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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vlee (jason)》之銘言: : ※ 引述《saphire (Nicht)》之銘言: : 如果黃榮堅確實這麼說,那顯然他跟許玉秀會是同樣的立場,不過您也點出 : 一個重點:那就是黃榮堅是從「性交易應該除罪化」的角度切入,所以我在 : 前文才會說,如果有一天立法者改變對「性交換」的態度,那結論可能就會 : 不同。 : 在沒修法之前,黃榮堅的邏輯如果要擴張到性自主,應該也只能停留在立法 : 論的層次。 : : j大在"性交"的情形,有所遲疑,會不會是自己也對於這樣 : : 的說理感到不妥,覺得與法感情有所違背? : 當然啊,很多法理論都是為了幫法感情找依據,只是有時候找的到,有時候 : 找不到。 : 對於性自主,我採肯定說的理由,前文已經提過了。這裡要說的是,肯定說 : 其實要面對一個問題(不管是財產自主還是性自主),就是當最後都同意交 : 換的時點,去論究「誰主動(或先)要求交換」,在不法意義上的區別,有 : 沒有正當性? : 在性自主的案例裡,如果是被發現的人自己主動提出與目擊者性交作為交換 : 條件,這個時候沒有人會說她性自主被違反,沒有人會去苛責目擊者讓被發 : 現的人心中出現一個必須選邊站的天平。(就算是主動提出,也是先預設目 : 擊者有可能會去告發,如果確定目擊者不會告發,就不需要提出交換條件) : 那到底「主動提出」跟「被動接受」的差異,即使事實上被發現的人都面臨 : 著「如果我不是被你發現,我才不會跟你性交」的困境,為什麼前者被認定 : 合法,後者被認定不法? : 這可能就是為什麼據你查到的文獻,黃榮堅會認為性自主也要一體適用的原因。 這個地方很明顯你的"性交"、"金錢"區別理論有問題。 金錢 1.用正妹電話--------→換得金錢 2.告發犯罪與否------→換得金錢 性交 3.用A女心儀已久的帥哥電話--------→換得A女一夜情 4.告發犯罪與否------→換得A女一夜情 你的邏輯下,1.2情形可以類比 那3.4情形可否類比? 如果不能類比?理由為何? "現行法"下(不考慮你說的立法論問題) 依照通說架構 2.4 都違法 依照黃師架構 2.4 都合法 依照你的架構 2.合法 4."似"違法 對比之下,你的結構有點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5.148
venom:簡單講就是J認為這兩者在邏輯上不等通(笑) 05/17 01:55
venom:反正他的邏輯就是這樣 看看笑笑就好 邏輯學成這樣也蠻好笑的 05/17 01:56
john0227:不好意思亂入一下.罰10倍到底有沒有恐嚇取財.看的我好亂 05/17 05:43
ameko34:1是買賣 05/17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