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JackeyChen:這樣講好了,為什麼會有刑法第227條第1項,就是立法者09/24 20:57
JackeyChen:認為,要判斷未滿14歲小朋友的有無認識能力或意願,在09/24 20:58
JackeyChen:實務舉證上有其困難處,所以才定了這個法,而且刑度還09/24 20:59
JackeyChen:跟一般強制性交罪(221)一模一樣。所以,論者為了區分09/24 21:00
JackeyChen: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以及227條第1項的適用,有把前者09/24 21:01
JackeyChen:稱為「以強迫或類似方式違反兒童意願的性犯罪」,後者 09/24 21:02
JackeyChen:稱為「未以強迫或類似方式違反兒童意願的性犯罪」 09/24 21:03
JackeyChen:因此本案在認事上,認為現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施以強 09/24 21:04 JackeyChen:暴脅迫等類似方式實施性交行為,基於刑事訴訟上的有疑 09/24 21:05
JackeyChen:唯利被告原則,在用法上只好選擇適用刑法227條第1項 09/24 21:05
JackeyChen:來判決。至於刑度的問題,這不在小弟討論範圍 科科 09/24 21:06
JackeyChen:最後,輿論最大錯誤之一,就是以為法官的判決,是認定 09/24 21:10
JackeyChen:小朋友有同意所以用227條第1項去判...但這事實上根本 09/24 21:11
JackeyChen:是錯誤理解判決以及法條。遺憾的是好像從來沒有人藉機 09/24 21:11
JackeyChen:來對社會大眾作一個法學機會教育,尤其最高法院還搞了 09/24 21:12
JackeyChen:譁眾取寵的決議,但不曉得非但不被領情,還是個違憲的 09/24 21:13
JackeyChen:決議...可悲阿可悲 我輩法律人被歸為恐龍實在是無言 09/24 21:14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別傻了吧 : 你以為民眾真的是要公評嗎? : 他們的認知很簡單 : 1.法官認為本案沒有違反七歲女童的意願是白癡判決 : 2.本案應直接適用222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除此之外,你講再多的道理他們都聽不進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8/78/2da2l.html 假教官性侵女大生 重判9年半 自由時報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 然而法官認為 A女雖然受侵害時未明顯反抗,然因社會經驗不足, 擔心光碟外流、名節受損,希望盡快解決事情等身心受壓制情況下 不敢反抗,判定謝某是違反 A女意願發生性交 六歲女童=>童稚天真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被騙傻傻的受侵沒反抗 =>3.2年 18歲女生=>社會經驗不足且擔心光碟外流、被騙傻傻的受侵沒反抗 =>9.5年 可否分析一下?一樣因為不懂而被騙,一樣沒反抗,卻差這麼多呢? 為什麼此案法官可以這樣認定其違反受害者意願,該案卻不能呢? 難道說,以為對方可以幫自己贖回光碟而乖乖上床,足以證明這屬於強暴脅迫; 而利用對方「毫無對性的認知」而不會有反抗的概念,就不算是強暴脅迫了 依照各位法律人的見解,如果我是犯人,不打算用強暴脅迫的手段, 挑幼童刑度反而輕,挑智能障礙者甚至可以無罪... 戰略:找個年滿16歲,但智能只有6歲的女生,只要教導他什麼是性,讓他有性認知, 然後用任何方式讓他不反對發生性關係,甚至騙他這是好事等, 六歲的智商,只要給個糖果,他也不會覺得上床有什麼,樂於這場交易。 嗯?似乎無法可管呢~ 各位在法條中細膩推敲,但我只看到明顯的事實... 1.性侵一名幼童,對社會的危害遠大於侵害成年人 2.有意性侵者會知道,挑無知幼童風險小(難指認)、刑度低(讓她不反抗就行) --
hcya:後案法官會認定違反意願 我猜「背後」最重要的原因是 若不如 09/26 00:22
hcya:此認定 就得判無罪了XD 09/26 00:22
是可以判無罪沒錯阿,犯人只是給受害者一個錯誤認知,並沒有使用任何強暴脅迫手段 那個認知是「你被偷拍,我可以幫你解決」,單純利用對方常識不足... 錯誤認知的話,我換個例子,我今天告訴一個女生說我很有錢想討老婆, 對方就不反對跟我上床,我也沒有強暴脅迫喔,只是設計讓對方不會不願意而已 事實上很多這種男蟲還真的無法可管哩
hcya:另外,前案和後案的法官對「違反意願」之解釋並不一樣 這是事 09/26 00:23
hcya:實,看來尚待案件發展,由上級法院統一見解~ 09/26 00:23
hcya:另外,前案適用刑法227條(不違反意願,被害人未滿14歲),後案 09/26 00:24
hcya:我想是適用221條量刑(違反意願,滿16歲),兩個罪名的法定刑同 09/26 00:25
hcya:樣都是3-10年,但前案從低度量刑,後案從高度量刑。刑度差這 09/26 00:28
hcya:麼多,其實不完全是法條的問題(有沒有違反意願),而是量刑的 09/26 00:29
hcya:問題(從低度或高度量)~ 09/26 00:29
按照前面某人的說法,0歲+肛交是10年,14歲+異物是3年,這樣算比例原則的話~ 這則是18歲+正常性交,就重判9.5年,所以這個法官判錯囉? 那這樣0歲+肛交才多0.5年~完全不符比例...
hcya:不過 或許後案法官認定有「脅迫」啦 以公布性愛光碟為手段脅 09/26 00:32
hcya:迫~(說「或許」是我沒看過判決書 只是根據新聞內容推測) 09/26 00:32
hcya:若是如此 其實前後案的法律見解未必有不同 我第三行要修正XD 09/26 00:33
沒有威脅喔,犯人的身份是「可以幫你解決光碟問題的教官友人」 如果是拿著假光碟,威脅對方就範,我就不會打這篇了。
ChrisBear:看最高法院在222的決議 老早就說未滿14歳的姦淫=221 09/26 00:34
ChrisBear:自然可以適用222 09/26 00:34
ChrisBear:請問立法者當初設計法律會排斥未滿14歲之人不適用221? 09/26 00:34
這就是上街的原因吧?為什麼用227?
hcya:另外,關於g大您說關於性侵智能障礙者之人,其實現行刑法還有 09/26 00:35
hcya:225條乘機性交罪,刑度同樣是3-10年,並不會無法可管的^^ 09/26 00:36
[新聞] 又見白目法官 性侵智障少女 7狼竟無罪 <==前面有討論串喔! 事實上就是無法可管,判決書裡面說測試過少女對性有認知,表示並非不懂。 所以按照那種結論,只要她懂性,就可以了。 (騙6歲心智遠比騙16歲心智容易,雖然現實上不少智能正常傻女孩也被騙orz) 我要講的就是這個,如果不管心智幾歲的智障,只要懂性就不算智障, 那就會產生恐怖的漏洞,智障女原本已經是高危險群,會變得更高更高...
hcya:嗯..g大您這樣修文 我很難回應...先回答第一個修文部分 讓對 09/26 00:42
hcya:方相信自己有錢 願意跟自己性交 這樣我覺得不能稱為性侵耶 要 09/26 00:42
hcya:用刑法處罰蠻奇怪的 09/26 00:43
hcya:至於第二個修文部分 前文那個量刑標準是針對227條(準強制性交 09/26 00:43
hcya:罪)所做的,而後案是221條(強制性交罪),兩者為不同罪名,不 09/26 00:44
hcya:能混為一談喔~另外 那個標準其實是版友初步、大致的見解 可以 09/26 00:44
hcya:修改討論的地方其實還很多 應該不是最終版本 我覺得以之為論 09/26 00:45
hcya:理依據會有問題:) 09/26 00:45
ganbaday:其實打字很多的話,可以回文比較不會雜 先洗澡明天再來 09/26 00:48
hcya:而關於第三段修文 依新聞 在被害人的認知中 對方是握有其光碟 09/26 00:49
hcya:的道上兄弟 這樣的確有可能造成脅迫效果?還有 新聞所引述的 09/26 00:50
hcya:事實是否正確、與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是否一致 其實沒看判決書實 09/26 00:50
hcya:在說不準 改不好新聞與實情誤差很大 也許還是等判決書公布 再 09/26 00:51
hcya:來討論會比較好~ 09/26 00:51
在被害人的認知中,對方是「教官的朋友,幫他談判跟歹徒討回光碟的人」 也就是說他的身份是幫忙的好人... 不過你說的也對,記者寫的先持保留態度orz
hcya:至於最後一段修文 我也覺得那個判決不妥適 上級審應該會撤銷 09/26 00:55
hcya:改判吧我想~ 09/26 00:56
hcya:依據後面的討論 上兩行我要修正 那個判決其實論理還蠻充足的~ 09/26 02:03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40.123.237.147 (09/26 04:27)
hcya:關於「教官的朋友」那段,我對「新聞」的認知是,被害人被告 09/26 11:37
hcya:知的內容是,其為教官的朋友,幫忙談判沒錯,但也被告知其為 09/26 11:38
hcya:「道上兄弟,且已獲得光碟」。此時「該名朋友」要求性交,確 09/26 11:39
hcya:實不無脅迫效果:「妳拒絕,那光碟就...」之強烈心理壓力 09/26 11:39
ganbaday:道上兄弟,可幫忙跟歹徒談判,沒有獲得光碟吧 09/26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