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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hoboks:放大絕勒 都說簡化案例了 還叫我去看判決 不然討論那例 05/13 19:10 連最基本的功課都沒做,就沒資格說別人放大絕。(再說,如果叫學法律的 不要道聽途說,去查判決把案情弄清楚也算大絕,那乾脆就不要來法律板,去 翻壹週刊就好了) 你舉臧家宜的案子,根本就與這個討論串的爭點無關。 臧家宜使用的「手段」是「不實」且帶有「公然侮辱」的爆料,手段本身就有 加重誹謗跟公然侮辱的不法性,根本就不是大家在討論的「合法手段」,也跟 黃榮堅所爭執的重點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我才叫你先去把臧家宜這個案子的 事實弄清楚。 你還好意思說你只是「簡化」案例嗎? 別人在討論五爪蘋果跟富士蘋果的差別,就不要捧著鳳梨來湊熱鬧。不是名字 裡有個apple的就都是蘋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66.190
hoboks:我說簡化案例討論 05/14 20:31
hoboks:而且最後還有請你可以舉其他例子 未必要用此例 05/14 20:32
hoboks:看到你的文章一堆火 05/14 20:32
hoboks:本來還想吐你的 看你這種鳥態度覽的跟你辯了 05/14 20:32
hoboks:看不懂別人的文字就不要自以為 你攻擊我我也可以攻擊你 05/14 20:34
hoboks:可以請你充實國文程度嗎? 科科 05/14 20:34
hoboks:說要告訴妓女的媽媽賣淫 結果因為告訴她媽媽不構成誹謗 05/14 20:35
hoboks:所以你覺得此例沒有恐嚇取財 05/14 20:36
hoboks:那等到威脅妓女要將賣淫的事情告知鄉里 那你覺得有恐嚇取財 05/14 20:36
hoboks:嗎? 只因為跟一個人講或跟很多人講就有差別? 你的邏輯還真 05/14 20:36
hoboks:好啊 比不上你 05/14 20:37
hoboks:我是不是也可以直接扣你帽子 依你的推論 只要手段不合法 05/14 20:38
hoboks:就具有不法性 所以成立恐嚇取財 你這種邏輯真棒 05/14 20:38
hoboks:懶得跟你揮了 隨你怎麼講吧 我也要出去吃晚餐 XD 05/14 20:38
※ 編輯: jasonvlee 來自: 114.36.66.190 (05/14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