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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刑法221條構成要件已經修正過囉 : : 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 不需要達到不能反抗的地步 : : 本案中被害人因懼怕裸照被公開而與加害人性交 : : 已經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了 : OK,還原一下事實經過(此案前後新聞說法一致,應不至於新聞完全扭曲事實) : 被告有三個身份:歹徒、教官、教官找來的好友 : 女大生接到電話,是教官,誤信了,然後教官表示,會請好友出面替女生討回光碟, : 然後以「教官找的好友」身份赴約,表示願意幫他跟歹徒討回光碟。 : 並不是以歹徒的身份握有光碟來威脅~而是以「幫助者」來利誘... : 如果像女童案一樣嚴格要求,沒有明確證據就不能證明有違反其意願的話, : 何以證明女方不是基於想求助對方協助而同意獻身? : 我今天若對一個負債累累被黑道追殺的女生說「跟我上床,我替你還債」 : 這算是我威脅嗎?女生被威脅的是債,我「不替他還債」本身並不會威脅到他 : 而她若因此同意跟我上床,也沒有違反其意願(為了還債,只好認了) 本來就是這樣啊 不然你以為酒家女是怎麼來的? : 另一個點是,用"騙的"讓她傻傻的妥協,都判刑九年半了, : 那十個人拿開山刀押人上山輪姦,最多也才多半年變成10年...滿囧的 : 回到女童,的確要講證據,女童根本不知道性,怎可能違反意願性交, : 但相對地,也同樣不可能有意願與之性交呀!因為根本沒有對性的認知~ : 問題就在,「違反其意願」的定義, : 為什麼是「表達出反對」才算反對?為什麼不是「沒有表達同意」就算反對? 這你要問當初的立法者啊 為什麼要把原有的致使難以抗拒的客觀判斷改成主觀的違反其意願 至於您說「沒有表達同意」就算反對 很抱歉,法律並不是這樣推論的 沒有表達同意也有可能是默示同意無意見 明示反對 << 無意見 << 默示同意 << 明示同意 ^ ^ | | (違反其意願) | (不違反其意願) | (未得其明示同意) | (得其明示同意) 而條文很清楚的寫了是違反其意願而不是未得其明示同意 所以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就只能這樣判 : : 這您就要問那些婦女團體了 : : 為什麼要把221修成今天這個模樣 : : 依照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 : : 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 : : 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 : : 「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 : : 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 : : 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 :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 : : 」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 : : 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 : : 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 : : ,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 : 這就是造成今天本案法官為什麼斤斤計較有無違反女童意願的主因,這些遊行者不去 : : 指責當初那些一意蠻幹的立法遊說團體,反而指責依法判決的法官,這不是很好笑嗎 : : 照這種邏輯演變下去,我可跟您保證,即使今天修法之後,再過五六年同樣的情形一定 : : 又會發生,而這些立法遊說團體又會出來示威抗議,因為她們永遠學不會什麼叫體系 : : 立法,只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然後發生問題時又會把矛頭指向代罪羔羊,完全忘了 : : 自己所做過的蠢事 : 舊刑法原條文拿來也是拆去227條直接用,只是3年跟5年起跳不同而已, : 新法只是多了對幼童有增加了加重條件,可以拿來重判。 : 如果沒有修法,維持舊法,準強姦罪一樣也不會加重刑度呀... 誰說的? 就算依照舊法以強姦論 而再列222的加重事由 就沒有今天這種問題了 所以追根究底還是當初修法時的體系錯誤才造成今天的問題 : 所以爭點不在於修法前後吧,無論新法舊法,上了14歲以下一定有罪, : 問題就在於加重條件居然沒有啟動?大家質疑的是法官怎麼會這樣認定... : 所以,現在的爭點正如上半段所述,是在 違反意願的「認定」上吧~ : 當初修法成這樣,立法精神應該是為了加重處分對幼童下手的加害者,以生嚇阻功效, : 畢竟侵害幼童的風險小(難採證、易誘騙、易恐嚇),若刑度跟侵害成人一樣, : 那罪犯當然挑軟柿子吃~專找幼兒下手更保險,反正被抓到都一樣刑度。 : 加重處分之後,雖然侵犯幼兒的風險低,但被逮到之後刑度重,或許能嚇止挑軟的吃... : 結果照這種認定方式,反而產生反效果: 所以這就是婦團們立法政策的錯誤 當初不知道多少刑法學者跳出來批評 說這種主觀意願的判斷根本違反刑法221條強制罪的精神 但是婦團就是聽不進去 硬是堅持要把致使難以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 怪誰勒 : 對6歲女童下手,女童毫無"性認知",所以不會違反意願,只能用227判3年起跳; : 對13歲少女下手,少女懂了性,所以會抗拒,便能用222判7年起跳 : 反而造成挑軟柿子更保險的情況,完全違背立法的精神吧 : 所以我的想法是,對於沒有性認知的幼童,當然沒有「同意性交」的意願之可能性, : 所以「利用其年幼無性意識,不可能有性交意願之際」與之性交,違反其意願。 : 不過話說回來這又好像不是以什麼「方法」而只是藉由機會orz : 如果我是法官會不敢下決定,這種的可以聲請釋憲嗎... 這根違背立法精神無關好背 這只能說是立法者異想天開 立了一個根本無法發揮功能的爛法而已 這也足證婦團們急就章的修法根本就是種大災難 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就知道了 她們最愛用的違反其主觀意願的主張 造成了多少災難 甚至有人諷刺,同樣一個行為,如果是宅男所為就是違反其主觀意願 如果是型男所為就是不違反其主觀意願 這是多麼荒謬的立法 婦團們到現在還沒有領悟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3.22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0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0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0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3.225 (09/26 20:19)
depravity:布萊德匹特所為再來一次不然老娘告妳 這樣嗎 XD 09/26 20:30
carthur:有必要這麼激動嗎? 09/26 20:36
ganbaday:感謝指導,上一篇推文也有大大指導,不能類推適用... 09/26 20:52
ganbaday:所以真的只能"不同意"才能算違反其意願orz 09/26 20:52
ganbaday:所以這樣看來 女童案發後的那個決議,反而踩到自己的腳 09/26 20:53
ganbaday:如果可以7歲以下不論意願的話,等於無視221條文,這樣 09/26 20:54
ganbaday:司法院不就等於管到立法院的權責去了@_@(立委才能改呀) 09/26 20:54
ganbaday:後半段也都瞭解了,感謝您的指導,獲益良多 09/26 20:58
sindyevil:司法院提的試草案啦~只是那個決議讓人很頭痛就是了 09/26 20:59
CrazyMarc:而且其實227也不是不能重判,法定刑上限10年,若是情節 09/26 21:00
CrazyMarc:惡劣再依總則加重,不知道為什麼非要解釋成適用221... 09/26 21:00
CrazyMarc:我論221+222然後判7年,結果依然被罵個臭頭的可能... 09/26 21:02
CrazyMarc:輿論覺得法官判的行情一律3年起跳不妥這一點我同意 09/26 21:03
CrazyMarc:但是不代表為了重判就可以把221做這樣解釋... 09/26 21:04
carthur:釋字175號解釋,司法院是可以提出法律案的。 09/26 22:18
carthur:當然,最後結果還是必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所以沒有逾越 09/26 22:19
wansincere:可惜沒辦法讓身邊太過偏激的人看到這一串精彩的討論 09/27 10:02
CN091118:XD 09/27 13:26
odinhung:看完這一串的討論之後有個想法,為何政府不出來喊法官沒錯 09/27 22:22
odinhung:?..感覺現在焦點反而是 如何處理不適任法官?... 09/27 22:23
WaterPisces:樓上太期待我們的政府了吧 wwwww 09/28 00:01
nightkid:傻傻的 現在要選舉 誰敢出來喊? 09/28 08:58
nightkid:我覺得沒有法官不適任 法官是依照法律判決的 並無過錯 09/28 13:42
carthur:法官不適任是針對之前被判入獄的法官收賄案的部分吧! 09/28 14:25
Jobslg:需要為已經被收押的受賄法官上街訴求他下台嗎... 09/28 18:27
river2:不要太期待人民了吧.講一講就說你們法律人就只會死唸法條, 09/28 18:54
river2:活在象牙塔裡,那些被性侵的小孩那麼可憐你們還在講法條怎樣 09/28 18:56
owenkuo:所以都快搞不清楚那些連署拉抗議的人 是希望我們的司法, 09/28 19:41
owenkuo:特別是刑事,拋棄刑1然後就"依照社會觀感"和" 顧及被害人 09/28 19:41
owenkuo:感受"來審判。 這一兩個月來的發展總覺得它們是這樣的訴求 09/28 19:42
carthur:不是吧!他們是希望藉修正法律來保護弱勢的人吧! 09/28 20:30
carthur:法官法是一種評鑑制度,雖然司法院本來就有類似的機制 09/28 20:36
carthur:可惜現在的評鑑根本只是做個樣子,所以希望藉此來研討立法 09/28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