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以po一下嗎 下次碰到警察可以虎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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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sdt (預告明日咕咕節:)) 看板: LAW
標題: Re: 扣押車牌的相關法律
時間: Mon Sep 10 23:08:53 2001
※ 引述《lookers (小平是我錯怪你了.......)》之銘言:
: 有人可以po一下嗎 下次碰到警察可以虎它一下
交通執法對物之強制處分
是指對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之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
扣留其車輛 車牌 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按違規行為之情狀
分別規定得對違規之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
吊扣 吊銷其車牌 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並得限制駕駛 暫時保留其車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對於上述強制處分行為及扣留物之處理
分別於該細則第15條至第22條詳細規定:
1. 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
A.使用偽造 變造 或矇領之牌照 駕照者 其駕照併扣繳之
B.使用註銷之牌照 駕照行駛或駕車者
C.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 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D.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 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者
E.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 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F.牌照借供他車使用 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或駕車者
G.駕駛吊扣期間駕車者
H.駕駛人越級駕駛 或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
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或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者
I.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J.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K.汽車引擎 底盤 電系 車門損壞 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
2. 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 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
代保管其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3. 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A.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B.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者
C.汽車駕駛人駕車於應繳費之公路 橋樑 隧道 輪渡或於公路收費停車場停車
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
D.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E.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過重 吸食毒品 迷幻藥
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或拒絕接受上述測試之檢定
或患病駕駛汽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F.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經依處罰條例第36條(未辦執業登記)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
G.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43(危險駕駛)條之規定因而肇事者
H.汽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54條(平交道上違規)之規定因而肇事者
I.汽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61條(駕車犯罪)之規定者
J.汽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規定者
K.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於道路交通事故顯有肇事責任 或肇事責任不明
或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令情形須待查證者
得扣留其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
前項扣留之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應發給收據 記明扣照之原因
其扣照之原因消失或處理完畢後 應即發還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另外 新修訂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
處罰條例中新增「飆車條款」
汽機車第一次遭查獲飆車 將吊扣車牌三個月 再次查獲就沒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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