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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8/78/2da2l.html : 假教官性侵女大生 重判9年半 自由時報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 : 然而法官認為 A女雖然受侵害時未明顯反抗,然因社會經驗不足, : 擔心光碟外流、名節受損,希望盡快解決事情等身心受壓制情況下 : 不敢反抗,判定謝某是違反 A女意願發生性交 : 六歲女童=>童稚天真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被騙傻傻的受侵沒反抗 =>3.2年 : 18歲女生=>社會經驗不足且擔心光碟外流、被騙傻傻的受侵沒反抗 =>9.5年 : 可否分析一下?一樣因為不懂而被騙,一樣沒反抗,卻差這麼多呢? : 為什麼此案法官可以這樣認定其違反受害者意願,該案卻不能呢? : 難道說,以為對方可以幫自己贖回光碟而乖乖上床,足以證明這屬於強暴脅迫; : 而利用對方「毫無對性的認知」而不會有反抗的概念,就不算是強暴脅迫了 : 依照各位法律人的見解,如果我是犯人,不打算用強暴脅迫的手段, : 挑幼童刑度反而輕,挑智能障礙者甚至可以無罪... 刑法221條構成要件已經修正過囉 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不需要達到不能反抗的地步 本案中被害人因懼怕裸照被公開而與加害人性交 已經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了 : 戰略:找個年滿16歲,但智能只有6歲的女生,只要教導他什麼是性,讓他有性認知, : 然後用任何方式讓他不反對發生性關係,甚至騙他這是好事等, : 六歲的智商,只要給個糖果,他也不會覺得上床有什麼,樂於這場交易。 : 嗯?似乎無法可管呢~ : 各位在法條中細膩推敲,但我只看到明顯的事實... : 1.性侵一名幼童,對社會的危害遠大於侵害成年人 : 2.有意性侵者會知道,挑無知幼童風險小(難指認)、刑度低(讓她不反抗就行) 這您就要問那些婦女團體了 為什麼要把221修成今天這個模樣 依照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 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 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 「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 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 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 」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 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 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 ,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這就是造成今天本案法官為什麼斤斤計較有無違反女童意願的主因,這些遊行者不去 指責當初那些一意蠻幹的立法遊說團體,反而指責依法判決的法官,這不是很好笑嗎 照這種邏輯演變下去,我可跟您保證,即使今天修法之後,再過五六年同樣的情形一定 又會發生,而這些立法遊說團體又會出來示威抗議,因為她們永遠學不會什麼叫體系 立法,只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然後發生問題時又會把矛頭指向代罪羔羊,完全忘了 自己所做過的蠢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6 01:15)
hcya:1.你指責現行立法不符合「體系立法」,但你認為哪裡體系錯亂 09/26 01:26
hcya:呢?文中似無交待。 2.刑法227和221刑度同樣是3-10年,但前案 09/26 01:27
不是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嗎 舊法221II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亦即依照舊法對於14歲以下之女童根本沒有[違反其意願不意願]的問題啊 一律以強姦論,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是因為婦團將此項規定般到227 而221I又改為[違反其意願]之方式才造成今天的爭議不是嗎? 今天大家遊行又要改為舊法模式 對於14歲以下男女性交者以強姦論並加重其刑 這不代表當初的強行修法就是個明顯錯誤嗎?
hcya:量3年2月,後案量9年6月,造成g大所說的輕重失衡(雖量刑仍有 09/26 01:28
hcya:其他影響因素,但「侵害程度」仍不免是重要原因)的因素,不完 09/26 01:29
hcya:全是法條規定的問題,也應有量刑的問題(即法官本身的問題) 09/26 01:29
hcya:司法者遇到民意反彈就全部把問題推給立法者 其實並不好啦XD 09/26 01:30
關於這點或許你該去看看八八年立法時林山田教授的發表意見 這個問題十年前就有刑法教授指出來了 不是今天才發生的 可是婦團仍然一意蠻幹 才造成今天這種冏境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6 01:3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6 01:38)
hcya:以結果來做事後諸葛 其實未必合理啦XD 像林教授也批評很多其 09/26 01:50
hcya:他點啊 但運作之後也未必不當XD 09/26 01:50
hcya:對兒少性交就擬制為妨害性自主,但用強暴等方式性交,則加重 09/26 01:51
hcya:,這樣論理不會不通啊,是否真有體系不正義,似有疑問? 09/26 01:52
那我就不懂了 如果當初修法是對的 為什麼現在又要改回舊法對於14歲以下男女性交以強姦論之立法模式? 這問題難道是司法者造成的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2.7 (09/26 01:55)
hcya:我覺得本案司法者的問題不是在221、222、227,而是從輕量刑 09/26 02:04
hcya:似有不當(3年2月),有違大眾的法感、安全感和正義感~ 09/26 02:05
hcya:不過這又回到之前的問題了XD 09/26 02:07
g6m3kimo:基本上你定義"婦女團體"都是同一群人就有點問題了 09/26 02:49
g6m3kimo:立法修法應該隨著現實生活情況而有所改變 09/26 02:50
g6m3kimo:至於對於民眾訴求的拿捏 那就是公家機關的問題了 09/26 02:50
kikory:覺得3年2月有所不當,那請先詳述怎樣的情形才能判3年2月 09/26 02:59
kikory:"婦女團體"也許不是同一群人,不過其行事方式倒是大致相同 09/26 03:01
ganbaday:按照之前女童案的說法,不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違反其意願? 09/26 04:42
ganbaday:怎麼證明女大生沒有意願?有人幫他討回光碟 他可能沒有 09/26 04:43
ganbaday:不願意呀XD 09/26 04:43
carthur:法律不是無緣無故蹦出來的,立法、修法本來就是正常的 09/26 04:57
hcya:回k大,怎樣的情形喔..例如女童將近14歲、主動要求引誘、以比 09/26 11:41
hcya:手指更細微更柔軟的物品(如棉花棒)插入等等,這些情節都比本 09/26 11:43
hcya:案的侵害程度更低,才應從最輕量刑。但本案已判至3年2月,若 09/26 11:44
hcya:以之為基準,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已無從判更輕多少了~ 09/26 11:45
hcya:另外,關於量刑的部分,每個人都可以提出一套自己認為合理的 09/26 11:45
hcya:量刑標準,只要不要超出法定刑,難說誰的標準才合罪刑相當原 09/26 11:45
hcya:則,且該標準亦為社會經驗,而與法律的關係不大。今多數民眾 09/26 11:46
hcya:以自己的社會經驗,認定該合議庭量刑太輕,侵害正義感及安全 09/26 11:47
hcya:感,而上街表達訴求。系爭量刑問題應無法律特別的價值決定(如 09/26 11:48
hcya:證據排除法則等),使得法官本於法律確信作出與大眾法感相反的 09/26 11:48
hcya:判決才是正確判決的情形,而是單純的不符大多數人社會經驗。 09/26 11:49
hcya:因此,我認為法官的確量刑過輕,而選擇不一味幫判決護航^^ 09/26 11:50
depravity:我比較覺得奇怪的是 為何這種一堆人覺得輕 那種犯了 09/26 14:37
depravity:幾十件竊案結果每件判兩三個月加總後還變成一兩年的 09/26 14:38
depravity:卻沒人覺得輕 該奇怪的是我國法官總愛判下限附近吧 @@ 09/26 14:39
mu178:沒辦法 因為當初以一罪一罰為由廢了連續犯 原本就是亂來 09/26 14:44
mu178:偷了幾十件每件千餘元 跟 偷一票大的數十萬 前者卻要被關到 09/26 14:46
depravity:沒廢連續犯也沒加重多少啊 且廢連續犯又不表示要同情心? 09/26 14:46
mu178:死 沒有幾個人判得下去 09/26 14:46
depravity:氾濫 盡量幫犯人少判這樣一罪一罰有啥意義 @@ 09/26 14:47
mu178:這不是同情心 而是損害真的不能只看幹了多少件 09/26 14:47
mu178:因為嚴格的一罪一罰本來就是迷思 有幾個人可以講出何謂一罪 09/26 14:49
Erosin:樓上 你不能只看犯罪所得(損害) 量刑也應考量行為人法敵對 09/26 14:53
mu178:如果這是同情心 那何以法律要同情一次幹一票大的歹徒 09/26 14:54
Erosin:意思、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等情事 舊法不當擴張連續犯的範圍 09/26 14:54
Erosin:也未必合理 09/26 14:54
mu178:當然不能只看損害 我應該沒說只看損害吧 09/26 14:54
mu178:結果我們對付不當擴張 是用另一端激進的立場把它廢了 09/26 14:55
mu178:最後變成實務上只能想辦法擴張集合犯接續犯 09/26 14:56
ganbaday:3年2個月可能真的是因為犯人減刑吧?不過對象是幼童這... 09/26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