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sfskuld:1.法律既然定3~10年,這範圍內的都是法院判決的自由,若 09/24 17:10
→ bsfskuld:認為3年太輕不合理,請質疑法條最輕本刑為何不訂更高。 09/24 17:10
→ t110147:問題是當證人說小女童沒有任何反應、沒有哭沒有掙扎,你要 09/24 17:11
→ bsfskuld:2.因為判決的一句不是個人認知如何,而是證據證明了甚麼 09/24 17:11
→ bsfskuld:證據沒證明有的東西,用難道兩個字就判決的法院,真的是 09/24 17:12
→ t110147:法官如何認定女童對發生性關係這件事有任何意願,又要如何 09/24 17:13
→ bsfskuld:人民期待的法院? 09/24 17:13
→ t110147:犯人違反女童的意願? 09/24 17:14
→ hcya:我的想法同原po 我認為系爭爭議判決 法官不當的地方是從輕度 09/24 20:23
→ hcya:刑開始量刑,背離人民法感情。若從法定刑一半或重度刑開始量 09/24 20:24
→ hcya:就沒有問題了。至於222或227,我是覺得並非重點,縱以227重判 09/24 20:25
推 hcya:,我想民眾也不會有什麼反彈。 09/24 20:28
推 hcya:因為只要聽到一個性侵幼童的嫌犯重判個八年十年 就能心安了~ 09/24 20:30
推 powerslide:罪刑相當原則,如果手指性侵判到七八年的話,那實際性侵 09/24 20:44
→ powerslide:或肛交要怎麼處理?這樣的形琺是不是鼓勵人們犯重罪比較 09/24 20:44
→ powerslide:划算? 09/24 20:45
→ powerslide:回過頭來,這些主張重判的民眾到底是為了被害女童的權益 09/24 20:45
→ powerslide:還是滿足自己的道德情感?那些真正受侵害的女童,要的是 09/24 20:46
→ powerslide:這種廉價的正義嗎? 09/24 20:46
推 hcya:九年十年 09/24 20:48
→ hcya:其實以應報理論的觀點來講 刑罰乃滿足道德情感並沒有錯啊~ 09/24 20:50
推 powerslide:那這樣子把被告殺了不是更快?現在那些主張重刑民眾根本 09/24 20:52
→ powerslide:不在乎女童的身心復健,只是一味地在吵要怎麼折磨被告 09/24 20:52
推 JackeyChen:因為這是個理盲又濫情的社會 09/24 20:53
→ powerslide:甚至還有主張鞭刑,宮型的,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或司法院 09/24 20:53
推 hcya:這樣的觀點有點太偏激了啦 大眾希望重判 但也不代表就要判死 09/24 20:54
→ powerslide:法官也跟著這樣走?那我們還要罪刑法定主義幹什麼?這樣 09/24 20:54
→ powerslide:不是又到中古世紀的時代? 09/24 20:54
→ powerslide:這一點都不偏激喔,事實上如果你有去看連署人士的發言 09/24 20:55
→ hcya:刑啦~再說若不關心個案被害人的處遇 就不能關心社會防衛功能 09/24 20:55
→ powerslide:持有這種觀念的民眾起碼有七八成以上 09/24 20:55
→ hcya:的不足 這樣也說不太過去^^" 09/24 20:55
→ hcya:這和罪刑法定主義沒關係啦 我覺得是量刑不當的問題~ 09/24 20:56
→ powerslide:問題是過重的刑罰反而沒有社會防衛的效果,修法前擄人 09/24 20:56
→ hcya:至於99年第7次決議 以後我當法官 寧可判決被撤銷也不會照判~ 09/24 20:57
→ hcya:沒錯 全部唯一死刑確無社會防衛的效果 但現在情形應該不同 09/24 20:58
→ powerslide:贖罪的唯一死刑就是一個明証 09/24 20:58
→ hcya:問題就是 3年2月是否真的相當?我想這件事會有這麼大風波 民 09/24 20:58
→ powerslide:現在那些炒重刑的有沒有想過如果準強制性交罪或強制性 09/24 20:59
→ hcya:意的反應是認為不相當的。至於系爭法律是否有特別的價值決定 09/24 20:59
→ powerslide:交罪的刑度和殺人罪一樣的話會有什麼後果? 09/24 20:59
→ hcya:,以至於與民眾直觀的想法相違?我想是否定的^^ 09/24 20:59
→ powerslide:因為本案是[手指]性侵啊 09/24 21:00
推 hcya:手指性侵也是對於性器官的侵入啊 09/24 21:02
推 powerslide:我知道,所以我一開就主張[罪刑相當原則]啊 09/24 21:03
→ hcya:對啊所以問題就是 多少刑度才是罪刑相當? 09/24 21:03
→ hcya:若要把該罪判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或宮刑什麼的 這的確是不合理 09/24 21:03
→ powerslide:如果以侵害的程度來看 肛交>性器接合>異物侵入 09/24 21:04
→ hcya:但若要求至少從中度刑開始量 甚至中度偏重 我覺得才比較相當~ 09/24 21:04
→ powerslide: 0歲 > 7歲 > 14歲,現在這個七歲性侵就判這麼重,那後面 09/24 21:05
推 hcya:但除了侵害程度 還有其他量刑標準啊~女童完全配合甚至主動要 09/24 21:06
→ powerslide:更重的犯刑要怎麼處理?至於三年二個月,依據個人所得資 09/24 21:06
→ hcya:求、被告智能不足...也都是從輕量刑的因素 但本案並無~ 09/24 21:07
→ powerslide:訊,大概就是目前一般法院對於這類案件的量刑標準了 09/24 21:07
→ powerslide:本案如果依據法院調查證據顯示,應該沒有[強制]手段的 09/24 21:08
→ powerslide:問題,所以法院才會用最低刑度開始計算 09/24 21:08
推 hcya:那我問你喔XD 嚴重程度是0歲>7歲>14歲的話 7歲就判3年2個月 09/24 21:10
→ hcya:那0歲怎麼辦XD 09/24 21:10
推 powerslide:你有把 肛交>性器接合>手指性侵考量進去嗎? 09/24 21:11
推 hcya:講錯了不是0歲 是14歲要怎辦 09/24 21:12
→ hcya:性侵14歲 其他情形完全一樣 要怎麼判? 09/24 21:12
推 powerslide:[肛交]+[0歲]=10年 09/24 21:13
→ powerslide:[手指侵入]+[14歲]=3年 09/24 21:14
→ powerslide:[性器結合]+[6歲]=6.5年 09/24 21:14
→ powerslide:[性器結合]+[14歲]=4.75年 09/24 21:14
→ powerslide:那麼[手指侵入]+[6歲]==3年2個月也就不算太離譜了 09/24 21:15
→ powerslide:[手指侵入]+[6歲] << [性器結合]+[14歲]=4.75 09/24 21:16
推 hcya:那若 「手指侵入+14歲+女方主動引誘」呢? 09/24 21:18
推 powerslide:227構成要件沒有主觀意願的問題喔 09/24 21:19
→ hcya:「棉花棒侵入+14歲」呢? 09/24 21:19
→ powerslide:縱使未滿14歲,女方主動引誘還是成罪,這應該跟刑度無關 09/24 21:19
→ hcya:我是在說量刑 不是法條適用...「手指侵入+14歲+男方主動只是 09/24 21:20
→ hcya:女孩沒有明顯反抗」與「手指侵入+14步+女孩主動引誘」兩者刑 09/24 21:20
→ hcya:度一樣,都是三年? 09/24 21:20
→ powerslide:你把手指侵入改成異物侵入不就好了? 09/24 21:21
→ powerslide:我的分類只有一個原則 異常性交>正常性交>易物侵入 09/24 21:22
→ hcya:「手指侵入+14歲」都判3年了 棉花棒比手指外表溫和、更細、傷 09/24 21:22
→ powerslide:以上的刑度也只是概略區分而已 09/24 21:22
→ hcya:害更小,「棉花棒侵入+14歲」卻判得與手指侵入(尖銳又充滿細 09/24 21:23
→ hcya:菌)一樣重 這樣叫罪刑相當? 09/24 21:23
→ hcya:問題是與本案同樣情形 只是換成14歲 你都已經主張要判到3年了 09/24 21:24
→ powerslide:先生您離題了,重點是您主張從6.5判起的依據在哪裡? 09/24 21:24
推 powerslide:ok,那我就再重說一遍,我的判別標準只有二個,一個是性交 09/24 21:25
→ powerslide:態樣,另一個則是年紀,如果您覺得前面的手指性侵用語 09/24 21:26
→ powerslide:不明確,那我就改用異物侵入來說明 09/24 21:27
→ powerslide:第一個判別標準 [異常性交]>[正常性交]>[異物侵入] 09/24 21:27
推 hcya:我沒有離題啊 我要表達的意思是 如果本案判3年2月你覺得罪刑 09/24 21:28
→ powerslide:第二個判別標準 [0歲]>[7歲]>[14歲] 09/24 21:28
→ hcya:相當 而且又主張對7歲的侵害程度大於對14歲 那我要問題是 其 09/24 21:28
→ powerslide:[異常性交]++[0歲]=10年 09/24 21:28
→ hcya:他條件相同 只是被害人變成14歲 要怎麼判?判三年嗎?7歲和14 09/24 21:29
→ powerslide:[異物侵入]+[14歲]=3年 09/24 21:29
→ hcya:歲的侵害程度,只有2個月的差別?再說 若判三年 那其他因素再 09/24 21:29
→ hcya:改變(如異物更溫和、女方主動等)使量刑程度應該更低 但已無從 09/24 21:29
→ hcya:更低了 這樣來說 3年2個月真的相當嗎? 09/24 21:30
→ powerslide:[正常性交]+[6歲]=6.5年 09/24 21:30
→ powerslide:[正常性交]+[14歲]=4.75年 09/24 21:30
→ powerslide:[異物侵入]+[6歲] << [正常性交]+[14歲]=4.75年 09/24 21:31
→ powerslide:都已經跟您說了哪只是一個量刑的區間範圍,只要差異不太 09/24 21:32
→ powerslide:太離譜都在合理範圍,你還要爭論什麼? 09/24 21:32
推 hcya:手指插入和棉花棒插入 叫做差異不大?一個會受傷 一個可能根 09/24 21:33
→ powerslide:而且我也說的很清楚了,並不是就一定要判三年二個月 09/24 21:33
→ hcya:本沒感覺耶 09/24 21:33
→ powerslide:只是就以上的區別標準來看三年二個月並沒有偏移地太離 09/24 21:34
→ powerslide:譜,我真的不知道你在跟我扯棉花棒和手指有什麼意義? 09/24 21:35
推 hcya:講很多次了啊 若手指性侵七歲判3年2個月 手指性侵14歲就只能 09/24 21:36
→ powerslide:[異物侵入]+[14歲]<[異物侵入]+[6歲]<[正常性交]+[14] 09/24 21:36
→ hcya:判3年 那棉花棒性侵14歲怎麼辦? 09/24 21:36
→ powerslide:3 <[異物侵入]+[6歲]< 4.75 09/24 21:36
→ hcya:如果你說你認為不一定要判3年2個月 那你到底認為本案法官判 09/24 21:37
→ hcya:3年2個月到底有沒有過輕呢? 09/24 21:37
→ powerslide:先生,您有看到[異物侵入]這個四個字嗎?為什麼你一直喜 09/24 21:37
→ powerslide:歡歡自己渣個不存在的[稻草人]來打呢 09/24 21:38
推 powerslide:[異物侵入]+[14歲]<[異物侵入]+[6歲]<[正常性交]+[14] 09/24 21:38
→ powerslide:3 <[異物侵入]+[6歲]< 4.75 09/24 21:38
推 hcya:那現在[異物侵入]+6歲判了三年2個月 你覺得合理 那最左邊的 09/24 21:40
→ hcya:[異物侵入]+[14歲] 要判多少? 09/24 21:40
推 powerslide:有人看不懂 3 <[異物侵入]+[6歲]< 4.75 嗎? 09/24 21:41
→ hcya:你沒回答啊 本案的情形 判3年2個月 你認為合理 那被害人若改 09/24 21:42
→ hcya:成14歲,「其他情形皆與本案一樣」,要判多少? 09/24 21:42
→ hcya:我不是問區間 是問本案情形~ 09/24 21:42
→ powerslide:就算你取半好了 (3+4.75)/2 = 3.875 = 3年10個月 09/24 21:43
→ powerslide:跟本案的三年二個月只差八個月,就算有差距也不至太離譜 09/24 21:43
→ hcya:?? 對7歲只判3年2個月 對14歲不是更輕微嗎 判3年10個月? 09/24 21:44
→ powerslide:跟您一開始所謂的從中取半 七八年起算 那才真的離譜 09/24 21:45
→ powerslide:[異物侵入]+[14歲]<[異物侵入]+[6歲]<[正常性交]+[14] 09/24 21:45
→ hcya:不要扯開話題嘛..你到底認為本案判3年2個月是否合理? 09/24 21:45
→ powerslide:3 <[異物侵入]+[6歲]< 4.75 09/24 21:45
→ hcya:我有點搞混了..你認為對6歲較嚴重 還是對14歲較嚴重? 09/24 21:46
→ powerslide:同樣的問題請不要一直重複好嗎? 09/24 21:46
→ powerslide: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就算有差異也不至於太離譜 09/24 21:46
→ hcya:不是重覆的問題啊 你說對7歲刑度>對14歲刑度 09/24 21:49
→ hcya:但現在對7歲 判3年2月 你覺得合理 卻說對14歲(同樣情形)要判 09/24 21:49
→ hcya:3年10月?不是後者應比前者輕嗎?怎麼更重了? 09/24 21:50
推 powerslide:先生,你要不要回去翻翻國中數學再來討論好嗎? 09/24 21:50
→ powerslide:上限限的不等是判斷有那麼難理解嗎? 09/24 21:51
→ hcya:咦 我一直以為2小於10耶 難道不對? 09/24 21:51
→ powerslide:什麼14歲不14歲的嗎?不是跟您說了3.75年是依照此一不等 09/24 21:52
→ hcya:不要又在說上限了..我最後講一次我的問題 09/24 21:52
→ hcya:本案具體情況(6歲)判3年2月 你認為合理 09/24 21:52
→ hcya:假設另一案 所有情形一樣 只是被害人改成14歲 要判多少? 09/24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