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aphire (Nicht)》之銘言: : 原文恕刪,依照黃榮堅老師對於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看法, : 其實j大應該要大膽的肯定,用金錢或性交為手段當應作相 : 同處理。 : 黃榮堅老師認為"性"本身當然可以是交換的標的。 : 有興趣者,自己Google一下就有相關文獻可以查詢。 我承認我沒看過黃榮堅對於性自主的看法,這點我在前文就提過了。 如果黃榮堅確實這麼說,那顯然他跟許玉秀會是同樣的立場,不過您也點出 一個重點:那就是黃榮堅是從「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角度切入,所以我在 前文才會說,如果有一天立法者改變對「性交換」的態度,那結論可能就會 不同。 在沒修法之前,黃榮堅的邏輯如果要擴張到性自主,應該也只能停留在立法 論的層次。 : j大在"性交"的情形,有所遲疑,會不會是自己也對於這樣 : 的說理感到不妥,覺得與法感情有所違背? 當然啊,很多法理論都是為了幫法感情找依據,只是有時候找的到,有時候 找不到。 對於性自主,我採肯定說的理由,前文已經提過了。這裡要說的是,肯定說 其實要面對一個問題(不管是財產自主還是性自主),就是當最後都同意交 換的時點,去論究「誰主動(或先)要求交換」,在不法意義上的區別,有 沒有正當性? 在性自主的案例裡,如果是被發現的人自己主動提出與目擊者性交作為交換 條件,這個時候沒有人會說她性自主被違反,沒有人會去苛責目擊者讓被發 現的人心中出現一個必須選邊站的天平。(就算是主動提出,也是先預設目 擊者有可能會去告發,如果確定目擊者不會告發,就不需要提出交換條件) 那到底「主動提出」跟「被動接受」的差異,即使事實上被發現的人都面臨 著「如果我不是被你發現,我才不會跟你性交」的困境,為什麼前者被認定 合法,後者被認定不法? 這可能就是為什麼據你查到的文獻,黃榮堅會認為性自主也要一體適用的原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