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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已經十年沒有翻教科書了,不過大家引的好像也不是最近的版本, 所以就先假設我沒有漏失什麼新的學說。 : → Eventis:我並沒有打算逸脫"意思自由"這個部份,事實上這兩種情況都 05/13 04:21 : → Eventis:會干預意志(同樣的黃榮堅老師亦作如是解),但是會無法通過 05/13 04:29 : → Eventis:"手段-目的-關連"的可非難性檢驗. 05/13 04:30 : → Eventis:陳志龍,"開放性構成要件理論-探討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關係" 05/13 04:31 : → Eventis:,台大法學論叢,21卷1期,pp.141-169,此類型在pp.154部份. 05/13 04:33 : → Eventis:陳師一般上課對黃師的說法只有牢騷般的講講意見,但其對此 05/13 04:34 : → Eventis:的理論介紹則是更早於此,也未見續為修正或更改的情況. 05/13 04:35 : → Eventis:而就塵埃落定的部份,例如林山田教授(雖然說已經沒辦法問他 05/13 05:00 : → Eventis:是否忘了改),各論(上)五版(2005),pp.205,"提出以刑事告訴" 05/13 05:01 : → Eventis:及pp.206下註54,至少可明顯確認其當時見解與黃師不同. 05/13 05:02 : → Eventis:而黃師另參流傳筆記(2003.3.6)中的說明,有妨害自由罪的型 05/13 05:12 : → Eventis:態,但是在價值判斷上去否認它.但它價值判斷評價的是"手段 05/13 05:13 : → Eventis:目的合併考量",但"多一個選擇"卻是從被害人的心理活動出發 05/13 05:14 : → Eventis:在手段目的上,黃師本人也認為這是格調低的行為,而且"格調 05/13 05:15 : → Eventis:低比很多犯罪都還嚴重",但是並不能說妨害自由,因為"你不要 05/13 05:16 : → Eventis:,說不就好啦". 05/13 05:16 : → Eventis:我如果沒記錯對這種說不就好啦的講法,應該是陳老師舉的惡 05/13 05:17 : → Eventis:例就是"行為人先說要爆打你,再說不痛打就鞭你",多一個選擇 05/13 05:17 : → Eventis:有沒有比較好? 05/13 05:18 : → Eventis:你還是可以選擇啊,選擇被打或被鞭,選擇被重傷或被輕傷,選 05/13 05:18 : → Eventis:擇被殺或是被姦,這種"兩害相權取其輕",並不能認為是選擇, 05/13 05:19 : → Eventis:實際上行為人是"不要害",如果只要"能說不"就說不侵害意思 05/13 05:20 : → Eventis:自由,那麼就算刀架在脖子上,"你不要,說不就好啦"? 05/13 05:21 黃榮堅的角度(也是我贊成的角度)是從「困境形成」來切, 法律保護人不被打,不被砍,所以當甲讓乙陷入了「不XX,就要被打、被砍」的 困境時,法律也應該一併保障乙不需要陷入這樣的「困境」,所以用意思自由的 概念予以保障。簡單來說,當甲使乙面臨一個法律保護乙本毋須面臨的「困境」 法律就處罰甲「侵犯乙的意思自由」,對應到刑法上就是妨害自主。 所以陳志龍舉的「說不痛,就鞭你」其實是一個很爛的例子,因為法律本來就 保障人民不被鞭打,所以這樣的例子根本就沒打擊到黃榮堅的見解。 黃榮堅的「多一個選擇」,前提是這個多出來的選擇,不會使受告知人必須面對 法律保障他不需要擔心的「困境」,這也是黃榮堅把妨害自主的處罰核心放在手 段不法的原因。 : → panda101:我個人也不贊同黃師說法,雖然說只有在"手段合法"時有爭議 05/13 08:42 : → panda101:但是否侵害意思自由的判斷不一定與手段合法與否有關 05/13 08:43 : → panda101:如果在手段合法的時候認為多一個選擇就是沒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3 : → panda101:相同的手段非法時給你多一個選擇應也同樣沒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4 你這樣是曲解黃榮堅的見解。 當手段非法的時候,行為人就讓被害人陷入法律保障不需要面對的困境, 所以你的推論是錯的。 : → hoboks:臧家宜只是出書爆爆郭台銘的料啊 推文不是有寫了 05/13 11:56 請去看判決,臧家宜的「手段」為何,不是推文說了算。 剩下的等你弄清楚臧家宜的案子跟上面的爭論重心有沒有關係之後再說。 : → hoboks:簡化問題好了 假設臧家宜只有爆郭台銘在國外逃漏稅的料 05/13 11:57 : → hoboks:藉以換得金錢 郭得選擇 付錢 or 被出書 05/13 11:58 : → hoboks:高中生要妹的電話 這是一種積極性的需要 所以他可以自由的 05/13 12:00 : → hoboks:決定要不要去締結買賣契約 05/13 12:00 : → hoboks:郭被威脅 原本他沒有這個需要的 現在得被迫防衛 決定要不要 05/13 12:01 : → hoboks:付錢換得不出書 05/13 12:01 : → hoboks:我看他也不爽極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 "如果判臧無罪" 05/13 12:02 : → hoboks:"那留在台灣繳稅還有甚麼意思?" 05/13 12:02 : → hoboks:很明顯的他就是不想做這兩種選擇 臧所提供的選擇都很爛 05/13 12:03 : → hoboks:所以他選擇了第三條 去法院提出告訴 05/13 12:03 : → hoboks:如果你覺得郭的例子不好 你認為臧一樣有罪 可以再鎖定其他 05/13 12:04 : → hoboks:以你的判斷與實務見解會有衝突的案例出來討論 05/13 12: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9.81
Eventis:事實上我已經說過那是惡例了:) 05/13 16:46
Eventis:問題只在於不法性的概念除了手段以外還包括目的與關連,在 05/13 16:47
Eventis:這裡產生分歧,就不會有結論. 05/13 16:47
Eventis:同樣我也可以認為,法律不保障欠缺內在關連性的脅迫,而不僅 05/13 16:48
Eventis:僅保障用合法手段下的意思自由,還包括妥適手段下的意思自 05/13 16:49
Eventis:由. 05/13 16:49
jasonvlee:當然可以,不過問題是理論依據呢? 05/13 16:50
jasonvlee:這裡沒有價值選擇的問題,所以分歧可以經過論理釐清。 05/13 16:51
jasonvlee:「法律保障不受欠缺合理關聯的合法手段」是結論不是推論 05/13 16:52
ROCSimonLiu:這篇的"手段"好像也包括手段欲達之"目的"? 05/13 16:52
jasonvlee:我的看法更直接:國家憑什麼來定義「內在關連性」? 05/13 16:52
Eventis:論理就發生在黃榮堅的"格調低到比犯罪還要低"的社會可非難 05/13 16:53
jasonvlee:我舉的例子裡,「正妹號碼」跟「錢」的內在關連在哪? 05/13 16:53
jasonvlee:社會可非難性太空泛了,不能直接拿來當作規範概念 05/13 16:53
jasonvlee:簡單來說,社會可非難性也是結論,不是推論 05/13 16:54
Eventis:性上.這不是由國家強行加上的,而是"風俗"上不可容受,評價 05/13 16:54
Eventis:上嚴重不法的行為. 05/13 16:54
jasonvlee:「格調」也從來不是判斷國家發動刑罰正當性的要素 05/13 16:54
jasonvlee:「風俗上不可容受」這句話是怎麼推出來的? 05/13 16:55
jasonvlee:如果只是言論者個人的主觀感受,拿來當刑罰正當性就錯了 05/13 16:56
jasonvlee:「邏輯」就是在討論這種問題時超級好用的工具 05/13 16:56
balabalaindo:什麼樣的法益需要動用刑法,本就是可選擇的 05/13 16:56
jasonvlee:「可否非難」「有無格調」這些都是論理之後才會知道的 05/13 16:57
jasonvlee:怎麼能反過來當成論理的基礎?這是倒果為因。 05/13 16:57
balabalaindo:當民眾認為這樣的法益需要保護,只要不違憲,政府自然 05/13 16:57
jasonvlee:回bala:對,可以選擇,所以才需要討論刑罰的正當性。 05/13 16:57
balabalaindo:可以以刑法制裁 05/13 16:57
jasonvlee:如果「刑罰謙抑性」或「比例原則」這樣的概念就不存在了 05/13 16:58
jasonvlee:再說黃榮堅的爭議還不沒到動用憲法的層次,只是釋義問題 05/13 16:58
jasonvlee:「意思自由」法益內涵,是需要被論證才能建立正當性 05/13 16:59
jasonvlee:簡單來說「為什麼國家可處罰欠缺內在關連的合法手段?」 05/13 16:59
Eventis:正如同某些性犯罪的刑罰正當性不斷被挑戰一樣,那只是一個 05/13 17:00
CrazyMarc:因為刑事政策 05/13 17:00
panda101:這邊只是由價值(法感情)判斷而來的 "自由" 定義問題而已 05/13 17:00
Eventis:集體主觀的價值,並非亙古不變的演繹真理;事實上如果已經可 05/13 17:01
jasonvlee:如果要從這裡看,那就必須拿出實證研究數據,不是嗎? 05/13 17:01
panda101:社會上認為有可非難性,只要不違憲就可以成為刑法制裁理由 05/13 17:02
Eventis:以抽象地確認強制罪中價值判斷的標準,那事實上在檢驗行為 05/13 17:02
jasonvlee:沒有人挑戰「要保障意思自由」,爭執的是「保障邊界」 05/13 17:02
Eventis:時也就不需要進一步做價值判斷了. 05/13 17:02
jasonvlee:多數決,可以,但我沒看過哪位肯定說有提出過實證數據? 05/13 17:03
jasonvlee:不論肯定說或否定說,都在現行條文的文義範圍內 05/13 17:04
jasonvlee:因此主張「社會多數說要罰就要罰」的一方,就必須舉證。 05/13 17:04
jasonvlee:因為代表社會多數的立法者並沒有選擇肯定說或否定說。 05/13 17:05
jasonvlee:所以任何一方要沾「社會多數」的光,就必須舉出實證。 05/13 17:05
jasonvlee:否則就只是淪為跟整天把「我們台灣人..」的政客差不多了 05/13 17:06
Eventis:我並沒有打算自己沾"社會多數"的光,我只打算借用黃師的話 05/13 17:07
Eventis:"各位可以想到另一個例子,也就是有很多同學不以為然的" 05/13 17:08
jasonvlee:回E:我不是說你,別誤會。我是挑戰社會非難性的確實性 05/13 17:08
jasonvlee:我反對在沒有找到實質論據前,就把「社會多數」搬出來用 05/13 17:09
Eventis:並且同樣的如果我們認為社會多數應該忍受這樣的妨礙自由, 05/13 17:09
jasonvlee:社會多數沒有「應該」與否的問題,只有立法與司法者才有 05/13 17:09
Eventis:那麼就應該會認為,這樣的條款,在通常情況下,相對人見到都 05/13 17:10
CrazyMarc:最實際的原因,較多數的學說是這樣論的,就如同立法者在 05/13 17:10
Eventis:有受其拘束的意思,而當然構成契約的一部份,但實際上卻也非 05/13 17:10
CrazyMarc:殺人罪的要件中,沒有排除自殺者,是學說和刑事政策上, 05/13 17:10
CrazyMarc:選擇法益保護必要說來給自殺者解套 05/13 17:10
Eventis:如此,而是自始認定對此不認同而不受其拘束. 05/13 17:11
CrazyMarc:如果要用那種嚴格邏輯形式來操作法律概念,很多法律判斷 05/13 17:11
jasonvlee:「較多數的學說」不等於「社會多數」,學說不是算人頭的 05/13 17:11
CrazyMarc:是無法運作,例如美國法官愛用的「理性人」「一般人」, 05/13 17:12
CrazyMarc:難道理性人一般人是經過科學實證的? 05/13 17:12
Eventis:因此如果回到黃師在一開始導引價值判斷的問句,"你應不應該 05/13 17:13
jasonvlee:理性標準是規範概念,我看不出跟這裡討論的問題有何關聯 05/13 17:13
Eventis:忍受這樣的妨礙自由?",這一個自問就是很有趣的. 05/13 17:13
Eventis:類似的手段合法的脅迫如仙人跳,肇事勒索,以本案的商店竊盜 05/13 17:14
jasonvlee:我還是回前例:法律為何不保障丙可以不付錢拿到正妹電話 05/13 17:15
CrazyMarc:內在聯結,也是規範概念 :) 05/13 17:15
jasonvlee:原因很簡單,因為丙可以自由選擇「放棄正妹電話」 05/13 17:15
Eventis:或許看不出其尖銳性,但是實際上在個案,如果問我"我應不應 05/13 17:16
jasonvlee:內在連結可以是規範概念,但前提是要先建立正當性。 05/13 17:16
Eventis:該忍受這樣子的妨礙自由?",實在是相當難忍受的:) 05/13 17:16
jasonvlee:「理性人」的正當性說穿了是經濟成本、引導性等等 05/13 17:17
CrazyMarc:受益的對價和不受害的對價,你認為等值就等值囉 :) 05/13 17:17
jasonvlee:那「內在連結」的正當性在哪?這就是黃榮堅的攻擊重心。 05/13 17:17
Eventis:這類(與性有關的)的告訴相較於商店竊盜,倒是常見得多Orz 05/13 17:17
jasonvlee:這不是誰說了算,而是國家是否應該介入代替人民判斷? 05/13 17:17
jasonvlee:人民願意用自己的錢去交換些什麼,國家用刑罰干預,對嗎 05/13 17:18
Eventis:"丙可以自由選擇"並不是獨立的原因,丙永遠可以自由選擇. 05/13 17:18
CrazyMarc: ^^^^ 這就是癥結了 05/13 17:19
jasonvlee:或許簡單點,看誰能回答「正妹電話與金錢」的內在關聯? 05/13 17:19
jasonvlee:如果不能的話,就可以看得出「內在關聯」不是正確規範 05/13 17:19
jasonvlee:「不花錢就沒正妹電話,所以付錢」,這算「願意」嗎? 05/13 17:20
Eventis:這也是黃老師所主張的(人的意志流動恆屬自由) 05/13 17:20
jasonvlee:所以黃榮堅不是從自由選擇來切,是從選擇困境來切。 05/13 17:21
jasonvlee:人面對困境都可以自由選擇,但法律保障不需面對某些困境 05/13 17:21
jasonvlee:而這個「某些」的判斷條件就是「是否涉及法律保障法益」 05/13 17:22
jasonvlee:法律保障人不被砍,也就保障不需陷入「被砍」的選擇困境 05/13 17:22
Eventis:法律要保障的是不受過度的、不當的干擾;最後將這個過度與 05/13 17:22
Eventis:不當,限定於可非難性,或者說,從"法律所許可",限定於法律可 05/13 17:23
ROCSimonLiu:借問一下 被告或者鉅額罰款 是否亦屬被保障之選擇困境 05/13 17:24
Eventis:非難性.然而如果不承認這樣的限縮,將法律擴張到法秩序或能 05/13 17:27
jasonvlee:當然不是,因為法律不保障犯罪者「不被追訴」 05/13 17:28
Eventis:被評價為法源或有法規範價值的確信,亦未逸脫其論述. 05/13 17:28
jasonvlee:所以犯罪者面臨「花錢或被告」的困境,也不關法律的事 05/13 17:29
Eventis:但是法律保障任何人的意志形成不受過度、不當的干預:) 05/13 17:29
jasonvlee:可以,但問題是「干預」與「過度」的判斷標準在哪? 05/13 17:30
Eventis:因此犯罪者「花錢或被告」如果是極其不妥適的(但非不法), 05/13 17:30
Eventis:仍然有關法律的事. 05/13 17:30
jasonvlee:對,所以問題來了,「犯罪者花錢或被告」的不妥處在哪? 05/13 17:31
jasonvlee:「內在關聯」根本就是一個空泛而且沒有實質判準的概念 05/13 17:32
jasonvlee:小明幫小華寫作業,交換小華請小明吃飯,內在關聯在哪? 05/13 17:32
jasonvlee:說穿了,交換的兩邊都同意,就有內在關聯了,不是嗎? 05/13 17:33
jasonvlee:國家到底憑什麼來介入人民間的交換同意?這才是問題。 05/13 17:33
Eventis:就我個人的想法,從司法制度來看,花錢使免於追訴/被不利證 05/13 17:33
jasonvlee:「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如果只犯小罪,犯罪者會同意付錢嗎 05/13 17:34
Eventis:人指控/被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是不適當的;就自己的立場,被 05/13 17:34
jasonvlee:這可以是一個正當性基礎,但絕對不會是「意思自由」的。 05/13 17:35
jasonvlee:我同意訂定一條「目擊者用錢交換不告發」的妨害司法罪 05/13 17:35
jasonvlee:以前的外國立法例上也有類似的罪,但都與意思自由無關 05/13 17:35
jasonvlee:所以我才一再強調「請注意:我們討論的是意思自由」 05/13 17:36
Eventis:告是被告,花錢是花錢,犯罪不代表我活該被勒索:) 05/13 17:36
Eventis:所以我才要一再強調,這當然有干預到意思自由:) 05/13 17:37
jasonvlee:犯罪者覺得不划算的時候,會成為「勒索」嗎? 05/13 17:37
Eventis:從來這個命題不需要被挑戰,從來它都只是在過度/不當的邊界 05/13 17:37
jasonvlee:「不給錢就不給正妹電話」 算不算「干預」意思自由? 05/13 17:37
jasonvlee:錯,黃榮堅的角度,這不是量的問題,是質的問題。 05/13 17:38
jasonvlee:手段不法或手段合法的邊界是非常明確的,沒有量的問題。 05/13 17:38
Eventis:勒索是行為,不是犯罪者的覺得. 05/13 17:39
jasonvlee:「你不給錢,我就不給你正妹電話」算不算「勒索」? 05/13 17:39
jasonvlee:「勒索」已經帶有評價的概念,不是客觀行為的描述 05/13 17:40
jasonvlee: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交換」,不是嗎? 05/13 17:40
Eventis:我沒有說那是量的問題,關連性原則下仍然是質的問題. 05/13 17:40
Eventis:"憑仗著勢力或抓住別人某種把柄,強行要脅人交出錢財。" 05/13 17:40
jasonvlee:內在關聯可以是質的問題,那就必須講清楚到底是什麼質? 05/13 17:41
jasonvlee:「甲憑仗乙喜歡某正妹的把柄,強行要脅乙交出錢財」呢? 05/13 17:41
jasonvlee:在「手段合法」的前提下,「強行」與「要脅」都是評價。 05/13 17:42
jasonvlee:「要脅、恐嚇、勒索」這些都已經是評價概念,不是描述。 05/13 17:42
jasonvlee:多想想「正妹電話」的例子,就可以清楚黃榮堅的重點了 05/13 17:43
Eventis:上面這個憑仗並不具體:) 05/13 17:44
jasonvlee:我不懂「具體」是什麼意思。 05/13 17:46
Eventis:資訊有可融通性,透過資訊建立給付與對待給付並無不當. 05/13 17:46
Eventis:我不懂"憑仗乙喜歡某正妹的把柄"是什麼意思?如何憑仗? 05/13 17:46
jasonvlee:甲告訴乙「我喜歡某正妹,想跟她聯絡,茶不思飯不想」 05/13 17:47
jasonvlee:為什麼「並無不當」?為什麼可以利用別人的愛牟取錢財? 05/13 17:48
jasonvlee:這跟「為什麼可以利用犯罪者害怕追訴而牟取錢財」一樣 05/13 17:48
jasonvlee:肯定說不把「內在關聯」的內涵講清楚,就永遠會被攻擊。 05/13 17:49
Eventis:"為什麼可以利用別人的愛牟取錢財"這一竿子很大唷:) 05/13 17:49
jasonvlee:因為社會所有活動的本質,都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換」。 05/13 17:49
jasonvlee:跟「為什麼可以利用犯罪者怕被關牟取錢財」的竿子一樣大 05/13 17:50
jasonvlee:犯罪者想不被關,宅男想跟女神聯絡,都是一種市場條件。 05/13 17:50
jasonvlee:犯罪者願意用錢買自由,宅男願意用錢買電話,有何相異? 05/13 17:51
Eventis:因此才要把可以交換和不能交換的東西拉出來,並不是什麼概 05/13 17:51
Eventis:念都是可容許的交換. 05/13 17:51
jasonvlee:所以問題還是一樣啊,國家憑什麼干預人民間的交換範圍? 05/13 17:51
jasonvlee:(請注意,這裡談的不是妨害司法,是意思自由) 05/13 17:52
jasonvlee:說不定真的有犯罪者願意花錢買自由,國家幹嘛禁止? 05/13 17:52
jasonvlee:偽證罪的存在,不就代表現實上有犯罪者願意花錢買自由嗎 05/13 17:52
jasonvlee:所以偽證罪被放在妨害司法罪章,不會被放在妨害自由罪章 05/13 17:53
Eventis:攻擊就被攻擊啊,前提不同當然永遠都在攻擊:o 05/13 17:54
jasonvlee:國家可以禁止「用錢換毒品」,但不會說這是保障意思自由 05/13 17:54
jasonvlee:問題就是,肯定說的「前提」到底是什麼,沒人能講清楚。 05/13 17:55
Eventis:所以304是告訴乃論啊:) 05/13 17:55
jasonvlee:肯定說被攻擊不是因為立場,而是因為論理上的模糊不清。 05/13 17:55
jasonvlee:什麼時候告訴乃論變成判斷刑罰有無恣意的標準了? 05/13 17:56
jasonvlee:不該動用刑罰的場合,就不需要考慮被害人的立場。 05/13 17:56
Eventis:啊,出包了Orz 05/13 17:56
jasonvlee:層次上,先確定刑罰正當性,再來才是發動訴追誰屬的問題 05/13 17:57
ameko34:請問一下 所謂手段與目的之關係與內在關聯性等原則是怎麼 05/13 17:59
jasonvlee:出包?什麼意思?討論法律本來就應該處處烽火啊 05/13 17:59
jasonvlee:想盡辦法擠出支持自己的論點,本來就是討論法律時的好事 05/13 17:59
ameko34:來的 雖然林山田師(RIP)的刑各有說到 但那是德國刑法有明 05/13 18:00
Eventis:先把上面處理掉,這裡我出包了,那是非告訴乃論,對不起. 05/13 18:01
jasonvlee:沒有不敬的意思,但林山田黑白書有很多法學方法上的錯誤 05/13 18:01
jasonvlee:其中最常出現的一點就是把台灣刑法當成德國刑法。 05/13 18:02
ameko34:文規定下所發展出來 能完全套用在行法沒明文規定的台灣嗎 05/13 18:02
jasonvlee:回E:不用道歉啦,鬼才會去背哪些罪告不告訴乃論XD 05/13 18:02
jasonvlee:回ameko:當你看到這個問題,林山田的書對你就有價值了 05/13 18:03
jasonvlee:不過樓上諸位抱歉了,晚餐有約,走先,下次再繼續討論。 05/13 18:05
Eventis:但是當事人自己也可以對意思自由的侵犯與否加以主張. 05/13 18:07
Eventis:被害人如果自願受到這一種惡害告知,他自己也同樣可以處分 05/13 18:10
Eventis:掉自己的法益.至於強制罪即便我國並未有德國法中的可非難 05/13 18:17
Eventis:性條款,但不管這個討論串中的哪一個引用文獻,也幾乎一致地 05/13 18:18
Eventis:認為仍要進行可非難性判斷,只是判斷標準的問題. 05/13 18:20
Eventis:即便我國的強制罪納入該項條文,也未必就當然畫出那項原則. 05/13 18:33
Eventis:在正妹電話的案子可以看到的一刀砍過寬的情況,在像是仙人 05/13 18:35
Eventis:跳或是以與揭發陰私(涉或不涉入310的"私德")為對價,這種意 05/13 18:42
Eventis:思自由干預的程度難稱輕微.已經入罪的行為,若超乎法律應關 05/13 18:45
Eventis:心的程度,在此仍能繼續透過其它不法性的檢驗加以排除.但是 05/13 18:46
Eventis:一但從行為類型上就加以出罪化,在意思自由法益的範圍,即便 05/13 18:47
Eventis:認為受到相當的侵害,也仍然是已經終局地排除其刑事不法性. 05/13 18:48
hoboks:放大絕勒 都說簡化案例了 還叫我去看判決 不然討論那例 05/13 19:10
hoboks:被迫性交換得不被告知父母是妓女的例子啊 05/13 19:11
hoboks:此例你認為無犯罪我認為有犯罪 05/13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