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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nda101:講講合法手段威脅合意性交的例子比較有意義點 05/16 14:21 這個問題你好像問了兩次,我應該回答一下。 先說,我不知道黃榮堅的邏輯能不能繼續推到性交,但我知道許玉秀應該可以, 因為我前面提過許玉秀在課堂上同意「惡害告知要以手段不法為前題」,而那堂 課討論的案例設計,就是以性交為交換條件。 至於我,我不認為黃榮堅的邏輯可以推到性交。原因是法律對於性自主的保障 高度,比金錢自主來得高,這可以從強盜罪必須要「致使不能抗拒」,但妨害 性自主的不法要件就鬆的多看出來。 換句話說,立法者對人民「陷入性自主困境」與「陷入金錢自主困境」的保障 程度是不同的,所以行為人用一樣的手段,但使對方陷入不同自主的困境,就 有可能產生不同的責任界線。 另外一個可能的角度是金錢本身的特殊性。金錢一般就是用來流通交換東西的, 所以立法者對於人民使用金錢交換對他而言「划算」的東西,保障空間比較大是 可以理解的。但在台灣目前還歧視性工作的環境下,「性」顯然還不能被當成像 金錢一樣流通交換的貨幣。 所以在現行的立法下,我認為釋義上不能把黃榮堅的邏輯推到性交。不過如果哪 一天社會環境跟性立法改變了,結論就有可能不同。 至於性到底能不能拿來當成自由交換的貨幣,以及同樣是願意拿性交換,但怎麼 區別「主動提出」與「被動答應」間的不法評價,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