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高手
師大教官這樣的答覆
不就表明住宿學生完全沒有隱私了嗎??
到底法律是不是這樣運作的??
麻煩了解的人回答一下吧!!
作者 hsiu (lin) 看板 NTNUmilitary
標題 宿舍用電安全檢查參考法條
時間 Fri Nov 2 11:30:35 2001
───────────────────────────────────────
各位同學:
有關宿舍用電安全檢查之「法條」部分提供參考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一七三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罪。
刑法第一七六條故意或過失以…電氣…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失火之規定。
刑法第一七七條漏逸或間隔…電氣…,致生公共危險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四八條在有人住居或其他處所內…,
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如無此等人在場時,
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學生宿舍為國家公共營造物之一部分,
故在大學宿舍有正當理由
(維護公共安全,預防公共危險,
故本校制訂學生宿舍用電辦法,
實施宿舍用電安全檢查),
及合理之可疑,經一定程序告知家長
(檢查當天共有兩位本校學生家長代表出席陪檢),
自可於必要之範圍內為察看
(當天檢查結果顯示
有四間寢室同學將冰箱置於衣櫃插電使用中
,十分危險)。
依目前學理與實務均持肯定見解,並無違法之問題,亦毋需搜索票。
(請參閱1.邢泰釗著教師法律手冊頁七四至頁七五,
教育部發行,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再版。
2.邢泰釗編撰校園法律實務頁二七三至頁二七四,
教育部發行,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初版。)
生輔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22.1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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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ffery (做個冷血動物-_-) 看板: LAW
標題: Re: 師大教官隨意打開學生衣櫃,自認合法,請問合法 …
時間: Thu Nov 8 18:38:02 2001
※ 引述《notmine (un alcoolique)》之銘言:
: 請問各位法律高手
: 師大教官這樣的答覆
: 不就表明住宿學生完全沒有隱私了嗎??
: 到底法律是不是這樣運作的??
: 麻煩了解的人回答一下吧!!
: 作者 hsiu (lin) 看板 NTNUmilitary
: 標題 宿舍用電安全檢查參考法條
: 時間 Fri Nov 2 11:30:35 2001
: ───────────────────────────────────────
: 各位同學:
: 有關宿舍用電安全檢查之「法條」部分提供參考
: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一七三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罪。
: 刑法第一七六條故意或過失以…電氣…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失火之規定。
: 刑法第一七七條漏逸或間隔…電氣…,致生公共危險者…。
: 刑事訴訟法第一四八條在有人住居或其他處所內…,
: 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 如無此等人在場時,
: 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 學生宿舍為國家公共營造物之一部分,
: 故在大學宿舍有正當理由
: (維護公共安全,預防公共危險,
: 故本校制訂學生宿舍用電辦法,
: 實施宿舍用電安全檢查),
: 及合理之可疑,經一定程序告知家長
: (檢查當天共有兩位本校學生家長代表出席陪檢),
: 自可於必要之範圍內為察看
: (當天檢查結果顯示
: 有四間寢室同學將冰箱置於衣櫃插電使用中
: ,十分危險)。
: 依目前學理與實務均持肯定見解,並無違法之問題,亦毋需搜索票。
: (請參閱1.邢泰釗著教師法律手冊頁七四至頁七五,
: 教育部發行,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再版。
: 2.邢泰釗編撰校園法律實務頁二七三至頁二七四,
: 教育部發行,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初版。)
: 生輔組
我想刑訴的條文似乎不能用在本件案例。
刑訴是國家公權力發動的法源依據,其發動需要有一定要件,
小弟拙見:教官主體並不適格,其並非發動刑訴之主體,
如果更退步假設教官主體適格(維護校園安全之司法警察?基本上已經學術自由違憲)
,也仍有下列問題:
新修刑訴法的無票搜索是有一定要件的(請參閱新修刑訴131)
1.如果教官是逐間檢查,那變成了釣魚式搜索,不可能合乎本條要件,
2.如果是有人通報罪嫌,鎖定某幾間為對象,那才能成為131保障的國家公權力發動。
另外刑訴95對於無票搜索的告知義務亦具補充意義,如果教官沒有告知學生檢查可以
讓學生有拒絕受檢的權利,亦是一種對行為人的權利剝奪。
當然搜索住宅及其他處所應該可以認為合乎宿舍之要件,因為同學繳納租金,即使
所有權屬於學校,使用權仍然是同學的,這是民事上的概念。
至於行政法上關於公共營造物之部分,其頒訂管理細則應該經由法律保留的檢驗,
如果大學法有授權學校可以訂定管理規則,那當然教官有權實施檢查,但是仍要跳
脫特別權力關係的傳統思考,並且要有公平之救濟管道(引申釋字491目的),但是
用刑訴作為合法化的理由根本不適當,不知上述所謂學說與實務通說為何?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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