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惡狼性侵女童輕判 法院:未違反女童意願
時間Mon Aug 16 09:58:04 2010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可是既然有姦淫幼女罪
照理來說都應該優先適用這一條阿
如果有問題也是這一條定太輕了
怎麼會有人覺得應該適用強制性交罪呢
附帶問一下
如果兩人有約定玩SM
事後女方反悔告性侵
要如何舉證自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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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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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68.196
推 hcya:違反意願:對未滿14歲之人犯加重強制性交罪(222條第2款) 08/16 10:26
→ hcya:未違反意願: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罪(227條第1項) 08/16 10:27
→ hcya:兩者的區別是有無違反意願(事實認定),並非何者應該優先適用~ 08/16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