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看一下高雄地院的說法 性侵「輕判」?地院挺法官:並無強制性交 2010/08/25 03:04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5/4/2bqfd.html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 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 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 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 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 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 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 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 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 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 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 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 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 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 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 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 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 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 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 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 更新日期:2010/08/25 15:57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女童沒反抗」 性侵改判關鍵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5/2/2brr0.html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判決認定被告「未違反女童意願」,在網路發酵,甚至連署 要開除法官。本案在今年3 月12日,高雄檢方引用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將本案30歲的林 姓被告起訴,並具體求處10年徒刑。但法院則在6月18日變更起訴法條,改用對於未滿14歲 的女童性交罪判刑,本件判決有無「輕判」,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6日上午,今年30歲的林姓被告,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側面樓梯處,見 6歲女童獨自一人玩耍,以手抱住女童,放在林男的左腳上,「隔著褲子」以手指侵入女 童下體,致女童驚嚇過度而性侵得逞,當時居住在附近的陳姓婦人見狀,大叫制止並報警 而將林男查獲。 檢方調查後,根據被害女童在警訊時的證述,以及目擊婦人的指述,加上林姓被害也坦承 以手指插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同時以林姓被告在犯後表示,不知被害女童是 否有受到驚嚇,認為犯後毫無悔意,具體求處10年徒刑。 不過,案件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審判長莊珮君法官調查認定,林姓被害並非是隔著褲子, 而是從被害女童的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性交得逞1次。 審理期間,林姓被告否認性交,辯稱只有用手撫摸,並未以手指插入,還以罹患精神分裂 症意圖脫罪,由於林男在審理中翻異前供,且供述不一,法官綜合各種情況證據,認定林 男行為時,意識清楚,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因此並未採信林男的辯詞。 至於林男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在認定上牽扯法官變更法條的依據,法官在論罪科刑上 ,引用情況證據,即目擊陳姓婦人的證述:「我見到被告與女童時,女童並無抵抗的動作 ,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此外,法官並審酌案發時,女童是坐在林男的左腿上,姿勢重 心並非十分穩固,如果女童有意掙脫被告,林男應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順 利將右手伸入褲內而性侵。 法官最後採信林男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涉犯性交,因此變更起訴法 條,改依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為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 =========== 其他的新聞在這了 只能說按個讚(like)真的很容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33.97
phantomli:負實質舉證責任的檢察官沒事,反倒是堅持無罪推定的法官 08/25 17:29
phantomli:惹來民怨。這樣的法學素養、媒體報導,實在~~ 08/25 17:30
ChrisBear:沒受過法學訓練不能強求看的懂判決 08/25 17:41
echomica:請問 出現這種情況 是檢察官還是法官的疏失? 08/25 17:44
echomica:我知道案件出現輕判 媒體大多都是把矛頭指向法官 08/25 17:44
phantomli:C大所言甚是,一般人民畢竟不懂。希望媒體能盡社會教育 08/25 17:48
phantomli:的責任~~ 08/25 17:48
JackeyChen:沒有哪一方疏失的問題。我用量化表示好了 比較簡單 08/25 17:52
JackeyChen:有沒有達刑法221的程度?起訴方心證程度如果是60%,那 08/25 17:52
JackeyChen:審判方大概是70%。法官認為所有現存事證,都無法突破 08/25 17:53
JackeyChen:到70%以上的程度,所以用227條去判,當然刑度適不適當 08/25 17:54
JackeyChen: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08/25 17:55
phantomli:回J大,其實如果能夠做到院檢標準一致,不就可以做到減 08/25 18:00
phantomli:少案件,提高定罪率的理想嗎?可惜現在的實務不是這樣, 08/25 18:01
phantomli:還有待改善的地方(純閒聊~)。 08/25 18:02
JackeyChen:很難阿,心證這種東西又不是公式可以帶出來的東西 XD 08/25 18:05
JackeyChen:而且有一些主觀要件的東西,根本沒有什麼直接事證可以 08/25 18:06
JackeyChen:證明,只能透過間接證據去論證,所以就會有論證空間了 08/25 18:07
JackeyChen:以性侵害案件來說,如果心證都要抓到8.90%,那市面上 08/25 18:08
JackeyChen:的性侵害案件,除非有錄影到吧,不然幾乎不可能被起訴 08/25 18:08
depravity:回三樓 立法委員的疏失 她們定的法律不符合民眾期盼 08/25 18:54
depravity:數錯了 是四樓 XD 08/25 18:54
RobertAlexy:是四樓這種沒搞懂就來放炮的鄉民疏失 08/25 19:40
Eventis:用227也有十年以下,單純因為222太重而證據不足判不下去,改 08/25 19:59
Eventis:用227,考量女童的年紀實在低到很難為有力的反抗,而且造成 08/25 20:03
Eventis:的陰影可能一生都難以磨滅,科刑上或許還有再討論的空間. 08/25 20:04
Eventis:3年2個月很靠近227I的下限了,難道這個案子有碰到什麼特別 08/25 20:05
Eventis:應減刑的條件@@"? 08/25 20:06
ChrisBear:民事和解吧? 08/25 20:09
Eventis:民事和解連得減都沒有啊,只是犯後的態度,在這種案子把他列 08/25 20:36
Eventis:當主因,透露出來的立場新聞不把他報成二度驚嚇就怪了Orz 08/25 20:37
depravity:我還以為在台灣 初犯幾乎都在下限咧 XD 08/25 20:44
Eventis:判決書是為滿足性慾,被害人身心傷害大,犯後飾詞脫罪,未得 08/25 20:54
Eventis:告訴人諒解,正面的斷語還都沒有...Orz...講了這一堆,加碼 08/25 20:57
Eventis:也只從下限加碼兩個月,實在有點心口不一啊Orz 08/25 20:57
JackeyChen:事實上depravity大說對了阿 司法實務長年以來比較奇怪 08/25 20:58
JackeyChen:慣例之一,初犯的量刑幾乎是從下限開始加碼 08/25 20:59
Eventis:也不懷疑有這個奇怪的現象,但是到重罪還這樣就很詭異. 08/25 20:59
Eventis:何況這個加碼還加得很"秀氣"......@@a 08/25 21:00
CrazyMarc:慣例不是一審重判二審減輕嗎 @@? 08/25 22:02
Eventis:慣例不是一審罵翻二審翻案嗎...(誤).........XD 08/25 22:20
depravity:其實慣例是更到天荒地老 (大誤) 08/25 22:29
chihchien:媒體應該也是不想弄懂 製造對立氣氛匪炒起來就達到目的 08/25 22:38
Eventis:那個慣例有原因吧,這種卷宗堆到比人高的案子,成全這個案子 08/25 22:38
Eventis:手中的其他案子應該都會爆炸;犧牲掉他大不了只是被上級審 08/25 22:38
Eventis:再打槍回來而已Orz 08/25 22:39
depravity:我倒覺得晶華前面那塊地的比較經點 XD 08/25 22:41
greatshiau:我個人猜是因為只有手指侵入,法官也不想判太重吧 08/25 22:55
JackeyChen:樓上再說啥 @@a 221 or 227 手指都要進入啊 = = 08/25 23:05
Eventis:他的意思大概是指,刑度與用以使之接合的物體粗細有關.(疑) 08/25 23:10
Eventis:像這個細細小小的一根,與會膨脹變大的怪物,應作不同評價. 08/25 23:11
greatshiau:樓上正解 08/25 23:27
CrazyMarc:為什麼每次提到性犯罪,我都會想到某師猥褻的表情 XDD 08/26 00:01
CrazyMarc:還有他得意弟子不斷強制性交馬英九 XDD 08/26 00:01
lemondrink:某師...是pd嗎....XD 08/26 03:30
lawdreamer:應該是PD~ 08/26 10:33
CrazyMarc:大家都知道啊 XDD 08/26 16:03
Eternalwing:我的刑法學分班老師是之前高雄地院的某刑庭庭長 08/26 20:55
Eternalwing:他上課時告訴我們, 他們那邊量刑原則上是從最輕刑度開 08/26 20:56
Eternalwing:始起算, 有什麼事由再慢慢往上加 08/26 20:56
Eternalwing:因為這起案件的嫌犯看來並無前科, 可能開庭時態度也 08/26 20:57
Eternalwing:不差, 所以幾乎沒往上加重刑度 08/26 20:58
victor2923:我不太懂為什麼從判決刑底開始加會引起眾怒 08/29 00:47
victor2923:我猜是判決書裡的沒有反抗 導致了一堆對法律完全不了解 08/29 00:47
victor2923:的人的誤解 再加上這個記者真的很噁爛 到底有沒有 08/29 00:48
victor2923:制裁這種邪惡記者的法律啊??? 台灣應該立一個才對 08/29 00:50
Eternalwing:新聞自由吧, 不過媒體也是台灣的一大亂源就是了 (攤 08/29 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