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boks:我說簡化案例討論 05/14 20:31
→ hoboks:而且最後還有請你可以舉其他例子 未必要用此例 05/14 20:32
→ hoboks:看到你的文章一堆火 05/14 20:32
→ hoboks:本來還想吐你的 看你這種鳥態度覽的跟你辯了 05/14 20:32
→ hoboks:看不懂別人的文字就不要自以為 你攻擊我我也可以攻擊你 05/14 20:34
→ hoboks:可以請你充實國文程度嗎? 科科 05/14 20:34
→ hoboks:說要告訴妓女的媽媽賣淫 結果因為告訴她媽媽不構成誹謗 05/14 20:35
→ hoboks:所以你覺得此例沒有恐嚇取財 05/14 20:36
→ hoboks:那等到威脅妓女要將賣淫的事情告知鄉里 那你覺得有恐嚇取財 05/14 20:36
→ hoboks:嗎? 只因為跟一個人講或跟很多人講就有差別? 你的邏輯還真 05/14 20:36
→ hoboks:好啊 比不上你 05/14 20:37
→ hoboks:我是不是也可以直接扣你帽子 依你的推論 只要手段不合法 05/14 20:38
→ hoboks:就具有不法性 所以成立恐嚇取財 你這種邏輯真棒 05/14 20:38
→ hoboks:懶得跟你揮了 隨你怎麼講吧 我也要出去吃晚餐 XD 05/14 20:38
※ 編輯: jasonvlee 來自: 114.36.66.190 (05/14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