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cya:1.你指責現行立法不符合「體系立法」,但你認為哪裡體系錯亂 09/26 01:26
→ hcya:呢?文中似無交待。 2.刑法227和221刑度同樣是3-10年,但前案 09/26 01:27
不是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嗎
舊法221II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亦即依照舊法對於14歲以下之女童根本沒有[違反其意願不意願]的問題啊
一律以強姦論,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是因為婦團將此項規定般到227
而221I又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式才造成今天的爭議不是嗎?
今天大家遊行又要改為舊法模式
對於14歲以下男女性交者以強姦論並加重其刑
這不代表當初的強行修法就是個明顯錯誤嗎?
→ hcya:量3年2月,後案量9年6月,造成g大所說的輕重失衡(雖量刑仍有 09/26 01:28
→ hcya:其他影響因素,但「侵害程度」仍不免是重要原因)的因素,不完 09/26 01:29
→ hcya:全是法條規定的問題,也應有量刑的問題(即法官本身的問題) 09/26 01:29
→ hcya:司法者遇到民意反彈就全部把問題推給立法者 其實並不好啦XD 09/26 01:30
關於這點或許你該去看看八八年立法時林山田教授的發表意見
這個問題十年前就有刑法教授指出來了
不是今天才發生的
可是婦團仍然一意蠻幹 才造成今天這種冏境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6 01:3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6 01:38)
→ hcya:以結果來做事後諸葛 其實未必合理啦XD 像林教授也批評很多其 09/26 01:50
→ hcya:他點啊 但運作之後也未必不當XD 09/26 01:50
→ hcya:對兒少性交就擬制為妨害性自主,但用強暴等方式性交,則加重 09/26 01:51
→ hcya:,這樣論理不會不通啊,是否真有體系不正義,似有疑問? 09/26 01:52
那我就不懂了
如果當初修法是對的
為什麼現在又要改回舊法對於14歲以下男女性交以強姦論之立法模式?
這問題難道是司法者造成的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6 01:55)
→ hcya:我覺得本案司法者的問題不是在221、222、227,而是從輕量刑 09/26 02:04
→ hcya:似有不當(3年2月),有違大眾的法感、安全感和正義感~ 09/26 02:05
推 hcya:不過這又回到之前的問題了XD 09/26 02:07
推 g6m3kimo:基本上你定義"婦女團體"都是同一群人就有點問題了 09/26 02:49
→ g6m3kimo:立法修法應該隨著現實生活情況而有所改變 09/26 02:50
→ g6m3kimo:至於對於民眾訴求的拿捏 那就是公家機關的問題了 09/26 02:50
推 kikory:覺得3年2月有所不當,那請先詳述怎樣的情形才能判3年2月 09/26 02:59
→ kikory:"婦女團體"也許不是同一群人,不過其行事方式倒是大致相同 09/26 03:01
→ ganbaday:按照之前女童案的說法,不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違反其意願? 09/26 04:42
→ ganbaday:怎麼證明女大生沒有意願?有人幫他討回光碟 他可能沒有 09/26 04:43
→ ganbaday:不願意呀XD 09/26 04:43
→ carthur:法律不是無緣無故蹦出來的,立法、修法本來就是正常的 09/26 04:57
→ hcya:回k大,怎樣的情形喔..例如女童將近14歲、主動要求引誘、以比 09/26 11:41
→ hcya:手指更細微更柔軟的物品(如棉花棒)插入等等,這些情節都比本 09/26 11:43
→ hcya:案的侵害程度更低,才應從最輕量刑。但本案已判至3年2月,若 09/26 11:44
→ hcya:以之為基準,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已無從判更輕多少了~ 09/26 11:45
→ hcya:另外,關於量刑的部分,每個人都可以提出一套自己認為合理的 09/26 11:45
→ hcya:量刑標準,只要不要超出法定刑,難說誰的標準才合罪刑相當原 09/26 11:45
→ hcya:則,且該標準亦為社會經驗,而與法律的關係不大。今多數民眾 09/26 11:46
→ hcya:以自己的社會經驗,認定該合議庭量刑太輕,侵害正義感及安全 09/26 11:47
→ hcya:感,而上街表達訴求。系爭量刑問題應無法律特別的價值決定(如 09/26 11:48
→ hcya:證據排除法則等),使得法官本於法律確信作出與大眾法感相反的 09/26 11:48
→ hcya:判決才是正確判決的情形,而是單純的不符大多數人社會經驗。 09/26 11:49
→ hcya:因此,我認為法官的確量刑過輕,而選擇不一味幫判決護航^^ 09/26 11:50
推 depravity:我比較覺得奇怪的是 為何這種一堆人覺得輕 那種犯了 09/26 14:37
→ depravity:幾十件竊案結果每件判兩三個月加總後還變成一兩年的 09/26 14:38
→ depravity:卻沒人覺得輕 該奇怪的是我國法官總愛判下限附近吧 @@ 09/26 14:39
→ mu178:沒辦法 因為當初以一罪一罰為由廢了連續犯 原本就是亂來 09/26 14:44
→ mu178:偷了幾十件每件千餘元 跟 偷一票大的數十萬 前者卻要被關到 09/26 14:46
→ depravity:沒廢連續犯也沒加重多少啊 且廢連續犯又不表示要同情心? 09/26 14:46
→ mu178:死 沒有幾個人判得下去 09/26 14:46
→ depravity:氾濫 盡量幫犯人少判這樣一罪一罰有啥意義 @@ 09/26 14:47
→ mu178:這不是同情心 而是損害真的不能只看幹了多少件 09/26 14:47
→ mu178:因為嚴格的一罪一罰本來就是迷思 有幾個人可以講出何謂一罪 09/26 14:49
推 Erosin:樓上 你不能只看犯罪所得(損害) 量刑也應考量行為人法敵對 09/26 14:53
→ mu178:如果這是同情心 那何以法律要同情一次幹一票大的歹徒 09/26 14:54
→ Erosin:意思、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等情事 舊法不當擴張連續犯的範圍 09/26 14:54
→ Erosin:也未必合理 09/26 14:54
→ mu178:當然不能只看損害 我應該沒說只看損害吧 09/26 14:54
→ mu178:結果我們對付不當擴張 是用另一端激進的立場把它廢了 09/26 14:55
→ mu178:最後變成實務上只能想辦法擴張集合犯接續犯 09/26 14:56
推 ganbaday:3年2個月可能真的是因為犯人減刑吧?不過對象是幼童這... 09/26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