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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高手 師大教官這樣的答覆 不就表明住宿學生完全沒有隱私了嗎?? 到底法律是不是這樣運作的?? 麻煩了解的人回答一下吧!! 作者 hsiu (lin) 看板 NTNUmilitary 標題 宿舍用電安全檢查參考法條 時間 Fri Nov 2 11:30:35 2001 ─────────────────────────────────────── 各位同學: 有關宿舍用電安全檢查之「法條」部分提供參考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一七三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罪。 刑法第一七六條故意或過失以…電氣…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失火之規定。 刑法第一七七條漏逸或間隔…電氣…,致生公共危險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四八條在有人住居或其他處所內…, 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如無此等人在場時, 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學生宿舍為國家公共營造物之一部分, 故在大學宿舍有正當理由 (維護公共安全,預防公共危險, 故本校制訂學生宿舍用電辦法, 實施宿舍用電安全檢查), 及合理之可疑,經一定程序告知家長 (檢查當天共有兩位本校學生家長代表出席陪檢), 自可於必要之範圍內為察看 (當天檢查結果顯示 有四間寢室同學將冰箱置於衣櫃插電使用中 ,十分危險)。 依目前學理與實務均持肯定見解,並無違法之問題,亦毋需搜索票。 (請參閱1.邢泰釗著教師法律手冊頁七四至頁七五, 教育部發行,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再版。 2.邢泰釗編撰校園法律實務頁二七三至頁二七四, 教育部發行,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初版。) 生輔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22.198.95 > -------------------------------------------------------------------------- < 作者: jeffery (做個冷血動物-_-) 看板: LAW 標題: Re: 師大教官隨意打開學生衣櫃,自認合法,請問合法 … 時間: Thu Nov 8 18:38:02 2001 ※ 引述《notmine (un alcoolique)》之銘言: : 請問各位法律高手 : 師大教官這樣的答覆 : 不就表明住宿學生完全沒有隱私了嗎?? : 到底法律是不是這樣運作的?? : 麻煩了解的人回答一下吧!! : 作者 hsiu (lin) 看板 NTNUmilitary : 標題 宿舍用電安全檢查參考法條 : 時間 Fri Nov 2 11:30:35 2001 : ─────────────────────────────────────── : 各位同學: : 有關宿舍用電安全檢查之「法條」部分提供參考 :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一七三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罪。 : 刑法第一七六條故意或過失以…電氣…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失火之規定。 : 刑法第一七七條漏逸或間隔…電氣…,致生公共危險者…。 : 刑事訴訟法第一四八條在有人住居或其他處所內…, : 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 如無此等人在場時, : 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 學生宿舍為國家公共營造物之一部分, : 故在大學宿舍有正當理由 : (維護公共安全,預防公共危險, : 故本校制訂學生宿舍用電辦法, : 實施宿舍用電安全檢查), : 及合理之可疑,經一定程序告知家長 : (檢查當天共有兩位本校學生家長代表出席陪檢), : 自可於必要之範圍內為察看 : (當天檢查結果顯示 : 有四間寢室同學將冰箱置於衣櫃插電使用中 : ,十分危險)。 : 依目前學理與實務均持肯定見解,並無違法之問題,亦毋需搜索票。 : (請參閱1.邢泰釗著教師法律手冊頁七四至頁七五, : 教育部發行,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再版。 : 2.邢泰釗編撰校園法律實務頁二七三至頁二七四, : 教育部發行,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初版。) : 生輔組 我想刑訴的條文似乎不能用在本件案例。 刑訴是國家公權力發動的法源依據,其發動需要有一定要件, 小弟拙見:教官主體並不適格,其並非發動刑訴之主體, 如果更退步假設教官主體適格(維護校園安全之司法警察?基本上已經學術自由違憲) ,也仍有下列問題: 新修刑訴法的無票搜索是有一定要件的(請參閱新修刑訴131) 1.如果教官是逐間檢查,那變成了釣魚式搜索,不可能合乎本條要件, 2.如果是有人通報罪嫌,鎖定某幾間為對象,那才能成為131保障的國家公權力發動。 另外刑訴95對於無票搜索的告知義務亦具補充意義,如果教官沒有告知學生檢查可以 讓學生有拒絕受檢的權利,亦是一種對行為人的權利剝奪。 當然搜索住宅及其他處所應該可以認為合乎宿舍之要件,因為同學繳納租金,即使 所有權屬於學校,使用權仍然是同學的,這是民事上的概念。 至於行政法上關於公共營造物之部分,其頒訂管理細則應該經由法律保留的檢驗, 如果大學法有授權學校可以訂定管理規則,那當然教官有權實施檢查,但是仍要跳 脫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思考,並且要有公平之救濟管道(引申釋字491目的),但是 用刑訴作為合法化的理由根本不適當,不知上述所謂學說與實務通說為何?令人費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58.15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