大家意見 推 219.68.41.242 11/12
WEIred:感謝解答阿~~~^O^~~~ 推 61.230.251.9 11/19
> -------------------------------------------------------------------------- < 作者: askaryu (找尋幸福的彼端) 看板: LAW 標題: Re: [小問題]遇到這種爛人還可以主張哪些!? 時間: Wed Nov 12 10:17:01 2003 ※ 引述《LYGO (Distortion￾N ￾ ￾NI》之銘言: : ※ 引述《askaryu (找尋幸福的彼端)》之銘言: : 假設現在只是單純的ST間買賣契約 : 依債之本旨 當初兩人之約定為"T以低於樂器行門市價格之售價出賣KB予S" : 可否認為S預期中因交易行為可得之利益除KB外 尚包括差價 : 但實際上S並沒有得到其所預期之利益 再導出給付和對待給付間對價關係已遭破壞呢? 我想你還是誤解了「對價關係」的意義... 對價關係指的是給付與對待給付間的互動關係 (尤其當一方之給付為金錢時...更為明顯) 至於未給予差價優惠的部分...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 : 把KB退還給店家,請求店家退錢,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 問題是 現在不是店家和S之間的問題 : 實際上和店家交涉的是KB老師T : 而T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 從中撈了一手 : 店家收到的錢就只是KB的一般售價 中間差價7000元是T拿走了 : 若是向店家要求退錢 應該也只限於KB實際上之售價 被污走的那7000店家沒有義務返還 如果是建立在你所提到的「T以低於樂器行門市價格之售價出賣KB予S」的前提下 那我會開始思考...這個地方是否成立不當得利? 因為那7000元的受領,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為超過了契約預定的價金範圍) 而這筆「額外的收入」使T受有利益,自不待言; 也使得S的財產因此受到損害。 因此T應將逾收的7000元返還於S。 (這只是我初步的想法而已...) -- 故鄉是心中最懼怕的來處 卻也是成功後最想到的去處~~<名揚四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4.48
LYGO:可否推薦有關對價關係之文獻? 感謝 推 219.68.41.242 11/12
askaryu:與債編相關的教科書大致都可以找到吧... 推 218.167.164.48 11/12
> -------------------------------------------------------------------------- < 作者: ArrowSmith (還我SUEDE來Q.Q) 看板: LAW 標題: Re: [小問題]遇到這種爛人還可以主張哪些!? 時間: Wed Nov 12 10:44:49 2003 ※ 引述《LYGO (Distortion￾N ￾ ￾NI》之銘言: : : ps.文章中的「通牒」其實並不是一個很好的作法... : : 從舉證責任的觀點來看...要證明詐欺是很困難的 : : (特別是詐欺的故意) : 是背信....不是詐欺... : 不過一樣會遇到舉證的問題 我覺得也有可能成立詐欺 因為所述情形似乎是T明明是以市價購買KB 卻向S謊報價格 使S陷於錯誤而多交付7000元 應該符合詐欺的要件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1.30 > -------------------------------------------------------------------------- < 作者: LYGO (Distortion￾N ￾ ￾NI 看板: LAW 標題: Re: [小問題]遇到這種爛人還可以主張哪些!? 時間: Wed Nov 12 12:06:27 2003 ※ 引述《askaryu (找尋幸福的彼端)》之銘言: : 至於未給予差價優惠的部分...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 : 如果是建立在你所提到的「T以低於樂器行門市價格之售價出賣KB予S」的前提下 : 那我會開始思考...這個地方是否成立不當得利? : 因為那7000元的受領,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為超過了契約預定的價金範圍) : 而這筆「額外的收入」使T受有利益,自不待言; : 也使得S的財產因此受到損害。 : 因此T應將逾收的7000元返還於S。 : (這只是我初步的想法而已...) 嗯嗯 應該要先檢查有無不當得利 最後才看侵權行為 王澤鑑老師 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 一書中有提及各種請求權基礎檢查的次序 以及其理由和必要性 感謝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41.242
askaryu:不完全給付的部分比較複雜~仍在思考中 推 218.167.164.48 11/12
didadi:看到題目要一分中之內反應 不可以思考太久 推140.112.203.206 11/12
ArrowSmith:題目看清楚比較重要,我有深刻的體認>< 推 218.161.11.30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