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vk (怎麼...)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時間Sun May 16 06:04:35 2010
※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引述《rovk (怎麼...)》之銘言:
不要在硬ㄠ了,很難看......
: 所以e-mail內容到底實或不實,本來就不在這個案子法院的審理範圍
您也都知道這點啊,
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還是足下認為有不實就是不實,亦或是呈審法官就是你女友,
偷偷跟足下說:「
後面那段爆料無違法的敘述,我是用來渾淆媒體的,
親愛的千萬不要說出去喔」
這樣講我就明白了嘛。
以後發言前應該給足下審核一番,適合拿來討論的案例才能討論,
法官說有沒有罪不重要,重要的是足下判斷有罪,那就有罪了。
難怪有人說您自我感覺良好....orz
另您認為該記者所陳述涉及損及他人名譽,
你很好笑喔,難不成要他去報導郭長了一顆痘痘?
威脅人用長痘痘的方式威脅的到嗎?
重點是,是否損及名譽就具不法性?
有沒有不法還要我教您,麻煩回去把刑分310以及釋字509看懂好嗎?
要跟您討論還得先讓您審核好案例,
邊際案例都不准提,法律上不就專門研究邊際案例?
那麼想贏,都給你說給你贏就好啦XD
對照您說別人像小學生.....恩 ......
不過我想您某些論點說了也沒錯,閣下功力深厚,
憑在下一介草民是無法讓您廢棄ID不用的,連足下自己提出的認錯都不肯了,
枉論要突破足下的自尊,但現在少了一位合信眼科的,
我也不希望您藉此逃遁,希望能常常與您交流意見喔XD
末了有感於足下的無雙技即將開到我身上,所以我先自爆一下。
我是獸醫,叫我去看書看判決是免了,這本來就不是我需要看的。
要來找我看病倒可以,要繼續討論本案本人也可以奉陪,
還可以把足下先前發言的字字句句拿來與現在對比,極為諷刺。
最後只是問您一句;「你媽知道你在這邊硬ㄠ又被非本科的踢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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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人
用情有多深
愛妳 也很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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