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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ackeyChen:這樣講好了,為什麼會有刑法第227條第1項,就是立法者 09/24 20:57 : → JackeyChen:認為,要判斷未滿14歲小朋友的有無認識能力或意願,在 09/24 20:58 : → JackeyChen:實務舉證上有其困難處,所以才定了這個法,而且刑度還 09/24 20:59 : → JackeyChen:跟一般強制性交罪(221)一模一樣。所以,論者為了區分 09/24 21:00 : → JackeyChen: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以及227條第1項的適用,有把前者 09/24 21:01 : → JackeyChen:稱為「以強迫或類似方式違反兒童意願的性犯罪」,後者 09/24 21:02 : → JackeyChen:稱為「未以強迫或類似方式違反兒童意願的性犯罪」 09/24 21:03 : → JackeyChen:因此本案在認事上,認為現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施以強 09/24 21:04 : → JackeyChen:暴脅迫等類似方式實施性交行為,基於刑事訴訟上的有疑 09/24 21:05 : → JackeyChen:唯利被告原則,在用法上只好選擇適用刑法227條第1項 09/24 21:05 : → JackeyChen:來判決。至於刑度的問題,這不在小弟討論範圍 科科 09/24 21:06 : 推 JackeyChen:最後,輿論最大錯誤之一,就是以為法官的判決,是認定 09/24 21:10 : → JackeyChen:小朋友有同意所以用227條第1項去判...但這事實上根本 09/24 21:11 : → JackeyChen:是錯誤理解判決以及法條。遺憾的是好像從來沒有人藉機 09/24 21:11 : → JackeyChen:來對社會大眾作一個法學機會教育,尤其最高法院還搞了 09/24 21:12 : → JackeyChen:譁眾取寵的決議,但不曉得非但不被領情,還是個違憲的 09/24 21:13 : → JackeyChen:決議...可悲阿可悲 我輩法律人被歸為恐龍實在是無言 09/24 21:14 這個解釋我的問題了 我覺得與論會嘩然也不是沒有原因 歸咎起來都是媒體作亂 若是媒體用 "法官無法證明被告有施以強暴脅迫 所以只能含淚判227條第1項" 我想與論就會變成開始檢討法律 但是媒體卻用 "法官竟然以女童沒反抗表示同意" ㄧ般人若是看到這樣標題 肯定會拿法官來出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43.82
pu0429:"標題殺人"已經造成一堆人/領域受害了 難道沒人串聯檢討媒 09/25 02:52
pu0429:體? 09/25 02:53
pu0429:白玫瑰要不要考慮順便把媒體納入抗議對象? 09/25 02:53
ChrisBear:最高法院針對本案爭議早期早有判例可供參考..99,7th 09/25 03:25
ChrisBear:決議更本就是數典忘祖.... 09/25 03:25
ocean11:如果照你的標題,那豈不是說法官有預設立場。 09/25 12:30
hcya:對啊 中立的法官 依法適用227條第1項論罪 為什麼需要含淚? 09/25 12:35
CN091118:媒體操弄笑呵呵~ 09/25 18:58
carthur:因為這個議題的立法方向和民眾期待是傾向媒體提出的觀點。 09/25 21:57
carthur:不過,真正的修法和法官法的內容,主要會由司法院主導。 09/25 22:02
carthur:所以立法理由,才會是真正的重點所在。 09/25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