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刑法221條構成要件已經修正過囉 : 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不需要達到不能反抗的地步 : 本案中被害人因懼怕裸照被公開而與加害人性交 : 已經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了 OK,還原一下事實經過(此案前後新聞說法一致,應不至於新聞完全扭曲事實) 被告有三個身份:歹徒、教官、教官找來的好友 女大生接到電話,是教官,誤信了,然後教官表示,會請好友出面替女生討回光碟, 然後以「教官找的好友」身份赴約,表示願意幫他跟歹徒討回光碟。 並不是以歹徒的身份握有光碟來威脅~而是以「幫助者」來利誘... 如果像女童案一樣嚴格要求,沒有明確證據就不能證明有違反其意願的話, 何以證明女方不是基於想求助對方協助而同意獻身? 我今天若對一個負債累累被黑道追殺的女生說「跟我上床,我替你還債」 這算是我威脅嗎?女生被威脅的是債,我「不替他還債」本身並不會威脅到他 而她若因此同意跟我上床,也沒有違反其意願(為了還債,只好認了) 另一個點是,用"騙的"讓她傻傻的妥協,都判刑九年半了, 那十個人拿開山刀押人上山輪姦,最多也才多半年變成10年...滿囧的 回到女童,的確要講證據,女童根本不知道性,怎可能違反意願性交, 但相對地,也同樣不可能有意願與之性交呀!因為根本沒有對性的認知~ 問題就在,「違反其意願」的定義, 為什麼是「表達出反對」才算反對?為什麼不是「沒有表達同意」就算反對? : : 戰略:找個年滿16歲,但智能只有6歲的女生,只要教導他什麼是性,讓他有性認知, : : 然後用任何方式讓他不反對發生性關係,甚至騙他這是好事等, : : 六歲的智商,只要給個糖果,他也不會覺得上床有什麼,樂於這場交易。 : : 嗯?似乎無法可管呢~ : : 各位在法條中細膩推敲,但我只看到明顯的事實... : : 1.性侵一名幼童,對社會的危害遠大於侵害成年人 : : 2.有意性侵者會知道,挑無知幼童風險小(難指認)、刑度低(讓她不反抗就行) : 這您就要問那些婦女團體了 : 為什麼要把221修成今天這個模樣 : 依照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 : 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 : 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 : 「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 : 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 : 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 : 」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 : 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 : 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 : ,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 這就是造成今天本案法官為什麼斤斤計較有無違反女童意願的主因,這些遊行者不去 : 指責當初那些一意蠻幹的立法遊說團體,反而指責依法判決的法官,這不是很好笑嗎 : 照這種邏輯演變下去,我可跟您保證,即使今天修法之後,再過五六年同樣的情形一定 : 又會發生,而這些立法遊說團體又會出來示威抗議,因為她們永遠學不會什麼叫體系 : 立法,只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然後發生問題時又會把矛頭指向代罪羔羊,完全忘了 : 自己所做過的蠢事 舊刑法原條文拿來也是拆去227條直接用,只是3年跟5年起跳不同而已, 新法只是多了對幼童有增加了加重條件,可以拿來重判。 如果沒有修法,維持舊法,準強姦罪一樣也不會加重刑度呀... 所以爭點不在於修法前後吧,無論新法舊法,上了14歲以下一定有罪, 問題就在於加重條件居然沒有啟動?大家質疑的是法官怎麼會這樣認定... 所以,現在的爭點正如上半段所述,是在 違反意願的「認定」上吧~ 當初修法成這樣,立法精神應該是為了加重處分對幼童下手的加害者,以生嚇阻功效, 畢竟侵害幼童的風險小(難採證、易誘騙、易恐嚇),若刑度跟侵害成人一樣, 那罪犯當然挑軟柿子吃~專找幼兒下手更保險,反正被抓到都一樣刑度。 加重處分之後,雖然侵犯幼兒的風險低,但被逮到之後刑度重,或許能嚇止挑軟的吃... 結果照這種認定方式,反而產生反效果: 對6歲女童下手,女童毫無"性認知",所以不會違反意願,只能用227判3年起跳; 對13歲少女下手,少女懂了性,所以會抗拒,便能用222判7年起跳 反而造成挑軟柿子更保險的情況,完全違背立法的精神吧 所以我的想法是,對於沒有性認知的幼童,當然沒有「同意性交」的意願之可能性, 所以「利用其年幼無性意識,不可能有性交意願之際」與之性交,違反其意願。 不過話說回來這又好像不是以什麼「方法」而只是藉由機會orz 如果我是法官會不敢下決定,這種的可以聲請釋憲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7.147
depravity:十人以上拿開山刀是加重強制性交可以處到有期徒刑的上限 09/26 08:36
depravity:↑應該是"二" 心中想著要打兩人以上還是十人就打錯了XD 09/26 09:29
mu178:會導致這樣的混亂的原因在於當初違反其意願就是錯誤的修法 09/26 09:59
mu178:不用說227 就是226 228也會一併被架空 有些更極端的看法甚至 09/26 10:01
mu178:認為白嫖也算違反其意願 09/26 10:02
mu178:至於刑度不同 也是因為採用強脅等手段與否 造成的危險性不同 09/26 10:13
mu178:可以對於量刑 法定刑檢討 不能說這是挑軟柿子而違背立法精神 09/26 10:14
mu178:不然隨便舉個例 性侵正妹和歪妹同樣都是7年以上 難不成這代 09/26 10:15
mu178:表法律鼓勵我們儘量找正妹性侵? 09/26 10:16
mu178: 上面打錯 ↑229 228 09/26 10:20
或許這次運動就是想改掉那條(?)
depravity:實際上本來就會和刑度無關吧有的人會無法引起犯意啊 XD 09/26 10:34
hcya:不過m大你沒回應原po的問題啊 為何前案無法認定「違反意願」 09/26 11:52
hcya:,後案就可以?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和法律怎麼規定無關吧XD 09/26 11:52
mu178:後案是指假教官案嗎 可能因為認定是脅迫 也有可能是法官不敢 09/26 11:56
hcya:而我覺得後案加害者出現的角色雖是「幫忙處理事情的教官友人 09/26 11:56
hcya:」,但仍是「道上兄弟」且「正握有光碟」,對於性交的要求, 09/26 11:57
mu178:判無罪 無論是何者 個案上法官都不難藉由訊問該案被害人 得 09/26 11:57
hcya:若認定被害人有被脅迫的效果而不敢拒絕,並不會不合理~ 09/26 11:58
mu178:到那個結論 09/26 11:58
dormg:給原PO 你的「比較」例子沒有類似性。原案是歹徒設計的圈套 09/26 12:28
dormg:你模擬的案例中 除非你教唆黑道追殺女生 不然你的情況被刑法 09/26 12:29
dormg:評價的情況當然跟原案歹徒設的圈套不一樣了 因此你何能比較? 09/26 12:30
就算是圈套,「當下」沒有不願意,不就無罪了嗎?照罪刑法定的話... 多得是網路男蟲騙色不騙財,事後完全無罪的(上床當下心甘情願orz) 依照女童案的認定,女童事後說不願意,但法官根據證據, 無法證明當下歹徒有違反其意願,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就不能說歹徒違反她意願; 而女大生案,女生事後說不願意,但法官又如何證明, 案發當下女大生的意願是被違背的?誤信男蟲謊言而心甘情願上床不是沒可能的... 當然我不是要替罪嫌脫罪,只是覺得兩者對於「違反意願」的認定上完全相反, 非常納悶而已...不過還是等判決書才有用,看法官怎麼寫@@
dormg:至於你最後的黃字 你犯了非黑即白的謬誤 若照你的邏輯 221也 09/26 12:41
dormg:吃掉趁機性交罪算了 因為有身體或心智障礙者的意願當然也不 09/26 12:43
dormg:想被歹徒性侵 尤其歹徒老醜看了想吐時 違反意願呢 怎不用221 09/26 12:44
dormg:法律自有其內在邏輯 自有其理性 台灣是很多人自己搞不懂然後 09/26 12:45
dormg:東拉西扯 上幾篇文章噓文中還有個傢伙竟然抱持有罪推定原則! 09/26 12:46
dormg:他自己沒知識又不看電視 滿腦子自己信仰的歪理 簡直忝不知羞 09/26 12:49
dormg:請問大家 有思考過為什麼刑事審判採無罪推定的一整套道理嗎? 09/26 12:58
dormg:在無法證明被告的確有做壞事之前 記者說啥就是啥嗎?某些網友 09/26 12:59
dormg:就直接把被告定罪!那麼不用審檢分立了!回到包公時代全包好了 09/26 13:00
dormg:只要檢方起訴就是有罪!OK!法官膽敢意見不同判無罪法官該死OK 09/26 13:02
dormg:所以台中那件竹竿重傷女童腸子那名嫌犯被起訴耶!竟獲判無罪! 09/26 13:07
g6m3kimo:請你自己搞清楚 質疑法條和判例不代表推定被告有罪 09/26 13:07
dormg:有正義感的白玫瑰鄉民怎不去抗議?此案先前也有腦殘者們噓呢! 09/26 13:10
ujhuang:但是g大您已經先射了箭,一直很想畫好靶子好讓被告入罪呢 09/26 13:12
tp6jo3vm4:怎不說先做好門讓犯罪者逃呢? 09/26 13:15
tp6jo3vm4:發出不同的意見就要被人身攻擊 這就是你們的法律信仰嗎 09/26 13:15
ulycess:給原po,輪姦另有222的輪姦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09/26 13:16
ulycess:另外,罪刑法定主義三大原則之ㄧ的禁止類推原則裡面很清楚 09/26 13:20
ulycess:說明法條解釋不能用不利於被告的方法類推,法條既然說違反 09/26 13:22
ulycess:其意願的方法,就不能類推沒有發出同意的意思就是違反其意 09/26 13:23
ulycess:願 09/26 13:23
感謝指導,所以這次運動要修法的訴求想必就在這裡了 想拉高到14歲以下不論其意願都加重,然後221的違反意願可能得換個寫法這樣= =?
ulycess:例如偷接別人家的電話好了,320明確規定竊盜罪只處罰竊取 09/26 13:24
ulycess:動產,電話訊號並非動產,亦非323之能量,所以偷接電話就 09/26 13:25
ulycess:的電話訊號就不能類推動產或能量,而論以竊盜罪 09/26 13:27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40.123.237.147 (09/26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