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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多摩格大誤解我的想法。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違反意願」需要詮釋。依照黃榮堅的思維,也不構成221。 : 總不能說,例如:女友的意願是:「你要和我性交的話,性交完必須送我100朵玫瑰」, : 男友說「不送!你到底要不要性交!」 : 女友因而「被迫」「違反自己意願」說「唉~那性交吧!」... : 你說女方有沒有遭到「違反意願」而性交咧? : 今天重點在黃榮堅特立獨行的擴張意思自由,結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 黃的學說中,店長提議以性交來交換不告發,當然推論得出:連妨礙性自主都不算! 首先,我再次重申我不是權威崇拜,也就是黃老大說什麼或許言之有理, 但我們不一定要全盤接受,要有自己的思考, 在用【性】換取【告發(訴)】的案例中,我個人認為不構成恐嚇, 並非全然是黃老大的說法,還有一位鋼彈教授的說法。 雖然鋼彈教授說法前後不甚一致,或許是我自己沒能通透了解。 而我認為不構成恐嚇的原因,是必須從【恐嚇的定義】上去解析。 或許多摩格大認為我是跳去其他層面,但我認為我並沒有,只是論述不完整。 要解一個刑分題目,不可能只單討論刑分就可能完全解決,如同328III強盜致死, 有沒有包括未遂?? 通說認為有,因為只說【強盜罪】,少數說(又是愛作怪的黃老大) 認為不包括,因為從體系上來看IV才是未遂,所以III不應包括IV。 這在解釋刑分的時候,就提出刑總(或法學)的解釋方法,所以我認為解問題要從根本。 回到主題,【恐嚇】的定義以往認為是,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 那到底什麼是【惡害】?? 只要能受損害就是惡害!? 這樣會不會太文義!? 甲打傷A,A對甲說,拿個百八十萬來花花,不然我就去告你,告到你坐牢。 鳩竟,A是否恐嚇,我認為沒有。。 其實這問題與竊盜【罰十倍】,應做相同處理,只是罰十倍的問題是往邊際拉, 而【性】更是緊繃。但一切都只是法感情(!?)在作祟。 但堅守在惡害【必須是不法侵害】的角度時,才能成立恐嚇,這樣就算法感情 怎麼慫恿你,你都不為所動,就如同【罪刑法定的堅守】,但在一些案例我不排除例外。 那為什麼我會採取【不法侵害】才算是【惡害】?? 因為從刑法處罰的角度來看,恐嚇是對活動形成的影響,所以我們處罰他, 所以我們是對行為危險的處罰,所以不該被性、金錢等等影響我們對恐嚇的認定。 那鳩竟,合法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是不是種行為危險?? 甲快還錢,不還錢我就叫法院查封你的房子,讓你流落街頭。 我認為不是,因為我對於【恐嚇】這行為型態的行為危險加以現縮, 如鋼彈老師所說,在【加害人權利行為】及【被害人自我限縮活動自由】時, 不構成恐嚇,因為並非行為危險,只是我也認為在被害人自我限縮活動自由的問題中, 有問題,因為我認為恐嚇就是要使被害人自我限縮,或妨害活動自由形成。 所以不該當刑法的行為危險只能轉向其他問題處理這是基於謙抑思想的角度: 還錢就還錢啊~你欠100元,不還100元就抖出壞事。你有把握它100%不違法? : 逾越程度的話,搞不好還是構成誹謗咧! 不還錢就告發,一般都是用在強制罪,然後用手段目的解決, 只是我認為能否拉入346討論。 用(還錢)(抖出)選擇的方法解釋, 還錢是否害,從感情上不該是害,因為欠錢還錢怎麼會是害, 但從刑法角度,財產取得犯罪,必須是行為人對財產無本權或占有權限, 所以還錢仍是害。 抖出壞事,是否害,在於是否合法侵害,如果成立誹謗,就不是合法侵害, 自然成立恐嚇。 所以恐嚇的成立我認為必須是, 從後害是否合法侵害來判斷前害是否屬於不法侵害(恐嚇)。 : 這還是「欠債還錢,欠100、還100」的情況,都這麼嚴格檢驗了~ : 哪天你碰上「欠100,要你還1000!不然就OOXX(抖出醜事)」這種還10倍的,你怎麼說! 我說,還100是還錢,剩下900不是還錢。 堅守在合法抖出醜事,給我1000不然抖出糗事,這不算恐嚇取財。 但是900元的範圍可以討論是否構成強制罪,因為那不是還錢,是無義務之事。 : 這跟遇到地下錢莊放高利貸,不然扁你(傷害)/抖出醜事(誹謗)都是違法哪有兩樣! 違法,我也認為沒兩樣,只是合法就不一樣。 其實我也知道用【合法侵害】來說很難讓人接受,因為我也很掙扎, 只是在某些例子中,如父親逼小孩寫作業,老闆要求員工無條件加班等等, 你總不能說,父親成立恐嚇罪,移送法辦,老闆成立恐嚇也送辦。 這已經屬於以刑逼民,還是老話,在謙抑思想下... 刑法保障你不受干擾,但防止的對象是【惡害】,我們不能只從要錢就說【惡害】, 就算他手段目的不相當,那是強制罪的事,恐嚇行為只討論手段是否成立恐嚇, 手段合法就不是恐嚇,再重申,爸爸不帶你去兒童樂園玩,不買鐵金剛給你, 都不能算是恐嚇。 以下在民法部份,恕我就不回應,因為我只是想討論刑法, 讓多摩格大認為我在討論民法,是我失誤,請包涵。 : 以下你原文恕我刪。總之你似乎跳到其他層面去了。 : 黃榮堅蠻多其他學說蠻能說服我。茲不贅述。 : 但黃榮堅在此所擴張的「女竊賊意思自由的很、店長已經給她選擇花『鉅款』消災vs : 『報警』的『選擇空間』,所以店長不算恐嚇、不算違背女竊賊的意思自主」了的學說, : 至少說服不了我。 : 所以為了逼出黃榮堅學說的價值觀上的瑕疵(因為若要「自圓其說」當然可以圓下去, : 但會導致他自己孤芳自賞、眾人皆醉他獨醒,乾脆建立他自己活在其中的法秩序世界算了 : 」的結果,我們才用性交當換取店長不報警的「代價」,輸入黃榮堅的學說體系中運轉一 : 下看轉得順不順。 : : 而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決,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罰發動?? : 如果是民事的要約與承諾,固然可以在雙方(依照多數說、不是依照黃榮堅擴張後的) : 意思自由的情況下,簽訂和解契約; : 但內容必須有:等店家正式提出告訴後,依照雙務契約,店家撤回告訴=竊賊交出10倍私了 : 金;這就不構成恐嚇。換言之,就算你第一時間立刻繳交私了金,但除非和解條件包括, : 若日後竊賊因為紙包不住火,莫名其妙被告訴或告發成案,那麼店家要退還此「私了金」 : !這才公平啊~ : 問題是,哪有店家會答應你!想得美!店家就是要你乖乖交出10倍金額,不然就報警! : 店家可沒同意「你最後被人密告,檢察官起訴你以後,我們就退還你這個『遮羞費』/ : 私了金」(如果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內容中真有此附款,OK算是正式的和解契約, : 不算恐嚇) : 所以單純就是店家以要你蹲監獄的威脅竊賊來開條件要10倍鉅款,這算哪門子的和解! : PS:民事上的「你還錢、不然告你」至少告的結果也是(侵權行為中的)「損害賠償」或 : (債務中的)「債務履行」。 : 只是早點還你100元vs法院判決你還100元的區別;所以教科書上才都說「說要告你」不算 : 恐嚇。 : 私了金/遮羞費,跟民事上「你拿了對造的貨品卻還沒付、對造希望你快付的『價金』」, : 可不同。 : 請大家把思緒釐清。店家把竊賊叫到小房間,叫他當場/回家籌措,來交出10倍金錢的時 : 候。「這個時候」,「這種」「私了」在法律上能破除竊賊「絕對」不被刑法處罰嗎? : 當然無法破除!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換言之店家講難聽點根本沒盡到和解契約的義 : 務(況且這也不是店家破除得了的,除非立法院修法改成告訴乃論)!那麼這哪是和解契 : 約? : 明明就是讓竊賊心生恐懼,想狠撈一筆,撈完還不保證竊賊能沒事。 : 所以囉,第三人顧客看不過去,向警局去告發,竊賊照樣有罪! : 哪個法官會因為有「私了金」,所以結論就是「竊賊不構成竊盜罪」? : 那麼竊賊給私了金還真是給心酸的咧!所以有些人朝和解契約方向的詮釋,是搞錯方向, : 進而推論出不適當的:「店家不構成恐嚇取財」的結論。 : 所以,店家的恐嚇取財行為,一些法律系師生拿店長vs竊賊是在進行「和解契約」來辯解 : ,講來講去也根本論證不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2.61
newrulin:另外,如果你拿了錢還去告發我,我個人認為是詐欺的問題 05/18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