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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我想把問題拆解來看好了,這樣會有助於抓出最核心的爭點。 : : 甲乙一組,丙丁一組。 : : 正妹電話案例 目擊者案例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 甲喜歡正妹 丙殺了人 : : 2 乙有正妹電話 丁看到丙殺人 : : 3 甲想要正妹電話 丙不希望丁去告發 : : 4 乙向甲要求拿錢換電話 丁要求丙拿錢換不告發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在上面的對照表,你認為1-4哪個或哪些的不具類比性?原因為何? : : 黃榮堅還有我的看法,認為在前述關於意思自由的討論脈絡下,1-4都可以類比 : (「喜歡正妹」本身本來就是合法行為,當事人要怎麼橋都是自由,另當別論) : 目擊者案例乍看之下,黃榮堅的理論不是完全無理。我能抓到黃要表達的思維邏輯了。 : 而且從法感情上,丙要事後嚷嚷被丁恐嚇取財,國民們也不太鳥丙吧~ : 但我們要留意的是法感情vs法邏輯,兩者是否有時被不當的混淆了。因為在目擊者案例, : 丙的確難以獲得社會同情。 : 現在的關鍵是,黃的思維邏輯在相關案情上,不知是否能有更「普遍」的解釋力。 : 只要能解決我下述疑惑,我其實也可接受黃榮堅的學說。 其實某部分我也可以接受黃的說法,只是看不慣有人打著黃的名號, 對自己的見解這麼的有自信,認為別人絕對無法將之擊倒? 這種自信不知道哪來的。 你媽跟黃知道你這樣賣弄會想哭吧! : 如果目擊者案例中,丙是成年女子,丁要求不告發的代價,不是要丙做「金錢」的給予, : 而是與丙來合意性行為;是否妨礙了丙的性自主?不知黃榮堅怎麼看待? : 還是說,金錢這種利益,目擊者拿了很合理合法,丙拿錢消災啊~ : 但身體這種利益,目擊者拿了不合理不合法,唉喲好色喔不可以?身體自主權耶! : 但問題是,黃榮堅老大講了半天丙有意思自由的「前提」;這時候又因為「丁好色喔」 : 所以不適用嗎?丙「給錢」的意思自由就承認;「給身體」的意思自由難道就不承認? : 因為「已經接受了黃榮堅關於自由意志的學說來當『前提』」的話。「合意為性行為」本 : 來就法所不禁(法所禁的相關類型--性交易、未滿16歲等已被排除與此例);所以丙女不 : 能事後控告丙妨礙性自主? : 而店家跟女竊賊談判的內容,若不是要女竊賊以「金錢」來和解換取不告發,而是要女竊 : 賊合意與店長做性行為,是否不構成妨礙性自主,依照黃榮堅的意思自由的學說的話? : 有無認識黃榮堅的鄉民幫忙問問看黃呢? 只用手段合不合法來判斷是否成立強制罪、恐嚇取財罪, 一定會有問題的, 我貼一段實務上的判決, 剛好有提到這個爭點。 復按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係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 交付財物為要件,如被害人交付財物,並非因畏怖心所致, 而另有其他企圖者,其恐嚇尚非既遂,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 字第2142號、40年台上字第17號、42年台上字第440號、45 年台上字第1450號、50年台上字第389號、51年台上字第746 號、65年台上字第1212號及67年台上字第542號等判例可資 參照。又刑法第346條第1項所謂恐嚇,係凡一切言語、舉動 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同院22年上字第1310 號判例參酌。復惡害內容加害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 。且恐嚇取財大抵以揭發隱私或檢舉犯罪,恐嚇他人使其交 付財物,為不揭發不檢舉之交換條件。惟其性質不以違法為 限,例如有告訴權人向犯有親告罪之人,通知其若不付款若 干,必將訴諸法庭課以刑責相恐嚇者,其有告訴權人之告訴 ,雖屬合法行為,但以控訴罰辦為恐嚇要挾之手段,而取得 他人之財物,即不能不負恐嚇取財之罪責,或如不重金相酬 ,則將登載新聞雜誌攻擊之類,均為適例(褚劍鴻著,刑法 分則釋論下冊第1271、1272頁;梁恆昌著,刑法各論第423 頁;甘添貴著,體系刑法各論第二卷第393頁;林東茂著, 刑法綜覽第316頁;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下冊第942頁;陳 樸生著,刑法各論第349頁)。 這個判決的節錄還剛好就是從郭台銘案裡面抄出來的。 不知道那位語氣很囂張的某人,看到判決在討論這個爭點有何感想呢? 會想挖洞把自己埋起來嗎? 這位某人,願意按照看版的風度道歉嗎? 還是要繼續硬ㄠ呢? 你硬ㄠ我也無所謂啦,我只是鄉民往前站了一點。 -- 只有在回鄉的路上 才有童年的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9.1.164.4
bibiman:推你一個 05/13 03:12
hoboks:推+1 05/15 03:16
scott2009:推 05/15 06:32
coldeden:好好笑悠 腦XX人快出來面對啊 05/15 07:50
jagely:開賭盤 腦X會 1.硬凹 2.道歉 3.避不見面 我猜1 05/15 07:57
ilove183:我也猜1 05/15 08:01
CrazyMarc:+1 05/15 10:06
hoboks:大家都+1我只好再+1 不過我看這位某人不具期待可能性 05/15 10:08
hoboks:自己看錯判決還要無差別亂攻擊 無言了 05/15 10:09
hoboks:說錯了 個人覺得她只是去抄壹周刊 根本沒看判決 05/15 10:09
hoboks:拍謝 又說錯了 這樣詆毀到原波 他根本連壹周刊+判決 05/15 10:37
hoboks:都沒看 05/15 10:37
chihchien:少人押賠率大 我押3 05/15 10:40
ChrisBear:戰鬥力十足 我壓3 05/15 14:11
RobertAlexy:賭盤開一 05/16 04:31
chihchien:有人要去問一下黃榮堅的意見嗎 XD 文章裡面好多黃榮堅 05/16 14:17
ryokoon:還在硬凹耶 明明上面都寫這麼清楚 還能扯到恐嚇後的誹謗 05/16 17:30
bibiman:有誰要去跟她說法官對於恐嚇手段不違法的敘述在哪啊 05/16 17:34
rovk:沒關係啦..他要銀舊給他銀..有些人就是輸不起.. 05/16 17:38
※ 編輯: rovk 來自: 61.224.40.188 (05/16 17:38)
hoboks:推你有風度 05/16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