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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CViyTVZ ] 作者: ininstant (dueh)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性侵判決荒謬 修法救幼童 時間: Thu Sep 2 06:09:29 2010 我不太懂一件事 為什麼修法是強調幼童沒有同意能力 而不是幼童沒有拒絕能力 不管怎樣 依法 跟幼童發生性行為就是不行的 不管幼童同不同意都不可以的 那麼 有沒有同意能力又有什麼差別呢 難道若幼童有同意能力 就可以跟幼童發生性行為嗎?? 今天要禁止與幼童發生性行為 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幼童缺乏拒絕能力吧! 幼童缺乏對行為後果的認知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幼童缺乏反抗所需的能力與意志 因此沒有拒絕的能力 因此 我們才禁止與幼童發生性行為阿 為什麼會變成跟幼童有同意能力與否有關呢?? 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24188.shtml ------------------------------------------------------------------------------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2 03:16 am 惡狼性侵幼童,是否違反幼童意願而適用加重處罰的強制性交罪?司法院建議法務部 修正刑法規定,讓一定年齡以下的幼童遭性侵時,一律以強制性交罪追究被告的刑責,使 幼童受到完善的保護。 最高法院下周二將召開刑事庭會議,研討相關的法律爭議。 最近有三歲、六歲女童遭人以手指、眼鏡架等異物性侵,有些法官認為,強制性交罪 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違反被害人意願」,如果被告是利用未滿十四歲幼童懵懂不解人事, 可以聽任擺布而性侵,只成立刑法的「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多數民眾都無法認同這種見解,因為幼童那懂什麼性交?更沒有同意的能力,怎麼去 證明「違反其意願」?為保護幼童,這些性侵行為應該都當成違反幼童意願,也就是「沒 有能力說是,都視為說不」,要以強制性交罪加重處罰。 司法院因此建議修正刑法,在強制性交罪增加一項規定,只要對一定年齡以下(如七 歲以下)的男女性交,都是違反其意願,以強制性交論處;至於年齡怎麼訂,可以參考兒 童心理學家的意見。 修法以前,最高法院也希望傾聽社會的聲音,召開刑事庭會議,看看能否經由解釋來 解決這些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53.30
vincent0911x:說好的梅根法案勒? 09/02 06:14
MINAMIKE: 說好的鞭刑勒 09/02 06:15
mijiu:直接剪掉拉 09/02 06:16
jcwang:幫那個眉動的腦袋開洞 09/02 06:21
gfneo:不知人間煙火的通通換掉啦XD 09/02 06:25
Technician:性侵一下有很過分嗎? 附清潔ㄟ 09/02 06:39
ramun:這種爛法現在才想修 那其他爛法呢 09/02 06:40
minihouse:早該修了,真的是太扯了!! 09/02 06:49
fq1l4i:性侵犯再犯率那麼高乾脆閹掉以後留放無人島自生自滅好了 09/02 06:50
cokecola:叫那些法官的子女也來被搞一下就OK了... 09/02 06:52
Regen:這根本是法律的問題啊 227不修 你叫法官怎麼判強制性交 09/02 06:55
MorpheusArms:不知道為什麼1999年修法後還是有法官以為有抵抗才算 09/02 06:55
Iansbmwih:修法 腦袋拿去修一修看會不會比較快 09/02 07:01
yugiyo:換法官才對吧,不然審其他案件一樣如此離譜怎麼辦? 09/02 07:02
XVN:法官素質 也要檢討 不能讓一些只會考試沒社會經歷的人來做 09/02 07:09
greelate: 雛妓 09/02 07:16
u504053:問題是三歲那案 女童已經明確說不要 還判不是強制性交 09/02 07:26
u504053:這根本就是法官素質糟糕的問題吧 09/02 07:27
cosy:哪時要修一下酒駕條例救一下大眾? 09/02 07:29
johnny:性侵犯重判三個月 09/02 07:32
suckspur:修法夠嗎 一些判決離譜的法官也趕快換掉吧 09/02 07:53
thisisapen:明明是罪刑法定 結果一堆人去怪法官... 09/02 08:04
cofilin:法官誤判可不可可以直接拚法官死刑? 09/02 08:10
badwater:一堆鄉民只知道批人腦殘 卻完全不懂什麼叫罪刑法定原則 09/02 08:23
ww:明明是法官故意誤用法條 結果一些人還要護航 09/02 08:23
badwater:要不要請批評的人去修一下法律啊? 09/02 08:24
badwater:本來這邊就是屬於立法疏漏問題 講都講不聽 09/02 08:25
badwater:鄉民判案 大概就喊爽就好 09/02 08:25
senior:三歲那案是被幹到痛了才喊不要 不是一開始就喊不要 09/02 08:28
Blue6:之前弄連署,還不是被內政部給擋掉 09/02 08:30
senior:一開始到底是怎樣不清楚所以被發回 09/02 08:30
badwater:樓上 發回理由不是這個 去看一下判決書 09/02 08:32
chyhhwai:支持鞭刑啊!! 09/02 09:20
QS531:七歲夠嗎? 應該12歲差不多吧 09/02 09:20
howoldareu:三歲是知道要作還是不要作嗎 管他哪時候痛不痛 09/02 10:15
cutesusu:法條就這樣寫 不修法換幾百個法官都一樣 09/02 11:39
shadowless:看臉就是非善類 09/02 13:11
kugga:有人一直在曲解罪刑法定的意義 果真是跟高院法官一樣玩弄法 09/02 15:34
kugga:律文字忽略立法意義...而且還說成好像法官等同法律 絕對不 09/02 15:35
kugga:會有錯一樣 讓人想到以前大法官讓人震撼的發言:"我是大法官 09/02 15:36
kugga:還會有錯嗎?" 這種言論.... 09/02 15:3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68.196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2:29)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2:41)
RobertAlexy:『幼童沒有拒絕性交的能力』 09/03 02:42
RobertAlexy:八卦版的諸公不覺得這個邏輯反而很詭異嗎 09/03 02:42
RobertAlexy:刑法釋義學好像沒聽過有什麼拒絕能力的 09/03 02:43
RobertAlexy:原來這個見解是meblessme自己的 不意外 09/03 02:44
meblessme:不修改 與幼童性交罪 卻去修改強制罪 才奇怪吧 09/03 02:47
meblessme:這樣就算修正了 還是有適用強交或幼交罪的爭議阿 09/03 02:48
meblessme:請您說說看 幼童沒有拒絕性交的能力 的邏輯哪裡奇怪了 09/03 02:51
RobertAlexy:你拿這句話去問你媽 你看他覺得怪不怪 09/03 03:05
RobertAlexy:整個語意根本就偏掉了 09/03 03:05
少去扯人家媽媽 你在一般人身上著重同意與否沒錯 可是針對幼童卻不是如此 因為幼童缺乏對一般社會風俗道德觀念 法律權利的認知 及種種行為後果的理解與認知 所以除了基礎需求外 幼童缺乏對不當事物表達拒絕所需之知識及能力 性交當然也不例外 這樣哪裡有問題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3:36)
vladmir:重點要擺在犯人的行為上,而非被害人的態度吧 09/03 03:39
問題是 今天修改強制罪的話 不管怎樣 只要對幼童性交就視為強制 那就已經無關犯人的犯意 作法 手段 反正只要對幼童性交就視為強制性交了 但問題來了 與幼童性交罪並沒有刪阿 這樣一來 兩個所指涉的對象都一樣了 罪疑惟輕 那當然是優先適用比較輕的與幼童性交罪阿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3:46) 這樣解釋好了 今天說 幼童缺乏拒絕能力 是建立在 與幼童性交無論如何是錯的 但幼童缺乏這種認知 所以因此我們可以建立法律 與幼童性交有罪 但是如果說缺乏同意能力 那請問 如果同意了呢??? 是不是這件事情就是可以的了呢???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4:09)
RobertAlexy:要來討論先搞懂強制罪跟強制性交差別在哪吧 09/03 05:18
RobertAlexy:沒有拒絕能力的意思是『不能拒絕』 09/03 05:19
RobertAlexy:我很懷疑怎麼會有人無法理解這個意義 09/03 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