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pravity:十人以上拿開山刀是加重強制性交可以處到有期徒刑的上限 09/26 08:36
推 depravity:↑應該是"二" 心中想著要打兩人以上還是十人就打錯了XD 09/26 09:29
→ mu178:會導致這樣的混亂的原因在於當初違反其意願就是錯誤的修法 09/26 09:59
→ mu178:不用說227 就是226 228也會一併被架空 有些更極端的看法甚至 09/26 10:01
→ mu178:認為白嫖也算違反其意願 09/26 10:02
→ mu178:至於刑度不同 也是因為採用強脅等手段與否 造成的危險性不同 09/26 10:13
→ mu178:可以對於量刑 法定刑檢討 不能說這是挑軟柿子而違背立法精神 09/26 10:14
→ mu178:不然隨便舉個例 性侵正妹和歪妹同樣都是7年以上 難不成這代 09/26 10:15
→ mu178:表法律鼓勵我們儘量找正妹性侵? 09/26 10:16
→ mu178: 上面打錯 ↑229 228 09/26 10:20
或許這次運動就是想改掉那條(?)
推 depravity:實際上本來就會和刑度無關吧有的人會無法引起犯意啊 XD 09/26 10:34
推 hcya:不過m大你沒回應原po的問題啊 為何前案無法認定「違反意願」 09/26 11:52
→ hcya:,後案就可以?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和法律怎麼規定無關吧XD 09/26 11:52
→ mu178:後案是指假教官案嗎 可能因為認定是脅迫 也有可能是法官不敢 09/26 11:56
推 hcya:而我覺得後案加害者出現的角色雖是「幫忙處理事情的教官友人 09/26 11:56
→ hcya:」,但仍是「道上兄弟」且「正握有光碟」,對於性交的要求, 09/26 11:57
→ mu178:判無罪 無論是何者 個案上法官都不難藉由訊問該案被害人 得 09/26 11:57
→ hcya:若認定被害人有被脅迫的效果而不敢拒絕,並不會不合理~ 09/26 11:58
→ mu178:到那個結論 09/26 11:58
→ dormg:給原PO 你的「比較」例子沒有類似性。原案是歹徒設計的圈套 09/26 12:28
→ dormg:你模擬的案例中 除非你教唆黑道追殺女生 不然你的情況被刑法 09/26 12:29
→ dormg:評價的情況當然跟原案歹徒設的圈套不一樣了 因此你何能比較? 09/26 12:30
就算是圈套,「當下」沒有不願意,不就無罪了嗎?照罪刑法定的話...
多得是網路男蟲騙色不騙財,事後完全無罪的(上床當下心甘情願orz)
依照女童案的認定,女童事後說不願意,但法官根據證據,
無法證明當下歹徒有違反其意願,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就不能說歹徒違反她意願;
而女大生案,女生事後說不願意,但法官又如何證明,
案發當下女大生的意願是被違背的?誤信男蟲謊言而心甘情願上床不是沒可能的...
當然我不是要替罪嫌脫罪,只是覺得兩者對於「違反意願」的認定上完全相反,
非常納悶而已...不過還是等判決書才有用,看法官怎麼寫@@
→ dormg:至於你最後的黃字 你犯了非黑即白的謬誤 若照你的邏輯 221也 09/26 12:41
→ dormg:吃掉趁機性交罪算了 因為有身體或心智障礙者的意願當然也不 09/26 12:43
→ dormg:想被歹徒性侵 尤其歹徒老醜看了想吐時 違反意願呢 怎不用221 09/26 12:44
→ dormg:法律自有其內在邏輯 自有其理性 台灣是很多人自己搞不懂然後 09/26 12:45
→ dormg:東拉西扯 上幾篇文章噓文中還有個傢伙竟然抱持有罪推定原則! 09/26 12:46
→ dormg:他自己沒知識又不看電視 滿腦子自己信仰的歪理 簡直忝不知羞 09/26 12:49
→ dormg:請問大家 有思考過為什麼刑事審判採無罪推定的一整套道理嗎? 09/26 12:58
→ dormg:在無法證明被告的確有做壞事之前 記者說啥就是啥嗎?某些網友 09/26 12:59
→ dormg:就直接把被告定罪!那麼不用審檢分立了!回到包公時代全包好了 09/26 13:00
→ dormg:只要檢方起訴就是有罪!OK!法官膽敢意見不同判無罪法官該死OK 09/26 13:02
→ dormg:所以台中那件竹竿重傷女童腸子那名嫌犯被起訴耶!竟獲判無罪! 09/26 13:07
推 g6m3kimo:請你自己搞清楚 質疑法條和判例不代表推定被告有罪 09/26 13:07
→ dormg:有正義感的白玫瑰鄉民怎不去抗議?此案先前也有腦殘者們噓呢! 09/26 13:10
→ ujhuang:但是g大您已經先射了箭,一直很想畫好靶子好讓被告入罪呢 09/26 13:12
噓 tp6jo3vm4:怎不說先做好門讓犯罪者逃呢? 09/26 13:15
→ tp6jo3vm4:發出不同的意見就要被人身攻擊 這就是你們的法律信仰嗎 09/26 13:15
推 ulycess:給原po,輪姦另有222的輪姦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09/26 13:16
→ ulycess:另外,罪刑法定主義三大原則之ㄧ的禁止類推原則裡面很清楚 09/26 13:20
→ ulycess:說明法條解釋不能用不利於被告的方法類推,法條既然說違反 09/26 13:22
→ ulycess:其意願的方法,就不能類推沒有發出同意的意思就是違反其意 09/26 13:23
→ ulycess:願 09/26 13:23
感謝指導,所以這次運動要修法的訴求想必就在這裡了
想拉高到14歲以下不論其意願都加重,然後221的違反意願可能得換個寫法這樣= =?
→ ulycess:例如偷接別人家的電話好了,320明確規定竊盜罪只處罰竊取 09/26 13:24
→ ulycess:動產,電話訊號並非動產,亦非323之能量,所以偷接電話就 09/26 13:25
→ ulycess:的電話訊號就不能類推動產或能量,而論以竊盜罪 09/26 13:27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40.123.237.147 (09/26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