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rimgh:我覺得如果是新聞記者及時播報的 可能比較難監控 畢竟不可 08/31 12:40
→ darimgh:能要求記者又懂天文又懂地理又懂法律又懂ooxx 但是如果 08/31 12:40
→ darimgh:是文書的形式發稿 還是最好能確定文稿內容沒有用與錯誤等 08/31 12:41
→ darimgh:至少也請個懂法律的人再看一次吧ORZ.這樣問題可能會比較少 08/31 12:42
推 Rechtsstaat:你可以多找幾個專精某方面的人,然後讓他專跑這方面的 08/31 13:22
→ Rechtsstaat:新聞;或是不懂但給予職前教育,讓外行人多少懂一些 08/31 13:22
推 Rechtsstaat:但別像現在這樣,讓什麼都不知道的人胡說八道 08/31 13:31
→ carthur:那…這類的性侵案件,最輕的刑度應該多少才好呢? 08/31 13:56
→ powerslide:可以確定的是,用手指性侵絕對不會比實際性器接合來得重 08/31 14:38
→ powerslide:那些主張判處極刑的人大概以為只要把被告通通判處死刑, 08/31 14:39
→ powerslide:這個世界就天下太平了,完全沒想到這種方式反而鼓勵被告 08/31 14:40
→ powerslide:犯下更重的罪行 08/31 14:41
用[罪刑相當原則]來分析好了,刑法227的罪刑是3~10年,而其罪行態樣從重到輕可分為
[肛交]>[性器結合]>[手指侵入]
[0歲]>[14歲]
[肛交]+[性器結合]+[手指侵入]+[0歲]=10年
[手指侵入]+[14歲]=3年
[性器結合]+[14歲]=4.75年
[性器結合]+[6歲]=6.5年
那麼[手指侵入]+[6歲]==3年2個月也就不算太離譜了
推 phantomli:同意powerslide大~不需要用極刑把被告逼向更重的犯行。 08/31 14:47
推 ChrisBear:記者 不意外 08/31 15:5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5.190 (09/01 00:0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5.190 (09/01 00:15)
→ dnzteeqrq:判太輕才會讓人 食髓知味吧!還有 一般人根本不太懂法律 09/01 10:35
→ dnzteeqrq:推向被告犯下更重的罪行根本是微乎其微 09/01 10:37
1.人是有理性的動物
2.不管你刑罰輕重不會作的一樣不會作
3.會作的人從理性考量的觀點會衡量其所獲取的利益與所付出代價的關係,如果一個刑
罰的體系沒有辦法區分重罪和輕罪的差別的話,那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他會選
擇犯重罪還是輕罪?陳進興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反正他都已知道自己是非死不可了,
所以多殺一個就賺一個,所以我完全不知道你所謂微乎其微的推論依據是從何而來?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5.190 (09/01 11:19)
→ dnzteeqrq:你把一個死刑犯拿來這當例子?? 如果 手指侵入判10年 09/01 13:39
因為死刑就是最極端了
沒有更重的刑了
所以殺一個人跟殺二個人有差嗎?
這也是廢死聯盟所主張的理由之一
推 rhchao:我有問題._./,為什麼原PO您把肛交>性器接合?從最原始的 09/01 13:40
→ rhchao:強姦罪的(不能說的)「女性子宮控制權」保護法益來看,肛交 09/01 13:41
→ Eventis:一個用他正常的功能,一個用他異常的功能,所以從"性自主決 09/01 13:41
→ rhchao:等「擬制」性交行為是後來的擴張態樣,其不具使女性懷孕風 09/01 13:42
→ rhchao:險,應該比較低吧? 09/01 13:42
→ Eventis:定"的角度來看,除了主觀上個別的考量,"從正常的管道進去", 09/01 13:42
→ Eventis:顯然輕微於"從異常的管道進入". 09/01 13:42
→ Eventis:從現在強制性交擴張及於"男女"來看,女性子宮控制權已成昨 09/01 13:43
→ dnzteeqrq:性器結合直接死刑,就以你來說,你會選哪一個?? 09/01 13:43
→ Eventis:日黃花,難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安身立命. 09/01 13:43
→ Eventis:不過刑度的3y2m還是有可以討論的空間,畢竟這只是內部的裁 09/01 13:45
→ phantomli:dnzteeqrq的舉例似乎不能自圓其說(仍有輕重之別~)? 09/01 13:45
推 rhchao:E兄,問題是如此論的話那男性被肛交將一定比女性被姦要來 09/01 13:45
→ Eventis:量基準,好不好可以再斟酌,不過充其量都是妥當與否的問題. 09/01 13:45
→ phantomli:同意E大所言,3年2月是有再酌空間~ 09/01 13:46
如果從高雄地院所確認的事實來看
被告尚未進入
女童處女膜沒有破裂痕跡且陰道毫無撕裂傷
3年2月應該不算太離譜
→ rhchao:的重,這似乎與一般觀念有所衝突? 09/01 13:46
→ Eventis:這您就錯了,男性被性侵不一定只能從"後面",性侵這一詞用的 09/01 13:46
→ Eventis:文字並不好,"強迫*侵入*"也是一種性侵. 09/01 13:47
→ rhchao:且強姦致懷孕對身心的創傷我想一般認為會比被肛交重吧? 09/01 13:47
→ Eventis:至於男女之間的差異仔細一想就可以知道只是傳統對女性的觀 09/01 13:47
→ Eventis:點使然.致於懷孕根本是他種考量不當地混入討論. 09/01 13:47
→ Eventis:充其量那是一種"加重結果",與本罪構成要件應分別論之. 09/01 13:48
→ Eventis:那條的誡命是汝不可硬上,並非汝不可使之懷孕....... 09/01 13:49
→ Eventis:就硬上這點來說,並沒有性別上的差異,只有因性別而造成的生 09/01 13:50
→ Eventis:理構造上所致"犯罪情狀"的差別. 09/01 13:50
推 rhchao:嗯,小弟確實是漏了被迫侵入這部份,但仍有別的論述可能, 09/01 13:56
→ rhchao:簡單說,假設現在犯人對女性被害人說,三選一,前面後面還 09/01 13:57
→ rhchao:是下面?小弟手邊沒有任何研究資料,所以只能臆測,通常應 09/01 13:58
→ rhchao:該會把下面這個選項留到最後吧?小弟提出懷孕的原因是,三 09/01 13:59
→ rhchao:者同樣是破壞性自主,但僅有下面會使母體產生額外負擔,侵 09/01 14:00
→ Eventis:既然是臆測那就有一致和不一致兩種,結論完全相反唷:) 09/01 14:00
→ Eventis:而且懷孕在這裡地位很尷尬,內射與懷孕間並沒有必然性,或至 09/01 14:02
→ Eventis:少高度的可能(不孕夫婦會恨死你),近乎於純粹偶然的事實,只 09/01 14:02
→ rhchao:害程度應該較高吧?畢竟被肛交跟被性交,純就精神傷害來看 09/01 14:02
→ rhchao:恐怕很難量化說何者為高。 09/01 14:02
→ Eventis:是相較於從陰道或從肛門,是其一可能而另一不可能罷了. 09/01 14:02
→ Eventis:所以我完全持自主的看法,當事人可以"不!不要從那裡",或是 09/01 14:03
→ rhchao:隨機抓10位女性同胞調查如何?(結果被當變態Orz) 09/01 14:04
→ Eventis:"我幫你吹出來,你不要從那邊進去";附言之,從那裡進去的撕 09/01 14:04
→ Eventis:裂感,若不是"溫柔"的行為人,基本上有如凌辱;兄臺不妨自行 09/01 14:05
→ Eventis:試驗,粗糙,無潤滑,乾澀,大口徑器具,強制捅入的肉體與精神 09/01 14:05
→ Eventis:的雙重折磨. 09/01 14:05
→ rhchao:簡而言之,小弟的看法是「性自主+懷孕風險」v.s.「性自主」 09/01 14:05
→ Eventis:前+後同樣亦是一個自主選擇,有無是一個選擇,方法也是. 09/01 14:06
→ Eventis:這應該都是一般日常生活的工具就能輕易做到的,保證您能充 09/01 14:08
→ Eventis:分體會,"強迫*進入*"與"強迫*被進入*"這種非功能性使用,它 09/01 14:08
→ Eventis:肉體上不適感與精神上的凌辱感,不只一點的差異唷:) 09/01 14:09
→ Eventis:而在這裡被評價更重的就是在這個不適與凌辱對自主意識更大 09/01 14:10
→ Eventis:的扭曲. 09/01 14:10
→ Eventis:換另一個角度來說:"最好被騎的時候還會想到懷孕不懷孕啦" 09/01 14:11
推 rhchao:肉體不適方面,在未潤滑的的情形下下面不會好到哪裡去,特 09/01 14:12
→ Eventis:竊以為,最直觀的想法莫過於一腳對著那個骯髒的XX踹到它爛. 09/01 14:12
→ Eventis:會有"進得去",和"進不去"的差別,同時,陰道本身有分泌幫助 09/01 14:13
→ rhchao:別是發育未成熟時恐怕口腔(異常使用)造成的不適感反而較小 09/01 14:13
→ Eventis:潤滑的液體,這可以從潤滑其實是現代以後的概念佐證而來. 09/01 14:13
→ rhchao:至於精神凌辱,意識到有懷孕可能時恐怕不亞於被異常性交吧 09/01 14:14
→ Eventis:在潤滑液發明之前,人類仍將生育與性行為視為美事可稽:) 09/01 14:14
→ Eventis:但那已經是"行為後",而且也僅限於"可能". 09/01 14:14
→ Eventis:繫諸於高度不確定的受精事實,嚴格而言,這是過度評價了射精 09/01 14:15
→ Eventis:的意義. 09/01 14:15
→ Eventis:更遑論妨害性自主並不需要將行為完成至射精階段,或至少"精 09/01 14:15
→ Eventis:液流出" 09/01 14:16
→ Eventis:另可對照配偶間妨害性自主之情形,性交是一回事,但未必不願 09/01 14:19
推 rhchao:小弟反而認為是「異常性行為」在缺乏實證下被過度評價 09/01 14:20
→ Eventis:意孕育子女,更可見懷孕與性交之惡性應分別評價. 09/01 14:20
→ Eventis:怎麼會缺乏實證呢,您馬上就可以去實證了不是嗎XDXDXDDDDD 09/01 14:20
→ rhchao:它是真的傷害較大呢?還是是基於一般人的「噁心」感而被直 09/01 14:22
→ Eventis:看從前面"超越機能的連打七槍"vs."從後面近乎瘋狂的連幹七 09/01 14:22
→ rhchao:接認為態樣較嚴重? 09/01 14:22
→ Eventis:輪",究竟是哪一種更為痛苦:) 09/01 14:22
→ Eventis:這個自主的違反更嚴重恰可重"「噁心」感"被評價出來啊:) 09/01 14:23
→ rhchao:小弟說的實證是,找一個女性被害人,量化她被中出和被肛交 09/01 14:24
→ rhchao:時的傷害 09/01 14:24
→ Eventis:試圖將之引申為道德上的禁忌時卻正好確立該道德上的禁忌支 09/01 14:25
→ Eventis:配了行為時的自主性. 09/01 14:25
→ rhchao:噁心是他人覺得的噁心還是當事人的噁心?傷害究竟是我們決 09/01 14:25
→ rhchao:定的還是看被害人實際受到的? 09/01 14:25
→ Eventis:無法"確知"當事人意思時,從社會評價上"推知"當事人意思. 09/01 14:26
→ Eventis:至於當事人實際受到的,就看問出來多少:) 09/01 14:26
→ Eventis:同樣的實證上的問題會一樣發生在懷孕上,即便優生保健法明 09/01 14:27
→ Eventis:定此項情狀為當然得人工流產之事由(9I(5)),仍然有母親願意 09/01 14:28
推 rhchao:我們是否在刻意塑造肛交的異常性,一如不斷加重妨害性自主 09/01 14:28
→ Eventis:生育並獨力撫育. 09/01 14:28
→ rhchao:的罪刑其結果反而是加重了女性「貞操」的觀念。現行法雖男 09/01 14:29
→ Eventis:肛交的異常性來自於器官本身功能的不一致.當然如果將性行 09/01 14:29
→ rhchao:女一體適用但實際上被害人還是女性居多。 09/01 14:2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14.32.61.239 (09/01 14:32)
→ Eventis:為界定在"達致性高潮"的過程,不要說肛交乳交,指交器交都應 09/01 14:30
→ Eventis:該為同樣之評價;但如果將之界定"有生殖可能之方法",則陰莖 09/01 14:31
→ Eventis:陰道以外的接合當為不同之評價. 09/01 14:31
→ Eventis:至於貞操觀念,吾不予置評:] 09/01 14:3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14.32.61.239 (09/01 14:33)
推 rhchao:我看先打住好了,再回下去等下雨變大就出不了門了@@ 09/01 14:35
→ rhchao:性自主這塊當初老師沒有完整的上過,可能有不適切的地方 09/01 14:37
→ rhchao:不過小弟還是要反對將「他者的噁心感」作為處罰基礎的立場 09/01 14:38
→ Eventis:我上面從來沒有主動提到"他者的噁心感",請不要把這椅子塞 09/01 14:50
→ Eventis:到我屁股下;上面用的都單純只是針對是項交媾方式會在是項 09/01 14:50
→ Eventis:強制行為實行間,同時對性自主意識有產生更大侵害之可能. 09/01 14:51
→ Eventis:就器質性的角度來說,以器官原有之功能進行者,會有器官本身 09/01 14:51
→ Eventis:相應生理機制的協助,若非基於此而行之者,則可能反受器官的 09/01 14:52
→ Eventis:抑制,如口徑,如乾澀,如前列腺所掌握的關於痛苦的感受. 09/01 14:52
→ Eventis:當然不排除有受侵害人較偏愛此道...................... 09/01 14:53
→ phantomli:給原PO:我之所以認為有再酌空間,是因為我看的報導,其 09/01 14:54
→ phantomli:犯罪事實是「已有手指插入」之既遂。但無奈本件看不到判 09/01 14:54
→ phantomli:決原文,只能從報載作判斷。所以對刑期的想法也不同。 09/01 15:02
→ Eventis:我是只認為可以再討論而已,畢竟本罪的量刑範圍頗大,級距在 09/01 15:05
→ Eventis:哪裡,每級的範圍寬不寬,還是多少可以討論. 09/01 15:06
→ Eventis:越接近底限,其實下面可以討論的是可以找到更輕的. 09/01 15:06
→ Eventis:比如說"明顯有合意"的,甚至"出於自主的決意,客觀上亦符合 09/01 15:07
→ Eventis:社會評價的同意",或是,"女童的年紀double,顯有基本之認識/ 09/01 15:08
→ Eventis:反抗之能力","確係有性功能方面之精神疾病,但未致19條之程 09/01 15:09
→ Eventis:度",......畢竟在他下面的還是有更輕的,接下來量到3y2m以 09/01 15:10
→ Eventis:下有可能會打架的話,這3y2m就可能就不是不能斟酌.不過我同 09/01 15:11
→ Eventis:意"不至於*太離譜*",也就是最終仍然只是妥當與否,尚不致裁 09/01 15:11
→ Eventis:量過於不當的問題. 09/01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