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incent0911x:說好的梅根法案勒? 09/02 06:14
推 MINAMIKE: 說好的鞭刑勒 09/02 06:15
推 mijiu:直接剪掉拉 09/02 06:16
推 jcwang:幫那個眉動的腦袋開洞 09/02 06:21
推 gfneo:不知人間煙火的通通換掉啦XD 09/02 06:25
噓 Technician:性侵一下有很過分嗎? 附清潔ㄟ 09/02 06:39
→ ramun:這種爛法現在才想修 那其他爛法呢 09/02 06:40
推 minihouse:早該修了,真的是太扯了!! 09/02 06:49
推 fq1l4i:性侵犯再犯率那麼高乾脆閹掉以後留放無人島自生自滅好了 09/02 06:50
推 cokecola:叫那些法官的子女也來被搞一下就OK了... 09/02 06:52
推 Regen:這根本是法律的問題啊 227不修 你叫法官怎麼判強制性交 09/02 06:55
推 MorpheusArms:不知道為什麼1999年修法後還是有法官以為有抵抗才算 09/02 06:55
推 Iansbmwih:修法 腦袋拿去修一修看會不會比較快 09/02 07:01
噓 yugiyo:換法官才對吧,不然審其他案件一樣如此離譜怎麼辦? 09/02 07:02
→ XVN:法官素質 也要檢討 不能讓一些只會考試沒社會經歷的人來做 09/02 07:09
推 greelate: 雛妓 09/02 07:16
推 u504053:問題是三歲那案 女童已經明確說不要 還判不是強制性交 09/02 07:26
→ u504053:這根本就是法官素質糟糕的問題吧 09/02 07:27
→ cosy:哪時要修一下酒駕條例救一下大眾? 09/02 07:29
推 johnny:性侵犯重判三個月 09/02 07:32
推 suckspur:修法夠嗎 一些判決離譜的法官也趕快換掉吧 09/02 07:53
→ thisisapen:明明是罪刑法定 結果一堆人去怪法官... 09/02 08:04
→ cofilin:法官誤判可不可可以直接拚法官死刑? 09/02 08:10
→ badwater:一堆鄉民只知道批人腦殘 卻完全不懂什麼叫罪刑法定原則 09/02 08:23
推 ww:明明是法官故意誤用法條 結果一些人還要護航 09/02 08:23
→ badwater:要不要請批評的人去修一下法律啊? 09/02 08:24
→ badwater:本來這邊就是屬於立法疏漏問題 講都講不聽 09/02 08:25
→ badwater:鄉民判案 大概就喊爽就好 09/02 08:25
推 senior:三歲那案是被幹到痛了才喊不要 不是一開始就喊不要 09/02 08:28
推 Blue6:之前弄連署,還不是被內政部給擋掉 09/02 08:30
→ senior:一開始到底是怎樣不清楚所以被發回 09/02 08:30
→ badwater:樓上 發回理由不是這個 去看一下判決書 09/02 08:32
推 chyhhwai:支持鞭刑啊!! 09/02 09:20
推 QS531:七歲夠嗎? 應該12歲差不多吧 09/02 09:20
推 howoldareu:三歲是知道要作還是不要作嗎 管他哪時候痛不痛 09/02 10:15
推 cutesusu:法條就這樣寫 不修法換幾百個法官都一樣 09/02 11:39
推 shadowless:看臉就是非善類 09/02 13:11
→ kugga:有人一直在曲解罪刑法定的意義 果真是跟高院法官一樣玩弄法 09/02 15:34
→ kugga:律文字忽略立法意義...而且還說成好像法官等同法律 絕對不 09/02 15:35
→ kugga:會有錯一樣 讓人想到以前大法官讓人震撼的發言:"我是大法官 09/02 15:36
→ kugga:還會有錯嗎?" 這種言論.... 09/0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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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68.196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2:29)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2:41)
推 RobertAlexy:『幼童沒有拒絕性交的能力』 09/03 02:42
→ RobertAlexy:八卦版的諸公不覺得這個邏輯反而很詭異嗎 09/03 02:42
→ RobertAlexy:刑法釋義學好像沒聽過有什麼拒絕能力的 09/03 02:43
→ RobertAlexy:原來這個見解是meblessme自己的 不意外 09/03 02:44
→ meblessme:不修改 與幼童性交罪 卻去修改強制罪 才奇怪吧 09/03 02:47
→ meblessme:這樣就算修正了 還是有適用強交或幼交罪的爭議阿 09/03 02:48
→ meblessme:請您說說看 幼童沒有拒絕性交的能力 的邏輯哪裡奇怪了 09/03 02:51
推 RobertAlexy:你拿這句話去問你媽 你看他覺得怪不怪 09/03 03:05
→ RobertAlexy:整個語意根本就偏掉了 09/03 03:05
少去扯人家媽媽
你在一般人身上著重同意與否沒錯
可是針對幼童卻不是如此
因為幼童缺乏對一般社會風俗道德觀念 法律權利的認知
及種種行為後果的理解與認知
所以除了基礎需求外 幼童缺乏對不當事物表達拒絕所需之知識及能力
性交當然也不例外
這樣哪裡有問題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3:36)
推 vladmir:重點要擺在犯人的行為上,而非被害人的態度吧 09/03 03:39
問題是
今天修改強制罪的話
不管怎樣 只要對幼童性交就視為強制
那就已經無關犯人的犯意 作法 手段
反正只要對幼童性交就視為強制性交了
但問題來了 與幼童性交罪並沒有刪阿
這樣一來 兩個所指涉的對象都一樣了
罪疑惟輕 那當然是優先適用比較輕的與幼童性交罪阿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3:46)
這樣解釋好了
今天說 幼童缺乏拒絕能力
是建立在 與幼童性交無論如何是錯的 但幼童缺乏這種認知
所以因此我們可以建立法律
與幼童性交有罪
但是如果說缺乏同意能力
那請問 如果同意了呢???
是不是這件事情就是可以的了呢???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68.196 (09/03 04:09)
推 RobertAlexy:要來討論先搞懂強制罪跟強制性交差別在哪吧 09/03 05:18
→ RobertAlexy:沒有拒絕能力的意思是『不能拒絕』 09/03 05:19
→ RobertAlexy:我很懷疑怎麼會有人無法理解這個意義 09/03 05:20