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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LkIRV ] 作者: tkucuh (tku's cuh)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憲法法庭網路直播開始 時間: Thu Jun 16 09:25:34 2011 ※ 引述《Riyuberg (牛)》之銘言: : 憲法法庭 6/16 言詞辯論 : 網路直播 mms://entlive.media.hinet.net/BCENT008 : 水 果 軍 政 府 軍 : 聲 請 人 王煒博 代 表 人 劉文仕 : 蘋果日報記者 內政部參事 :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昕 陳清秀 : 台大法學院副教授 東吳法學院教授 : 劉靜怡 蔡震榮 :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 真理法學院教授 : 尤伯祥 尤英夫 : 律師 律師 : 鑑 定 人 : 石世豪 東華法學院教授 : 李念祖 律師、東吳法學院教授 : 翁秀琪 政大傳播學院教授 http://lopair590129.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html 本案是第六件大法官在憲法法庭為釋憲案舉行言詞辯論。辯論結束後,大法官將以一個月 左右時間討論,並完成審查,最快在七月下旬可作成解釋。辯論庭主要討論四大爭點:  一、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目的是在保障被跟追人何種權益?是否屬憲法所保障 的基本權利。 社維法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二、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或工作權,是否會因前述社維法規定受到怎麼樣的限制 。  三、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是否應依被跟追人或跟追人的身分、跟追目的的差異 有所不同,以平衡新聞自由及被跟追人的權益。  四、如果認為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行為,在一定下不在前述社維法規定適用範圍內, 該如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給不太清楚這場辯論的目的的人寫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43.133 ※ 編輯: tomchow76 來自: 118.160.43.133 (06/16 09:41)
tomchow76:目前現場直播 內容很精采 還沒加入的趕快來看吧! 06/16 09:43
JackeyChen:如果不是釋憲 我還真不知道社維法這一條 XD 06/16 09:48
uka123ily:根本連不上去囧 06/16 10:12
scott2009:多次幾次可以的,不過想聽重點。 06/16 10:27
Lafayette925:沒有做行政上訴沒有用盡所有審級法律救濟途徑,光資格 06/16 10:30
Lafayette925:就不符了吧 06/16 10:30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download.asp?sdMsgId=22341 這是我半個月前貼的網址 新聞稿有提到「臺北地院裁定駁回異議確定」 都已經確定終局裁判了 怎麼會資格不符呢? ※ 編輯: tomchow76 來自: 118.160.43.133 (06/16 10:48)
ocean11:所以是辯論狗仔跟監算不算正當理由是吧 06/16 12:30
RobertAlexy:人民釋憲只能對終局判決申請釋憲啊… 06/16 13:00
belmontc:終局判決是指訴訟繫屬言詞辯論終結完後,法院作出的判決吧 06/16 14:22
belmontc:應該說,法院作出宣判後的判決都算終局判決吧 06/16 14:23
jzn:「裁」「判」,不是只限判決 06/16 14:23
belmontc:我是針對他說終局判決作解釋 釋憲應該是終局裁判才對.. 06/16 14:26
Lafayette925:即便如此,還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阿 06/16 14:42
belmontc:大法官1125次會議去看一下 不一定要用盡審級 06/16 14:47
belmontc: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決議則表示:「雖未用盡審級救濟,若 06/16 14:48
belmontc:案件具有原則重要性,也可例外加以受理。」此見解可茲贊 06/16 14:49
belmontc:同,因此,若其案件對於當事人權利之保障具有原則重要性 06/16 14:49
belmontc:仍為本要件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即便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06/16 14:50
belmontc:亦可受理。 06/16 14:50
swn:請問哪邊看得出來本案沒窮盡審級救濟途徑呢? 06/16 14:51
Lafayette925:用盡所有救濟方法如申訴,上訴等,目前僅止於地院判決 06/16 14:56
Lafayette925:確定,原告在這之後並無其他動作 06/16 14:56
Lafayette925:但若是像bel大所說的,那應該就沒問題了 06/16 14:57
swn:社維案件不是 地院簡易庭→地院普通庭?本案沒有嗎? 06/16 15:01
belmontc: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57條 地院普通庭裁定後不得再抗告 06/16 15:08
belmontc:更正57是簡易庭 我引錯法條XD 應該是58 06/16 15:10
chihchingho:本案社維法規定為僅處罰鍰或申誡,依社維43、45規定由 06/16 16:20
chihchingho:警方逕行處分,救濟途徑只有向簡易庭聲明異議(57條第 06/16 16:21
chihchingho:三項規定不得抗告),所以救濟途逕已用盡 06/16 16:22
chihchingho: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 06/16 16:24
auror:不知道直撥單位會不會將影片檔開放下載?沒跟到...orz 06/16 18:06
chihchingho:司改會似乎想用明確性原則打遍天下@@ 06/16 23:51
DavidEaston:不然要用法保嗎XD 06/17 00:28
skywind007: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重播嗎?GOOGLE了好久找不到... 06/17 03:38
wistfulheart:想找連結+1 06/17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